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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死亡案”拷问公信力

日期:2016-05-19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让我们期待真相,但不要在内心里假想真相,真相就是客观公正的尸检报告、逐渐公开的视频资料和围观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的有机组合和客观推演,就是在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中对每一个证据的质疑和论证。
撰稿|肖 颖
 
 
       “人大硕士”“新爸爸”“警察”“嫖娼”“死亡”……当这些要素“集齐”,一件事不演变成一个公共事件都很难。没错,说的就是最近几天备受关注的“雷洋死亡事件”。
  雷洋在警方执法过程中非正常死亡,引发公众如此关注,除了当事人的身份标签、涉嫌嫖娼的细节外,在更深层次上,还反映了公众对自身安全和执法公正的关切。
  早在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写道: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但此事件中,公众尤其是家属最关注的,是雷洋从被“抓嫖”到死亡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对判断雷洋因何而死,执法是否适当非常关键。而办案警方随后发布的公告和回应,花费很多笔墨来证明雷洋涉嫌嫖娼。
  对此,新华社发表评论称,这样的信息发布,并无法回应关键疑问,反而跟着一些人的猜测跑,把事情引向揭人隐私、道德审判的方向。
  正如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在现代国家,任何一次个体遭遇恶性伤害事件,都有可能推动社会对法律和制度的反思,并进行立法和行政的改革。
  在众多关于此事的评论中,笔者很赞同这一条:让我们期待真相,但不要在内心里假想真相,真相就是客观公正的尸检报告、逐渐公开的视频资料和围观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的有机组合和客观推演,就是在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中对每一个证据的质疑和论证。在这个过程中,请不要给任何一个公民贴上官员、学生或警察的标签,中国只有一部宪法、一部刑法、一部刑事诉讼法和一部警察法,请客观公正地对待死者与生者、富人和穷人、官员与百姓、警察与嫌犯,因为他们都是人,都是中国人。
被反转的剧情
 
  5月7日,是29岁的雷洋和妻子结婚三周年纪念日。当晚,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的他从家出发,去北京首都机场接来看他刚出生2周的孩子的亲属。
  久等不至的亲戚们却于第二天在医院的停尸间见到了雷洋——他全身上下只裹了一件外套,身上有淤青,呼吸已经停止。
  雷洋家人是在5月8日凌晨1点得知“失联”的他的下落:北京市昌平区一派出所来电称,雷洋因涉嫌嫖娼被警方逮捕,但在去派出所时他竟跳车想逃跑,被警方再次控制后他又突发不适,结果被警方紧急送医,但抵达医院时已经死亡……随后,官方通报证实了这一点。
  不过,令雷洋的妻子想不通的是,丈夫晚上10点左右被送医,为什么自己凌晨1点才得到通知。“这中间的三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丈夫身上的伤怎么来的?”
  最先披露该事件的是,5月9日晚上一条名为《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的知乎网帖。知乎用户山羊月以死者雷洋的朋友的身份呼吁为雷洋讨回公道,怀疑“有别有用心的人破坏证据,阻挠调查”,“愿以十万赞,换一个公道”呼吁知友将雷洋这个悲剧扩散出去,“以舆论的力量遏制这些人破坏证据的行为,以公众的力量保障程序的正义”。在各公号的转载下迅速传播,朋友圈被刷屏。
  随后,雷洋的另一个同学也写了一篇情况通报。据财新网记者核实,该通报当中的内容由雷洋妻子核实,且大部分为其妻口述。
  这两条网帖都成功吸引了大量媒体和网民的注意。其中知乎上的那个措辞激烈的网帖,更是成功挑起了网民对警方的辱骂和指责,令不少网民咬定是“警察打死了雷某”。然而,细细分析两者后就能发现,两条网帖中存在太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网上的讨论更加深入,涉及记录仪、摄像头、心脏病等更多细节。5月11日凌晨1点44分,@平安北京发布了“雷洋事件”的情况续报。
  通报显示, 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
  行驶中,雷某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前排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
  因雷某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逃脱,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并于21时34分带上车。在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
  此外,民警于当晚在足疗店内将朱某等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检验现场相关物证,证实雷某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目前,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雷某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
  同时,在《新京报》的采访中,有目击者表示,他大约在当晚9点35分进入小区,发现一名男子俯卧在地上,被三名便衣人员控制,因男子反抗强烈,双手还被用手铐铐住,“除了喊救命,他还一直喊他们不是真警察”。他还表示,并未见到男子遭到殴打。
  另据北京卫视新闻公布足疗女接受警方调查的视频,证实足疗女为雷洋做了“打飞机”服务。警方通报现场避孕套的鉴定结果证明雷洋曾嫖娼。
  有了这些信息后,估计在很多人看来,一个更大的可能性浮出水面:雷洋,作为一个众人眼中的体面男人,嫖娼被抓。担心“前程尽毁”的他,为掩盖这个令他极其难堪的事实,以至于不计后果、疯狂拒捕。最终,心理和身体的双重压力,给了他这个最坏的结局。
 
