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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拥有“胚胎孤儿”

日期:2014-06-05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料理完双双遭遇车祸而亡的儿女后事,4位老人便一同到鼓楼医院索要子女留下的4个冷冻胚胎,但数次前往均被医院以“法律不允许”为理由拒绝。

 

记者|应 琛 实习生|葛 妍
 
 
      冷战近半年后,沈新南夫妇和刘金法夫妇第一次坐上同一辆车上,从法院回家。路上,4位老人的哭声不时响起。
  这一幕发生在5月15日,就在当天早些时候,两家人还是法庭上的原告和被告,他们争夺的,是被冷冻在医院里的胚胎。如果不是那场车祸,珍贵的胚胎应该正在沈新南儿媳妇的肚子里孕育,几个月后,沈新南将成为爷爷,刘金法将当上外公。
  天不遂人愿,胚胎还未来得及移植,准父母却双双身亡。现在,两家老人都希望将胚胎从医院取回来,留下一个念想——至少沈新南自己是这样解释理由的。
  一开始,争夺只在两家人之间,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刘金法,要求继承儿子沈杰和儿媳刘曦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这一案件被称为“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刚开庭时,4位老人还是怒目而视,互不让步。但随着庭审的进行,沈新南知道,阻碍自己得到胚胎的并不是亲家,而是坐在一旁的第三方——南京市鼓楼医院。
  当天,案件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一审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宣判后,53岁的沈新南转头看了看被告席上51岁的亲家刘金法,两人苦笑着对视片刻后,各自带着自己的妻子缓缓走出法院。两家人决定先把争执放一边,当务之急是先把胚胎要回来。
  目前在我国,冷冻胚胎混杂着技术和伦理的纠葛。失独老人之痛,以及冷冻胚胎管理法律上的空白,均可在这起诉讼中一窥端倪。
  5月23日,拿到法院判决书的沈新南坚决地表示:“我们还会上诉,这是我们4个失独老人最后的希望。”
 
车祸改变了一切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一辆挂着苏牌的私家车行驶在宜兴乡间道路上。车上的沈杰和刘曦当天刚得知,5天后刘曦将可以进行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这意味着,两人终于可以拥有期盼已久的宝宝,为了这一天,他们等待了整整一年。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8月,在友人的介绍下,两人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寻求帮助,想通过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
  治疗过程中,鼓楼医院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而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是于当天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约定在刘曦身体合适之时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我儿子、媳妇一直不生,结婚好几年,我们50多岁的人,肯定想抱孙子孙女啊。”眼看着第三代有望,两家的老人也很高兴。
  但天堂和地狱有时只在一线之间。
  就在离家还有1公里的地方,私家车侧翻,撞到了路边的树木,造成刘曦当场死亡。沈杰则在3月25日这个本来充满希望的日子离开了人世。
  飞来横祸击垮了两个家庭,只留下了4位“失独”老人。
  据报道,女儿和女婿出事那天是刘曦的母亲胡杏仙的生日,两人是在陪她过完生日返家途中遭遇车祸的。一年多来,无尽的自责折磨着这个年过半百的女人,她恨自己当天没有留下两人在家过夜。今年,胡杏仙早早地撕去了日历上她生日的那一页,“就当自己没有生日了”。
  而刘金法有时则会躲进厕所,看手机里女儿练习跳舞的视频,总是以笑开始以泪收场。
  从车祸那夜起,沈家偌大的别墅里,再也听不到儿子的大嗓门和儿媳的钢琴声,留下的只有沈新南老两口压抑着的啜泣。
  因为怕老人受不了,亲戚们早早地清空了两个孩子的房间,连床都搬走了。沈新南说,每当失眠的夜晚,他都会不自觉地走到孩子的房间,“就是发呆”。有好多次,他和妻子在空房子里“偶遇”,相拥哭泣。
  但白天,沈新南夫妻总是强忍悲伤,就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过着以往的日子。只不过,出事地点离家只有1公里。每次路过那里,沈新南会突然把车停在路旁,头靠在方向盘上大哭一场。而老伴则会一个人晃晃悠悠地走到那里,对着空气念念叨叨。
 
