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从口入谁之过
阅读提示: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新月异的科技“帮凶”,这一切的根源,到底在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还是无良商家利欲熏心,置法律与不顾,抑或是其他环节出现了问题?
重典能否治乱?
“《食品安全》法颁布3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不但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现在,又扩散到药品领域,这实在是太可怕了!既然一些无良商家一味追逐利益最大化,道德已无法对其形成约束,那我提议,干脆制定一项‘反生命罪’‘反健康罪’,用刑法告诉不法经营者,生命应该如何被敬畏!”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者沈杰说。
高晓松酒驾事件,成为了中国交通安全法治理酒后驾车的一座“里程碑”。相较于治理酒驾而言,我国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规的惩处上,则显得有些过于宽松,除经济处罚外,似乎极少有企业法人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低廉的违规成本,同可观的违规利益形成鲜明对比,促使经营者选择置法律于不顾,屡屡以身试法。
沈杰在接受《新民周刊》专访时,提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应该拿出治理酒驾一样从严的态度。采访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均认为,应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的惩处力度,沈杰更提出,应该将明知故犯的商家界定为犯罪,而不仅仅是违法。
食品、药品并非无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告诉记者,早在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在药品的监管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更是从2001年12月1日起便开始施行,在《药品管理法》的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的第十一条中,明确要求: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而在该法案的第五章药品管理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中也有如下字样:“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在劣药的定义中,第四项即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结合《药品管理法》中的以上表述,此次“毒胶囊事件”所用的工业明胶明显不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条中“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一项,而至于是否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却尚无定论。
杨建顺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无论是食品管理还是药品管理,都已经拥有一套十分完备的法案,至于屡禁不止的视频、药品安全问题,绝非法律漏洞所致,实为部分经营者有法不依、铤而走险的个人行为。
沈杰进一步指出:“一些食品、药品生产厂家,明知其生产原料与生产手法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害,却出于降低成本等目的考虑,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已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而是赤裸裸的谋财害命、是犯罪,与杀人无异。只不过这个杀人的说法更隐蔽,效果更缓慢而已,更可怕的是,由于一些科学检测手段的局限,一些隐形的影响很有可能不会马上显现,而是推迟到几十年之后,甚至是在下一代人的身上表现出来。这其实比直接的杀人更让人觉得恐怖。”
基于以上原因考虑,沈杰认为,对于违法者,不仅应将其定性为刑事犯罪,更应该对涉案所有部门、人员予以严惩,将一条不法产业链上的所有参与者都绳之以法,以儆效尤。这样才能使我国当下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
监管不力?
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相比,2009年开始实行的《食品安全法》更强调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一体化动态监管。而这其中的各个环节,其实并非一个部门负责。杨建顺举例说明:“农场归农业部管理,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则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技术监督部门介入监管,加工成成品之后又有食品药品监督局把关。各部门之间的分阶段管理,实际上给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一体化监管设置了障碍。
近年来,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各地开始实行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制。在杨建顺看来,这是一个很好的监管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监管部门可以无缝衔接,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由某一部门全权负责,监管到底的统一领导、协调的机制亦是成功而可取的。
在这样“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下,食品、药品安全依旧接二连三地出现问题,对于公众对政府监管不力的指责,杨建顺解释:“要求监管部门每天24小时监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监管部门不能天天盯着企业经营者不放,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这样的客观情况,导致个别经营者钻了监管的空子,也是有可能的,并不能因此就把所有责任归咎为监管不力。”