嫖娼和死亡之间的距离
 
  无人否认,雷洋之死是悲剧。假设嫖娼属实,它与死亡之间,依然有着莫大的距离。
  中国人民大学1988级部分校友5月11日就雷洋同学意外身亡发表了声明,“雷洋的死绝非意外,而是一场系统性的悲剧。我们呼吁最高权力机关展开对雷洋死因的独立、公正调查,我们要求严惩肇事凶手、彻底整顿约束公安纪律,我们要得到最基本可靠的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城市秩序”。
  随后,人大1977、1978级部分校友又就雷洋案发表《我们不得不发声》的声明实名支持:“我们希望共和国的公民们、我们的子孙后代,未来能生活在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真正的法治社会,一个充满阳光而不是几乎所有公民普遍存在安全焦虑感的环境里。”
  笔者也注意到,通报中的这个细节耐人寻味:“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有网友质疑警方的拍摄设备是否如此脆弱?因为根据一份截图,这种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裸机可承受3.2米高任意跌落,在全国各省市执法部门推广,昌平区公安分局恰恰是采购单位。
  对此,当晚在现场的北京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表示,因为这是便衣行动,而执法记录仪都是挂式,夏天穿衣比较单薄,执法记录仪没法挂,“手拿着会非常明显”。
  邢永瑞还说,当时是用手机录像,“刚开始是我拿着手机”,但是盘查过程中,“我们控制时他有激烈反抗,所以导致我们都倒地了。当然,他不是故意要把手机弄坏,只是这个过程手机摔地上了,就坏了。后来录像是让别人录的”。 此手机录像的视频将在适当时机向媒体公布。
  对于为何跨辖区执法,邢永瑞的解释则是这是根据治安支队部署的一次异地用警,也是警方在扫黄行动中的常用战法。据介绍,按照部署由治安支队牵头,部署东小口派出所对霍营地区的涉嫌卖淫嫖娼场所进行打击。
  目前,尸体检验正在按程序并考虑雷某家属的意愿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已提取的视频材料正由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有关雷洋的死因,需要通过法医鉴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来确定。
  雷洋的亲友始终高度关注调查的正常进展。雷洋家属称,不想对派出所接受媒体时说的案件细节作评论,现在都是不确定的,这需要检察院来做调查,并抗议警方对外发布消息,认为警方在混淆视听。
  5月14日,家属一方委托的专家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雷洋尸检工作在结束第一阶段的初步尸检后,正进入下一阶段后续工作。这不仅是对雷洋一个人负责,更是对社会对法律的负责,必须实事求是,更要科学客观事实。
  张惠芹介绍道,长达约13小时的初步尸检中,主要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目前尸检报告还没有出来,需要等待病理结果”。
 
人们缘何“不相信”
 