状告亲家扫清障碍
 
  悲痛之余,双方父母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胚胎。料理完儿女后事,4位老人便一同到鼓楼医院索要子女留下的4个冷冻胚胎,但数次前往均被医院以“法律不允许”为理由拒绝。
  老人希望医院能出具胚胎还在医院保管的证明,同样也遭到医院拒绝。在多次跑了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后,鼓楼医院才出具了相关证明。
  屡遭拒绝的4位老人不再相信鼓楼医院。根据刘曦和沈杰签订的《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曦和沈杰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在两家老人心目中,胚胎里保存了两个孩子的基因,胚胎在,他们的希望也许还在。他们生怕一旦超过保存期,医院就会将胚胎销毁。无奈之下,沈新南找到律师。了解案情后,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伟建议沈新南和亲家先确定胚胎继承权,“你们得先确定胚胎属于谁”。
  郭伟告诉《新民周刊》记者,当时他查看资料发现,对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卫生部出台的条例所限制的均为医疗机构,如不允许转让、赠送,所规定的并非针对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没有哪条法律说他们不能继承。但法律程序上,先要确定他们两家人由谁来继承,再由继承人去跟医院主张权利。两个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于是,2014年春节前,刘金法收到了应诉通知书。让他有些不理解的是,起诉前沈新南从未找过他商议,只是在电话里说了句“我们走法律途径吧”。
  至此,原本关系和睦的两家老人便再未见面。偶尔联系也只是通过电话,说着说着便会发生争执,“胚胎是我们家的”,双方都在电话里喊。
  双方相持不下,谁都想由自己管理儿女留下的胚胎。
 
胚胎是人还是物?
 
  出乎双方意料的是,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宜兴法院将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人。沈新南认为,从鼓楼医院方面出现在法庭上开始,这场诉讼便成为4位失独老人与医院之争了。
  5月15日,这场人情与法理的审判在宜兴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鼓楼医院方面辩称,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争议,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杰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此外,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还表示,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小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范》在2003年进行了修订,沿用至今。《规范》对冷冻胚胎的定义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同时,郑哲兰指出,《办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原告方则提出,《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并没有说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法理推断,这个胚胎可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范畴。
  “同时,原告根本没有想把胚胎拿走进行代孕,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观臆测,事实是这些胚胎只是作为4个老人对儿女思念的一个象征和精神寄托,他们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郭伟表示,如果把胚胎比作存款,医院就好比银行,只是一个保管人的角色,而沈杰夫妇与医院签订的协议等应视为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现在合同因意外终止,不能履行时,就应该是一个互相返还的过程,医院应当将小夫妻放在他们那里保管的胚胎交还给法定继承人。”
  但最后,宜兴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法院当庭宣判,本案中夫妻二人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情与法的纠葛
 
