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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撕裂罪罚观,谁的错?

日期:2015-12-14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理想上,司法案件的判决如果能得到两种罪罚观高度认可是再成功不过的了,我们要认识到公众的罪罚观与法律人的罪罚观之间的差异,并认真对待,作为两者间信息桥梁作用的媒体,在传递信息时要避免失衡,从而夸大两者之间的差异,以至产生重大分歧,在这方面我们是有过很多教训的,比如南京彭宇案。
首席记者|杨 江
 
       12月的第一个星期,大家或参与或围观了一场由河南某大学大二男生闫啸天“掏鸟窝”所引发的年度论战,法律工作者、媒体从业者、社会公众几股力量交织在一起,多方观点争论不休,现在,剧情出现了重大逆转,短短几天,闫啸天从一个“掏了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的“无助学生”,变成了一个“盗猎惯犯”,甚至还被网友挖出涉嫌“私造枪支”。
  全国舆论对此案空前关注,最新的消息是,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闫啸天家属递交的申诉材料已经登记受理,正式启动了申诉审查程序。不过,我注意到,在发布这条消息时,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重申了对该案的二审审理结果:闫啸天等三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和一年。
  闫啸天从“熊孩子”变成了“坏孩子”,但关于他被判刑十年半到底冤不冤的争论依然在继续。与此同时,很多人在指责最初报道这起案件的郑州晚报“故意误导公众”,甚至“舆论强奸司法”。
  同在媒体圈,我并不认同可以抱着阴谋论去对媒体作出如此严重的指控。但这篇报道确实存在问题,并因此实际产生了误导公众的后果。
  我们要认真对待公众的罪罚观与法律人的罪罚观之间的差异,作为两者间信息桥梁作用的媒体,在传递信息时如何去避免失衡,从而夸大两者之间的差异,以至产生重大分歧。
 
问题不在“掏鸟窝”一词
 
  《郑州晚报》12月1日刊登的这篇报道,主标题是“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副标题是“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样的主副标题实际做了两个动作——一,将法律上对应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非法猎捕行为,进行了生活用语的转化,也就是“掏鸟窝”;二,在副标题中,对获刑10年半进行了解释,也就是指出“掏”的并非普通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这样的标题本身并没什么大问题,要认识到,媒体报道并非法律文书,通常都会对一些专业用语进行生活用语的转化,这样做你可以指责是为了吸引眼球,但对媒体而言真实的用途其实是为了阅读方便,在枯燥生涩、形象通俗两种表达语系之间,我想公众是很容易作出选择的。我不认同可以据此指责媒体是故意轻描淡写,因为副标题对这个“掏”的性质已经进行了补充解释。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跑法院条线的记者,跑线记者与对口单位关系一般都不错,现在无从得知“掏鸟窝”新闻的线索是否法院提供给该名记者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记者有什么必要如某些人指控的那样,为了攻击我国法律和法制,而去恶意炮制这样一条新闻?除非她不想在这一行混了。
  问题其实出在报道的正文部分。这篇报道篇幅只有五六百字,刊登在当天报纸的A10版左下角,并不太大的位置。
  全文摘录如下图,先请您仔细阅读并尽量记住:
 
