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不只你一个人
阅读提示:对于公共空间里的不文明行为,简单的道德批判无助于改变,我们该看看这些行为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历史根源。
公共场合大声说话、穿睡衣上街、在公园里随手采摘……
有人认为,它们是“民族习惯”,是“文化差异”,无可厚非;也有人认为,它们很“不合适”,应加以摒弃。
诚然,它们中有些确为习惯习俗由来已久,很有些文化的“根底”。然而,文化不等同于文明,需要不断进行扬弃和更新。
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员郭洁敏曾发表文章称,“公共空间意识”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其中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观念,体现了尊重他人即尊重自己,体谅他人即体谅自己的 “使所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她看来,假如在公共空间缺乏自我约束,则会妨碍公共秩序,而公共空间遭到破坏,到头来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别墅与公寓
“一个人如果晚上十一点半想在墙上打钉挂画,如果他是在一座独立别墅内,从公德的观点,他有权利这么做;假使这个动作吵醒了在睡梦中的家人,这也是私人的事情。但他如果身处一栋公寓,就不应该这么做,因为这已经不是私事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研究员陈弱水博士在其著作《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一书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至于原因,陈弱水认为,公共领域(本文所说的公共空间)应该是个人与公共财产或无特定关系人所构成的共同场域。“这个场域应该包括两个部分:其一,公众使用的空间;其次,个人行为对私人关系圈外所能造成影响的范围。”
在陈弱水看来,公共场合与私人场合的差别,并不完全取决于空间的性质,空间中人群的组成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只有同学、朋友或家人的电梯,可以算是私人场合,当一个陌生人走进来后,它的性质就起了变化。在公共场合,行为应当自我约束,尽量遵守规章,避免妨害他人或破坏公共利益。”
所以,人们讨论公共意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要对公共场合与私人场合作区分,即:何为公共空间?
这一点在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心理卫生学会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光兴看来也尤为重要。他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开门见山道:“有关公共空间的探讨,首先,要搞清楚空间的概念。”
根据徐光兴的介绍,他对“空间”作了三方面的定义:第一,是指社会或国家、政府的空间(公共空间)。这种空间的规范性很强,且会根据各国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标准;第二,是指以人的关系为单位来体现的空间,比方说,朋友圈、行业协会等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的空间;第三,则是指私人空间或私密空间。
“我们都知道,在不同的场合,要有不同的行为准则。但实际上,很多人容易混淆这三个空间。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我们称之为‘界限薄弱’。”徐光兴说,这可能与学校的教育有关,“对公共空间意识的教育不够,这在今后的教育中需要加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陈家琪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南山附属学校发表过一次题为《公共空间与公共意识中的公德问题》的讲演。
讲演中,陈家琪认为,从来就没有单个的人,也就是说,纯“私”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人在公共生活中做自己的事,公共生活总在“私”(个人的表达、独立的意志)之前或之先。
陈家琪说,在公共空间内,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且不说抽烟、吐痰,就是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公共场合看到有人大声说话,大声打手机,餐馆里的众声喧哗就更不用说了。这是每一个到过发达国家的人都有的切身体会。”对于公共意识的缺失,他的观点同样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未能把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区分开来。”
在《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一书中,陈弱水讲述了他的亲身经历:“以我在北美的经历,当地的儿童大学在五六岁以后,普遍都有辨别公私场合、调整自我行为的意愿与能力。”
用陈弱水的话来说,公德不彰的一个主因,简而言之,就是社会上许多人极少考虑自己的行为对无特殊关系之人的影响,“他们对陌生人缺乏尊重,甚至对伤害他人感到漠然。若是把这种普遍的心理和中国传统伦理体系相对照,不能不说,华人公德的低落与传统文化不强调普遍性的人际关系有密切的因果关联”。
有“私利”才有“公利”
那么,一个文明且成熟的社会应该是怎样的?