  按照规定,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该在宣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原被告人手中。但郭伟告诉记者,他在规定时间延迟3天后才拿到了法院判决书。
  “法院可能也没想到这起官司如此受到关注,因为没有先例,或许在斟酌判决书的内容。”拿到判决书的当日,郭伟便将它带到了沈新南的家里。
  与当庭宣判的内容有所不同的是,判决书在此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基础下,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新南对此判决深感不满,他想不明白为何胚胎不能被继承,“医院说我要回胚胎就是去找人代孕,这一点让我很生气”.
  他告诉记者,两家人都清楚,目前法律不允许代孕,他们打算换个“更保险”的地方保管胚胎,如上海或是北京,等到政策允许那一天,“最坏的打算,我们也可以送给其他夫妇啊”。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人体的任何一个有功能的部分,比如说器官、组织、细胞,这些不能看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说是一种所有,但是这种所有不是财产意义上的所有,所以不能继承”。
  就这个案子来讲,邱仁宗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就算胚胎可以作为一种礼物送给他人,但这也必须是一种无名的礼物,“不能知道我给了谁,谁接受了我的器官,这都需要保密。胚胎不是钱,也不是电视机”。
  邱仁宗进一步表示,家庭的血统因意外没有延续下去,这个问题得由政府来解决,政府去开展一些社会保障的工作,社会救济的工作,把养老工作做好,“所以,没有理由去找一个胚胎来延续生命。”
  记者也从上海某辅助生殖中心负责人处了解到,按照业内的行规,不同医院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中心之间精子、卵子、胚胎是不能流转的。“从感情上,我能理解老人的想法。但是实际操作上,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不是你送过去,就有中心愿意接收的,何况这个案件又如此敏感。”
  “另外,冷冻胚胎需要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一旦脱离这个环境,胚胎很快就会失去活力。现在没有运送的装备,一旦取出,胚胎也就没用了。”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不要说是孩子的父母了,就算是当事人本人临时放弃做试管婴儿,医院考虑到会有代孕的风险,一般采取的也是将胚胎销毁。若本人想要回胚胎,那也只有交给法院判决。”
  如今,医院将会如何处置这些超期保存的冷冻胚胎,是老人们最为关心的事情。沈新南表示,他们会继续上诉。郭伟也告诉记者,回去后他们律所会召开讨论会研究下一步的措施。
  邱仁宗则表示,对于无主胚胎,医院完全有权利去处理,“医院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他们可以讨论一下怎么处理这个胚胎。至于要不要跟小夫妻的父母商量,我认为是可做可不做的,商量的话更好一些”。
  而据媒体报道,南京鼓楼医院的医生表示,沈杰夫妇的冷冻胚胎早已“欠费”,但考虑到此事的特殊性,院方还将继续保存,即使要销毁,也会事先征询对方的意见。如果对方老人有长期保存这些冷冻胚胎的愿望,他们愿提供帮助。
  
单身妈妈终获胚胎移植
   
 
  之前还出现过夫妻在实施手术过程中一方由于意外事件身亡,另一方有无权利继续使用冷冻胚胎的问题。
  2003年6月,王霞夫妻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了人工辅助生育治疗技术,并成功培育了16个胚胎。在夫妇再次使用之前,丈夫遭遇车祸身亡。王霞要求“复苏”其冷冻胚胎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认为其丈夫已过世,意味着她属于“单身”女性,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实施手术。王霞则坚持认为胚胎形成时她还不是单身。
       医院将王霞的要求通过广东省卫生厅上报卫生部。卫生部认为王霞的冻融胚胎移植仍属于整个辅助生殖治疗的一部分,同意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为其提供冻融胚胎移植服务。
     
胚胎到底是什么?
   
  目前,境外法学界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主要有三大学说。
  第一种是“主体”说,以“有限人”说为主流,认为胚胎属于“有限的人”,其立论基础是认为生命始于卵子和精子的结合,胚胎无疑属于生命,但尚未成为真正的人。此说认为应以“有限的人”界定之,由此界定可知,在这种定义之下,胚胎作为生命不得毁弃,只能被植入或捐赠,此说亦反对实施以胚胎为实验对象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种学说是“客体”说,即将胚胎视为某种权利的客体,该说分为财产说和夫妻私人利益说两种观点。财产说认为其属于财产即“物”,在夫妇之间属于共同财产。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说则认为其不是单纯的物,应属于私生活权的客体。私生活权是美国学者所提出的概念,认为私生活权是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并排除他人干预的人格利益的集合,包括人身私生活权和关系私生活权。依此说,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关系私生活权的客体。
  第三种学说是“中介”说或者称“准物”说,认为其具有生命属性但尚未发育成真正的人,属于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中介,故应对其予以特别的尊重。
       在立法层面,我国人工辅助生育领域的主要立法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其主旨是规制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未做界定。但相对于“主体说”和“客体说”,现有立法从其立法精神上看更倾向于胚胎“中介”说。
     
胚胎收养
   
  备用胚胎目前最常见的是予以销毁,但也有人认为,“胚胎收养”方式更加人性化。在美国,经提供人同意,冷冻胚胎可以被领养,由领养人怀孕生产。这种方式不仅是处理剩余胚胎更合乎道德的方式,体现对潜在生命的尊重,而且具有传统收养方式所不具有的某些优点,比如成本低、更易于建立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亲密亲子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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