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很忙很便宜
挺着大肚子的孕妇,插着氧气管的老人,以及那些看似仍然恩爱的夫妻,3月以来纷纷来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离婚!
这时候如果谈感情,就伤钱了——3月1日晚国务院出台了“新国五条”细则,其中最引人关注也最具争议的内容,是个人出售房产要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于是,全国各地的婚姻登记处都挤满了准备以离婚而逃税的“苦命鸳鸯”。
新国五条的各地细则按规定要在3月底前落地,专家呼吁,“假离婚”的风险很大,可相比被征缴几万甚至几十万个税的可能性而言,老百姓觉得花几十元离婚是相对划算的一种选择。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
早在“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当晚,就有聪明的网友总结了离婚避税的优点: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套房想卖一套,离婚就可以各人一套自住房,如果满一定年限可能免征20%所得税;如果一个家庭想买第二套房改善条件,离婚后那个没拿房子的人就可以买首套房,不仅不受限制,还可享贷款优惠;如果政府今后对家庭两套房以上再征税,拆分成两个家庭的缴税概率就要低很多。
根据某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透露,每次调控政策一出,势必刺激一部分要规避政策条款的夫妻前来办理离婚。但像这几天如此集中暴发尚属罕见。
3月以来,南京市每天离婚的人数是平时的2倍多。济南的婚姻登记处排起了长队,离婚后开具单身证明的人也出现了翻倍增加的现象。有一对夫妻一早来到婚姻登记处,以感情不和为由办理离婚,办完手续后,两人又同时到隔壁窗口,各自开具了单身证明,然后两个人一起打车去房地产大厦。沈阳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一开始仍然按照常规步骤,劝劝准备办离婚的夫妻,有的夫妻听得不耐烦了,抛出一句“别说了,我们就是为了房子”,工作人员从此连离婚原因都懒得问了。在上海,各区县婚姻登记处离婚的夫妻数量屡创新高,工作人员发现这些劳燕分飞的“怨偶”非但没有悲哀、沮丧或是愤怒的情绪,反而非常平静甚至挺开心。
在宁波,有一对80后夫妻一大早抱着个孩子来离婚。一家三口全程笑嘻嘻,其乐融融地把婚给离了。一拿到离婚证,男方现场就要办单身证明,因为他已经看中一套二手房,马上就要去房产局办过户手续。据介绍,这几天在宁波离婚的“主力”大多是70后和80后。“三四十岁年纪,财富有一些积累,但又不是很多,属于中产阶层吧。”工作人员说,看这些夫妻的神情,根本不像真正要离婚的人那样冷面,有时还会兴高采烈地谈着首付和贷款的事儿,或者急着咨询复婚的手续了。类似的情况不但在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上演,温州、贵阳和哈尔滨等二三线城市也是如此。
此外,网上还流传过特别“奇葩”的二手房交易逃税办法:“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如此繁琐的招数是否有人实践还不得而知,但要通过离婚再婚再离婚再复婚这几近自虐的方式来避税,实在有些悲催。
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教授感叹:“生命诚可贵,婚姻价更高,如为避税离,两眼泪汪汪!”谢百三表示,“新国五条”出来当天,他和复旦大学几位老师、教授立即研究了条文,得出一致结论:这一定会引发一浪高过一浪的“假离婚”潮。他们算了一下:2001年复旦附近5000元/平方米的学区房,现在涨到四五万元/平方米了;100平方米的房子差价400多万,可能要交几十万元的所得税。而假离婚再复婚也就几十元的手续费。“我们几位老师、教授讨论的结果:一定是90%-95%以上的人会选择离婚避税。”
避税成本
如果认为离婚避税的成本只是几十元的手续费,那是很傻很天真了。
广州越秀区法院法官程秀建提醒大家,现实中确有借机假戏真做的案例,当事人带着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子,名正言顺地与第三者过着悠闲的日子。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黔林表示,暂不论假离婚的道德风险,即使法律上的确可行,但风险实在太大。张黔林说,目前内地法律对夫妻间房屋过户的确不征税,但有两个问题无法回避:一是弄假成真,虽然是“假”离婚,但一旦领取了离婚证,法律上也成了“真”离婚,如果一方离婚后不愿复婚,那另一方也只能望尘莫及;二是复婚后将来如再离婚会发生财产纠纷。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上子女、财产归谁都要写清楚,不管写上财产归哪一方,将来复婚的话,法律上讲,这些财产就是这一方的婚前财产,将来即使再离婚,也不能分割这部分财产。
网友们除了支招“假离婚”,还献出一计“虚假诉讼”——“抵押房产偿还欠款买方先把房款交给卖方。卖方按照房款,打一张欠条给买方,并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这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另类避税法不太靠谱。如今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当严格,法院会要求欠款方提供转账信息、支付凭证,意即证明买方当初如何借款给卖方,若欠款数额与房产价值正好同等,法院会认为这是非真实债务,是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法的行为,通常都会判决欠款无效,这样一来,对于已经付款的买方来说,风险极大,很可能要不回房款。更重要的是,“虚假诉讼”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的还可能被法院罚款甚至拘留,最长拘留时间是15天,同时还涉嫌刑法上的逃税罪。
静待细则
个人幸福受影响的何止是已婚夫妇。近日网上疯传的一条微博,给“新国五条”增添了一丝黑色幽默——因为要交所得税20%,武汉一位“姐姐”在房管局网站上留言:“老子要背个煤气坛子把你们房地局炸了。”第二天,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官方网站便对此进行了回复:“你好!千万莫炸我局,那会误炸的。因为国五条还未在我市实行,此事请向市地税局咨询。”
而上海女子张筱月在“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当晚就大哭了一场——她看中一套位于宝山的精装修二手房作为婚房,80多平方米,总价逾200万。她本来只需缴税2万,但因卖家在2005年购买单价是每平方米6000元,现在税额可能要高达二三十万。她表示:“欲哭无泪,欲怒无言,我是刚需。他们不知道,普通人买一套房子有多么艰难!”
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新国五条”涉及敏感的税收问题,其实早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阐述了关于差额20%和全额1%-3%的方案。税务总局规定,如果按照差额征收,就涉及准确核实到底差额是多少;而当税务部门不能核查的时候,就转为核定征收,就是按照成交价全额的1%-3%征收,到底税率是多少,由省级政府规定。
谢百三把“新国五条”中征收20%的所得税比作“雨果当年笔下的一种恶税”。“几年来,为什么所有城市都不执行差额20%而是按照总款征税呢?人民的实践已经回答了啊!”他认为,交20%税的“新国五条”既然引发了离婚狂潮,各地就应该暂停细则出台。
第一次离婚潮:1951年-1956年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51年-1956年间,大约600万对夫妇离婚,主要原因是取消旧社会的童养媳婚姻,解除封建包办婚姻。
第二次离婚潮:1966年-1976年
十年动乱时期,“划清界限”成为许多夫妻离婚的理由。而“文革”结束时,很多在农村结婚生子的知青,无法把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落到城市,只好采取离婚的办法以求回城。
第三次离婚潮:1980年代初期
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带来了一场婚姻革命。那些在旧《婚姻法》束缚下久而未判的婚姻被解除。
第四次离婚潮:2006年以来
2006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无须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夫妻当天就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也为房产避税“假离婚”大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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