两个“一窝”掩盖了真相
 
  下面,一一论述正文的问题。首先,请注意报道中“在家没事掏鸟窝,卖鸟挣了钱”这一小标题下,该文描述,闫啸天是在小山村过暑假,“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关于这个细节的信息来源,文章并没有交代,而我检索(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判决书,发现其中并无类似的描述,而是“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注意到没有,检察院、法院对案情的描述并没有说是“一窝”,而是强调了作案的手段“非法猎捕”,以及作案的结果“12只”。
  “一窝”一词在这里很关键,因为如果是“一窝”12只,便给了不明就里初看此报道的人“熊孩子顽皮偶然掏了一下而已”的想象空间。
  我曾看到一篇文章指控这篇报道以“自家大门外”来误导公众,理由是在自家大门外发现一个鸟窝并去掏,带有偶然性,而实际情况却是案件卷宗记载非法猎捕发生在树林里,在树林里,那就没那么简单了,带有主动性、故意性。
  我并不认同可以凭这一点来指责媒体误导公众,在河南农村,很多树林就在村落的周边,也就是说,真相很可能就是树林确实就在家门口。问题的关键在去树林的目的。
  因为材料缺乏,对闫啸天等人去树林的真实目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合理推断,燕隼一般产卵一窝2-4枚,平均是3枚,如《郑州晚报》报道“一窝小鸟共12只”是根本立不住脚的。12只燕隼,掏的燕隼窝应该是3-6个,猛禽一般都有地盘意识,分布不可能如此密集,因此,闫啸天的“掏鸟窝”应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掏鸟窝,绝非报道所讲的那么简单。
  报道后来又提及,“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这一段看似没问题,但这一次,4只小燕隼刚到家,就引来了森林警察,我特意去查看了当时的视频,纸盒里4只燕隼中的2只已经羽毛长齐全、2只还处在白色绒毛的阶段,显然不是一窝。因此,这一次闫啸天掏的应该并不是一个燕隼窝,而是两个。
  对这个细节,判决书的表述是“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同样没有讲是“一窝”。
  明白了吧,真相很可能是闫啸天等人多次主动进树林、广泛寻找并非法猎捕了燕隼5-8窝,共计16只。
  脑补一下画面吧。
  可能有人要问,也许“熊孩子”就是这么顽皮,不懂后果呢?
  接着看。
 
未交代清楚是否“明知故犯”
 
  关于闫啸天等人在非法猎捕时是否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郑州晚报》的报道并没有提及,但在缺少了这个关键细节的情况下,报道整体读来的语境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闫事先并不知情”的错觉,从而对闫被判刑10年半产生同情。
  闫啸天上诉的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后来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闫啸天的父亲也坚持这一点,称“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检察机关指出,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且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因此,被告人闫啸天应该对隼类有所了解,也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
  案件办理期间,警方从闫啸天手机中找到了他和鹰隼爱好者的往来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等,记录显示,他曾多次向他人介绍隼的生活习惯和特性。由此可见,闫啸天并非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网友也没闲着,先后扒出闫啸天在贴吧中自称“狩猎爱好者”,并长期通过QQ群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等大量信息截图。
  从这些信息中可以看到,其使用“啸天1125”的账户多次在贴吧中征购、贩卖鹞鹰、隼鹰等各种珍稀鸟类,并在帖子中直言“我杀生很多很多,野兔、鸽子、刺猬、各种鸟都杀过,请大师指点我会有报应吗?”其中甚至还包括其自制枪支的照片,并在回复网友“会打伤人么”的疑问时表示“打死人都行”。
  看到这里,你还认为这个案件是一群不知天高地厚的熊孩子“在家没事掏鸟窝”闯下弥天大祸吗?
  上述信息,大多在办案机关的卷宗材料中有所反映,媒体要拿到这些信息应该不是难事,但很遗憾在最初的报道中,缺少了这一部分。
  如果您还纠结,接着往下看!
 