  回顾此次事件最初的网帖和各大媒体在开始时的几篇报道,笔者注意到,都不约而同地给雷洋贴上了“人大硕士”的标签。如果给他贴上的是“国资委官员”的标签的话,舆情还会是今天的样子吗?笔者不敢想,会不会成为另一个李天一。
  而现实中,雷洋其实已经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了六年,现在是国资委下辖的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生态文明中心主任。如果几个小标签,就可以把舆情操弄于股掌,那只能说,我们这个社会还很不成熟。因为人的生死,罪与非罪,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是根据他的身份来定。
  另一方面,反观5月9日至5月11日,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叙述雷洋存在嫖娼行为,奇怪的是,人们得不到任何与雷洋死亡有关的确凿信息,相反,得到的几乎全是与雷洋嫖娼有关的线索与“铁证”。以致有网友甚至写了相关的段子:
  “请问雷洋为什么会死?”“他嫖娼了。”
  “为什么删除手机内容?”“他嫖娼了。”
  “执法记录仪内存卡呢?”“他嫖娼了。”
  “为什么在店外面抓嫖?”“他嫖娼了。”
  “为什么不进店里抓人?”“他嫖娼了。”
  “为什么不早通知家属?”“他嫖娼了。”
  “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他嫖娼了”
  ……
  这不得不让人认为,警方有揣着明白装糊涂之嫌。而警方始终咬住嫖娼不放,致使雷洋妻子不得不冒着承认丈夫嫖娼的嫌疑对媒体说:“不考虑他是否嫖娼,只在意执法有无问题!”但即使这样,却依然未能让昌平警方转变方向。
  当巧合变得越来越多,而公权一方又无法提供可见的证据,雷洋之死就有了阴谋的味道。大家习惯性关注的点就会是:警方执法与雷洋猝死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同时,因为警方提供的碎片信息,在互联网上,昌平警方和民众之间已经进入到了一种“相互不信”的模式中,警方“吞吞吐吐”的信息发布模式,快把“雷洋之死”的信息发布演变为一种死循环:“警方说什么,民众不相信什么;民众质疑什么,警方证明什么。”
  新华社就此发表评论称,热点事件的权威信息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更不能落在舆情的对面。办案警方的回应和信息发布,显然没有达到明辨是非、一发定调的效果。再加上于执法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瑕疵,现场记录缺失,反而招来更多质疑。
  而权威发布遭遇“老不信”,除了发布时机和发布技巧的问题,更关键的原因可能是,信息发布者本身就不够权威。在雷洋死亡这一事件中,作为当事一方的办案警方,如果出警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难保证他们发布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应由法定的执法监督机关或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才能发布更权威的信息。
  新华社的评论还强调,要让信息公开更具体、更有力,是取信于民的关键。
  的确,即便一个人私德不检,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也应受到保护,不能不明不白死去。如果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每个人都会有安全焦虑。
  
链接:基于尸检结果的对雷洋案维权之路的四种预测
   
  预测一:如果尸检检验报告确定的死亡原因系单一原因,且排除自身疾病引发的情况,如为机械性外力损伤所致或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等,结合检察院调查结果,若能证实雷洋的死亡主要由办案人员故意超限执法造成(除非办案人员能够就雷洋的死亡作出相反举证,且足以推翻现有的尸检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雷洋家属后续的维权之路就可能一方面要求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选择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赔偿标准获得赔偿。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预测二:如果尸检结果为单一死亡原因,且系被害人自身疾病引起或异常体质导致突发性死亡,而检察院的违法监督调查结果又无法证实相关执法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在此情况下,因一般过失无法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刑事追责,所以要求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抓住执法人员存在过错一点,主动与其所在办案机关进行谈判,尽可能以争取更多的赔偿金的方式调解结案。
  预测三:如果尸检结果为多原因导致死亡结果,且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并非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结合检察机关的违法调查结果,基本上能够推定死亡系执法人员故意违法行为所致。在此情况下如同第一种情形,被害人家属既可以要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获得国家赔偿金。
  预测四:如果尸检结果是多原因导致死亡,且被害人自身疾病或异常体质系主要死亡因素。在此情况下,因死亡结果是外力与自身条件相结合共同引发死亡结果,因此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对待:(1)如果违法行为本身系故意实施,尽管死亡最终由被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引发,但仍然可以确定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并依此启动国家赔偿程序。(2)如果违法行为本身系过失实施,此种情形下,执法人员所在办案机关通常只会作出一定的司法救助,按照司法救助标准支付家属一定的经济 补偿金。当然,这种经济补偿金相比损害赔偿金,金额将大大减少。还有一种途径,就是单独启动对执法人员的民事侵权之诉,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雷洋案家属的七项权利
 
  第一,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赋予死者家属尸检过程中可以在场的权利,但并不允许家属进行照相和拍照。
  第二, 家属为达到监督目的,可委托专家证人参与尸检过程,代表家属予以监督。
  第三,尸检鉴定意见作出后,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四,为避免司法鉴定机构仅将鉴定结果口头告知家属, 家属可以通过律师了解尸检报告的详细情况,因为尸检报告既然作为鉴定意见证据,律师便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五,死者家属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方式。
  第六,重新鉴定需要申请人自己负担重新鉴定的费用,但如果鉴定程序违法,重新鉴定不需要家属承担鉴定费用。
  第七,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的,若家庭确实困难,可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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