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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咏红:法律以外还有道义责任

日期:2012-12-03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编辑|彼特

    2012年岁末,新加坡公交服务企业SMRT旗下的约百名外籍司机连续两天罢工,让平静了26年的新加坡劳工市场,又一次出现“罢工”这个刺眼的事件。事件导致SMRT的服务质量受影响,5名参与罢工的中国籍司机被控上法庭,29人被遣返回国。

  随着更多事实浮出水面,针对此事的各界评语也从最初的大吃一惊;两极化反应——谴责外籍司机违法或同情资方,到渐渐地多元而有层次,人们有时间与空间从更多视角检视问题的深层原因。  

  人力部的批评方向也发生了变化。在罢工延续到第二天,人力部拔高姿态表明“绝不能容忍非法罢工”;而随着事态稳定下来,官方更明确地指明“劳资双方都有责任”,“公司企业应该时时确保沟通渠道是开放的,而且有妥善处理员工不满的程序,不应该让这些怨气有时间加剧。”   

  上周六,人力部代部长陈川仁在记者会上,第二次公开批评SMRT,而且力度加大。不过在大体上政府的介入姿态也是清楚的,它首要维护的是“法律至上”原则,也就是“绝不能容忍非法罢工”。  

  不止是法律,我国的政治文化也不支持罢工,甚至可以说存在一种“反罢工”的文化。26年前那最近的一次罢工——那次是合法罢工,是由当时的全国职工总会领袖,后来的民选总统王鼎昌批准的。王鼎昌2000年接受英语版《亚洲周刊》访问时回忆说,他为避免被同僚阻止,事前甚至没有通知内阁,事发后贸工部长与其属下官员对他非常生气,他们还接到来自美国的电话追问:“新加坡发生了什么事?”   

  1986年一月,那场完全按合法程序进行的罢工持续两天就结束了,所有的问题随即得到解决,没有人受到惩罚。但王鼎昌对事先通知内阁的顾虑,以及本地此后26年的“无罢工”现实,更清楚凸显的是罢工这种抗争手段在本地所受到的行政与法律排斥。合法罢工的门槛很高,例如“必要服务”领域工人必须提前14天给予雇主通知,否则就是非法罢工,换言之如果没有熟读法律,罢工大概很难“合法”。  

  这个制度与文化有其好处,稳固的劳资政关系有助于维护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也确保必要公共服务能无间断供给;坏处是罢工这种强烈的抗争手段,几乎难以为劳方所使用。它还抑制了体制内激烈博弈的可能,劳资出现突出矛盾时,劳方能行使两个选择其实就是:“接受或走人”(take it or leave it)。  

  假使为了维护我们如此珍惜的劳工市场稳定与经济发展,制度需要如此运行,那么占有优势的资方应该被要求承担更大的责任与义务,去管理好劳方的工作秩序,包括照顾他们的感受。  

  因为SMRT按照国籍来制定合同,因为工人对于每一种合同对公司构成的成本并不理解,因为“中国籍服务车长除外”这种不敏感的表述,因为劳资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也因为当中有人涉嫌煽动和唆使,11月26日与27日新加坡发生了26年来第一起罢工。  

  按照法律的规定,工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从法律的角度说,他们应该遵守合同,按照合法途径去申诉。但他们不懂法律且意气用事,在法律尊严不可侵犯的前提下,30多名司机面临惩罚。  

  那资方呢?在法律上,他们可能没有过错,但是在商业信用与道义上,SMRT的形象绝不完美。提供不间断的公交服务——这是政府、公众和企业之间的隐形契约,而不是政府、公众和那些工人间的契约,所以当正常服务受影响时,责任方要包括谁,这点应该是清楚的。  

  刚性的法律与制度,一贯被认为是新加坡的重要成就。但这一次,在坚守法律至上原则的同时,我的道义感有点受到刺激,因为一个基本事实是:不论他们属于什么国籍,至今受罚的都是弱势者。当全社会得到“非法罢工绝不被容忍”的强烈信号时,资方得到什么教训?如没有教训又意味着什么?假如“劳资双方都有责任”这句批评是严肃的,那应该有具体的措施,有示范效应,让更多本地雇主清楚意识到,他们对雇员应负的责任是什么。(作者为新加坡联合早报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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