忽略了“掏鸟窝”真实目的
 
  决定这个案件定性的另一个重要细节就是,闫啸天掏了这么多燕隼的目的是什么。关于这个细节,《郑州晚报》如此报道“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真相有如此简单吗?真是闫啸天等人将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有网友主动联系要买,他才将鸟分批卖出去的吗?
  闫啸天的父亲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称“儿子一直很喜欢鸟,与儿子一起掏鸟窝的朋友王亚军也很喜欢鸟,家里还养着鸽子。”言下之意,闫啸天抓鸟只是因为喜欢,并不知道这些鸟值钱,更没有故意贩卖获利。
  然而,从闫啸天被抓获前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来看,显然是其主动在网上发布小燕隼的照片进行兜售。
  比如,2014年7月15日,闫啸天发布帖子,照片为小燕隼的照片,文字表述“出几只鸟鸟,懂的进来看看”;2014年7月25日,闫啸天发布帖子,照片同样为燕隼,文字表述“出几只鸟,懂的进来看看”。
  闫啸天2014年1月9日还在辉县吧发布帖子“收各种鹰、鹞鹰、隼鹰”,2014年5月13日,发布帖子,“今天爬树掏了一窝喜鹊,累死我了,现在卖了,有人要没有?”此外,闫啸天还曾发布消息“小鹰售完,大鹰已到,要的速戳我电话”。
  对应,辉县市检察院也回应,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啸天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10年半有期徒刑量刑合理。而闫啸天所在的“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及贴吧,也被怀疑在背后有一个捕猎、收购、倒卖国家保护动物的“一条龙”组织。
  您说,闫啸天是无知被诱出售,还是故意贩卖?
 
媒体该如何处理分歧
 
  在没有证据之前,我并不愿意去怀疑我的媒体同行在当初作出“掏鸟窝”报道时对司法判决怀有主观恶意,我甚至对那些肆意污化媒体,指责媒体恶意误导舆论的指控感到反感。我更愿意相信,相关媒体是限于篇幅限制导致语焉不详,或者是在采编过程中把关不严,对上述问题求证不够所致,当然,归根结底,还是对这个案件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记者在拿到这个新闻线索时,潜意识可能和多数网友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反应一样:天啊!掏个鸟窝被判10年半,太可怜了。
  作为媒体从业者,看到这个新闻时,我当然也很替闫啸天惋惜,但媒体记者不能被自己的正义感或者同情心裹挟,在没弄清楚基本事实与关键细节前,被这种所谓的同情心裹挟是很危险的。这句话,对普通公众同样适用。
  最初看到人们对法院“不近人情”“机械判案”的指责时,我心里也不是滋味,我并不认为法官有什么错误。难道因为是大学生,闫啸天就应该被原谅吗?影响他一生的到底是判决,还是他自己的行为?
  如果要算得上好事情的话,这场掏鸟窝引发的论战让人们突然意识到了学习并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要性。在我国,很多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认识不够,经常有人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而获刑。而随着所谓狩猎亚文化在民间的流行,一些与非法狩猎相关的论坛内,充斥着大量非法狩猎的炫耀贴,甚至包含大量贩卖野生动物、弓弩、枪支的信息。
  闫啸天的教训,让人们意识到,猎捕、贩卖国家保护动物不再是罚款或者拘留几个月那么简单。
  “掏鸟窝”案引发一场论战,确实让人意外,但撕裂法律人与公众的罪罚观的,本质上并不是“掏鸟窝”,更不会是一篇报道,而是公众的罪罚观与法律人的罪罚观天然的差别,公众的罪罚观往往是基于社会生活与情感逻辑,而并非法律规定。
  当然,理想上,司法案件的判决如果能得到两种罪罚观高度认可是再成功不过的了,我们要认识到公众的罪罚观与法律人的罪罚观之间的差异,并认真对待,作为两者间信息桥梁作用的媒体,在传递信息时要避免失衡,从而夸大两者之间的差异,以至产生重大分歧,在这方面我们是有过很多教训的,比如南京彭宇案。
  对闫啸天等人的判决,已经启动了申诉审查程序,但很多原先同情闫啸天的人也已经认识到,至少从目前的材料来看,判决本身恐怕并无什么问题。
  剩下来的问题是,还有不少人有一种观点——论危害性,杀人放火、贪污受贿判处十年甚至死刑不为过。非法狩猎,比如掏个鸟窝,罪刑设置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是否过重?
  我的建议是,这当然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罪刑设置这类问题还是留给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们去讨论比较好。
  在相关法案修改前,我们要做的就一件事——尊重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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