对于杨建顺的观点,同在中国人民大学的政治系教授张鸣则持有不同的态度,在接受《新民周刊》的采访时,张鸣直言,在他看来,我国现有的监管部门都是标准的“衙门”。“衙门虽是衙门,但都有生利的冲动。最热衷的两件事,一是给商家发放各种优秀标牌,组织各种评奖,最后大家你好我好,家家都是优秀。无论哪个商家出事,到它们办公室去看,都是一屋子的奖状,半屋子的奖杯,还有满抽屉的合格以及优秀证书。二是定期检查企业的产品,查出问题,然后等企业上门公关,公关到位,原来不合格的,就变成合格了。”换而言之,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在中国之所以屡屡出错,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张鸣认为,中国在食品、药品监管的问题上面可以借鉴国外的NGO模式,通过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对企业加以监管。这种NGO组织具有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同时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以志愿精神为原动力的特点,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甚至可以通过尝试邀请国外NGO参与,借鉴人家的做法,对本国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不法企业的保护伞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者沈杰长期以来一直倡导依法治国的国家发展方向。沈杰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GDP等政绩因素考虑,极有可能成为不法企业及经营者的保护伞。
在采访中,沈杰举例说明:“对于食品、药品行业内的一些龌龊内幕,我们出于正常角度考虑,不法生产经营者必会受到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举报,行业协会甚至应该将个别‘败类’踢出此行业,以净化整个行业氛围,使得该行业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而事实上恰恰相反,一些不法企业通过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无良行为,往往会让其他企业争相效仿。”
早在三鹿乳业三聚氰胺事件东窗事发之时,网络企业中就曝出过这样的传言:“三聚氰胺在乳制品企业内部,早就是个公开的秘密,区别只在于,到底是往奶粉中掺杂三聚氰胺,还是在三聚氰胺中添加奶粉。”更有一些企业坦言,整个行业都这么做,你若不做,成本上就要高出很多,在市场上自然无法同其他同行竞争。此次的毒胶囊事件,亦是如此,涉及到的药品企业既有‘修正’一类的大厂,也有其他小厂,其在药品行业内的覆盖范围可见一斑。”如此看来,倒像是整个行业逼迫企业不得不成为无良商家。
沈杰表示,基于以上因素分析,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很可能在监管的过程中,充当了不法经营者的保护伞,使正规生产经营的商家举报无门、走投无路,从而不得不选择同流合污。
一个发展良好的行业,其本身应该拥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个别商家的唯利是图,影响的往往是整个行业的信誉,没有了信誉,对于行业则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出于行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考虑,行业内部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审查,自我惩处。这样的自净,需要基于市场的商家自组织系统。
张鸣表示:在中国古代,商家也生产食品和药品,那个时候,每个行业都有行会,后来还有了商会。如果哪个商家干了这种事情,又被人揭发出来,那么,也没有人惩罚他们,行会知会大家一声,这个商铺多半就得倒闭,因为没有人会再跟它打交道,不能赊账,不能拆借,没有银钱往来,任何一家商铺都活不下去。反过来,如果行会或者商会不这么干,整个行业就都会受牵连,大家都没饭吃。
而在张鸣看来,今天,许多食品、药品的行业协会,之所以不能发挥其本身具有的自净效应,其原因还是要归咎于政府监管部门。
张鸣指出:“虽然行业协会是存在的,但只是挂靠行政单位的收费工具,原本就是行业赘疣。所以,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就全靠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了。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一旦出于私利考虑,给予不法企业特殊的绿色通道,允许个别经营者以公关的手段掩盖其不法行径,那么带来的将是整个行业的不法化!”
转轨期的尴尬
尽管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多位专家及学者都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意见,但就其根源,杨建顺则认为,出现此现象,是中国社会转轨期中出现的必然现象。杨建顺向记者介绍了日本的情况,日本战后经济萧条时期,出现过如砒霜奶、水俣病等几次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随着后来日本经济的逐渐好转,社会诚信机制逐步建立,围绕食品安全的种种问题也迎刃而解。
杨建顺告诉记者,日本经过上世纪60年代的经济增长,70年代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诚信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建立和巩固。现如今,日本的国民对本国的食品更加放心,这一点从日本国内生产食品价格高于进口食品价格既可看出。
而今,中国已取代日本,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杨建顺指出,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社会的诚信自律机制也必将稳步建立,经营者与行业之间的规范也会随之加强。
在对于其他学者的采访中,大多数人对杨建顺关于经济发展带动食品、药品安全的说法,也在不同程度上表示了认同,但基于目前问题食品、药品已经影响到消费者的长远健康考虑,仍认为有必要在当下采取有力措施,规范食品、药品市场。
在采访的最后,沈杰一语道出公众的心声:“我们在形容某项伟大的事业时,常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而在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上,却不要‘功在个人,贻害千秋’才好。不管目前中国社会处在怎样的发展时期,吃的东西是否安全都应该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有可能对于人体形成长远危害,万万不可等到千秋之后再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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