徐光兴告诉记者,这样的社会需要给公民更多的私人空间。
陈家琪也提到,中国人一开始就以“公共存在”为单位,比如家庭、家族,于是从家庭中的尊卑老少关系中就可以合理地推论出国家中的君臣关系,国家就是家国一体。“但事实上,人在行为上虽然必须过群居生活,这并不表示人在意识上也能做到以‘公共存在’为单位,于是也就有了以‘个人存在’为单位的所谓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
“以个人为单位,并不是说个人就可以离开公共生活,而是想在己与群之间更加凸显个人的自由意志、所有权、隐私权等等。”陈家琪解释道。
然而,当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说过“天理人欲,不容并立”时,“天理”为“公”,“人欲”为“私”,二者“不容并立”,可见我国自古以来所提倡的始终都是“大公无私”。
这在徐光兴看来,这恰恰也正是导致公共空间存在不文明行为的另一个原因。
“在我国,政府和社会的空间(第一空间)在不断扩大,无形中就打压了私人的空间(第二和第三空间)。在考虑问题时,我们提倡凡事以整个社会利益为先,但要知道公共利益膨胀过头的结果就是使个人或关系团体的利益得不到满足。”徐光兴直言不讳道。
徐光兴表示,人们并不能一味责备个人没有公共意识,因为在私人空间里,这些人当然可以自由表现其张扬的个性。
他向记者举例道:“比方说,我一个人住,在家里我当然可以赤身裸体,但一旦到公共场合,有旁人在的情况下,裸体当然是不行的。但现实中,有些人住房困难,在家都没有单独的空间。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于是就可能会将应在私人空间做的事情,带到公共场合去。当然啦,还有极少数人是属于心理变态的,例如暴露癖等等,这就需要专业的心理治疗了。”
徐光兴继续解释道,个人需求得不到满足后,有些人还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继而发生越轨行为,即违反社会常规的行为。
“越轨行为,实质是反映这个社会控制与反控制,服从与反服从之间的斗争。生活中,往往不是一个人‘越轨’,而是很多人一起‘越轨’,因为这些人之间存在‘团结心理’。如此一来,‘越轨’的人越来越多就引发了仿效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从众行为。”徐光兴说。
徐光兴的建议是,更多的公共空间可以学习餐厅划分吸烟区与无烟区,这样既满足了大多数人对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意愿,同时也满足了那些吸烟者在公共场所“想抽烟”的诉求。“同样的,对于有喂奶需要的妇女,我们能否像日本那样提供专门的哺乳室;对于,大学校园里的情侣接吻,是否也能专门辟出一块地方来呢?当然,这是不是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仍值得商榷。”
此外,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的朱平晟律师则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我们对‘不道德’行为的无视和容忍,也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破坏的根本原因之一。这样做还可能产生更坏的后果——由于秩序的破坏者直接得益,守秩序的人反而成为‘受害者’,如此往复,会促使更多的人去跟随秩序的破坏者,去做没有公共意识的行为。”
这同样也是徐光兴所担心的问题。越轨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实际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奖励心理”。例如,一个人没有排队,插队势必减少了等待的时间。当没人阻止时,其他人就会认为他们也可以插队,他们也应该“享受不排队的特殊待遇”。
“破坏者拿到了实际的好处,就等同于得到了一种奖励。这样带来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对一些文化层次较低的人或者孩子,会把这些行为当作‘榜样’来学习。”徐光兴略显担忧。
罚出的文明
近日,有这样一条新闻:某权威医学杂志日前针对14个国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中国吸烟人数达3.01亿,为世界第一。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而每年二手烟夺去10万人的性命,其中对不吸烟女性与儿童的影响尤为严重。
新闻评论人曹景行对此的评语是:“香港实行全面禁烟,而且是来真格的,违者最高处5000港元罚款,看谁还敢抽?咱们这里为何令行禁不止?你懂的。”
确实,无论以什么为单位,公共生活中的秩序都是一个头等重要的问题,于是自律、公德、法治这些概念就应运而生。
朱平晟向《新民周刊》表示,在他看来,在公共空间里任何一种侵扰他人的行为,如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乱扔垃圾、随意占道、乱穿马路等等,都应受到否定和限制。“这必须是一个大前提。”
“正如西方有一句法谚,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朱平晟认为,这句话很好地阐述了在公共空间里,个人行为所应受到约束的范围。
“我认为公共空间行为文明与否、妥当与否,这些问题本身属于道德范畴,不文明行为首先应该通过道德去约束。”朱平晟说,“相信一个受过良好教育,懂得谦和礼让的人不会轻易地在公共空间侵扰他人,损人利己(但这当然不是绝对而言),相信我们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可以做到。”
但他同时也强调,社会上总还有小部分人还是以个人利益为先,在公共场合充分“满足小我,损害他人”。那些原本应受到道德谴责和约束的行为,由于“道德”没有强制力而越演越烈。
是否等红灯常常被拿出来衡量人的素质,事实上,这一行为反映的,不仅是素质水平。
“对此(闯红灯的人),我们本该给予谴责和否定。可是,目前的状态是他们不仅没有受到谴责,反而因为他们得益,把甘愿等灯的人反衬得不那么正常,这就是道德约束的严重失灵了。”朱平晟表示,作为一个律师,他推崇用法律去解决。
正如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朱平晟坦言,这个法律不一定是国家层面的立法,因为国家层面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和实践经验,根据上位法制定地方性的法规,来规制各类看似仅仅是“不文明”,但实际可能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而立法之后,关键是要严格执行。“比如我们的《交通法》明文规定了行人不能闯红灯,但现实却是,遵守规则的人更像异类,这就是法律执行的问题了。该罚的还是要罚,通过惩戒来规制种种看似不严重的违法行为,才能让规则深入人心,让守秩序的人得到真正的公平,最终使社会井然有序。”朱平晟坚持“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观点。
对此,徐光兴也持相同的观点。他直言:“不能让他们破坏公共空间秩序的成本过低。”但他同时也提醒,惩罚要恰当,反之可能造成逆反心理,使人变本加厉。
当然,现实中很多细碎的行为不可能全部纳入法律的管辖范畴,如在电影院接听手机,在公共会务场所迟到早退等。
朱平晟认为,这些行为可以由影院管理方或会务举办者的积极管理,谴责其行为,告知其已影响了观影或会务的正常秩序并可对不听劝的人采取一定措施。
陈家琪建议,如今的公德教育应该区分“消极”与“积极”两个层次,从低到高,从小到大,从不作为、守规矩,到参与公益活动,再到“人人相善其群”,而这个“相善其群”中的最善者,莫过于为凝聚人心的社会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套用现下流行的说法,但凡正面的、积极的因素,人们都称为“正能量”。
朱平晟则认为,“正能量”不仅需要道德的引导,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在道德约束力失灵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让破坏秩序的行为受到否定,这才能让遵守秩序的人真正获益,社会的正面力量才能越来越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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