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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的日本

日期:2012-12-10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在日本生活,只要涉及到信息传递,则处处要求你“加密”。日本用一套严密的法律和民众的自觉行为,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屏障。有人感叹如此“过剩保护”让人烦恼,但这样的麻烦却有效地保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

 

“加密”社会
 
  这些年,日本社会日益重视隐私保护。现在,同事发来的电子信,只要其中涉及人名,他们多会加密。他们先发一封加密信,接下再发来密码。同样,我给他们回信,也如同此法,加密发送,再送密码。于是,我服务的大学同事,开始了“加密”通讯。这很费事,但兹事体大,谁也不敢稍有疏忽。
  这是一个高度重视隐私权的社会。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在强大的国家、企业面前,个人力量很弱。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国家行政机构、企业侵犯,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关于隐私权,1964年东京地方法院的判例定义为,“私生活不被随意公开的法律保障或权利”。2002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隐私权“属于人不希望被随意公开的私生活方面的事实记述,假如被公开,精神将感受痛苦,……可认为是侵犯隐私”。
  哪些是个人信息法保护的个人隐私呢?综合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以下3类内容的个人信息多受到保护。第1类,个人基本状况如姓名、住址、电话、电子邮箱、出生日期、国籍等。第2类,敏感性数据,如种族、民族、宗教、出生地、政治思想、参加工会、思想信条、病历、性生活、犯罪经历。第3类,其他数据,如个人收入、资产、债务、消费行为、住宅保有情况、体能测定记录、健康状况、家庭构成、朋友、经历等。
  如上所述,今天日本的研究教学机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亚于普通企业。举凡涉及学生入学成绩、考试成绩、奖学金资料、处分记录、学生家庭联系方式等,发送时均采取加密方式。其实,不仅电子信如此,各种会议资料涉及许多人名,如何保管十分头痛。我服务的大学,有好几处教师公用空间,大家在此复印、上网、读报、喝咖啡。每个公用房间还备有一台纸张粉碎机,教师频繁用其销毁会议资料。我也利用这种机器销毁过期的学生试卷、往来信件。有些教师需要销毁的东西太多,他们干脆自己买台机器放在研究室内,随手销毁废弃资料。
  在日本社会,人们广泛重视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不能泄露借阅者借阅书目,医生不能透露患者的身体状况,餐厅服务员不能透露顾客喜爱的菜谱。因为这些内容,可能让他人窥视某一特定人的政治思想倾向、身体状态或兴趣爱好。
 
隐私有边界
 
  隐私权属于近代之后发展起来一种权利。在近代之前,世界并不存在隐私权。为何近代之后出现这种权利?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有关个人信息大量集中,这种集中利用个人信息的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将给社会秩序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今天隐私权为何变得日益敏感的原因之一。 
  19世纪下半叶,美国刊登隐私丑闻的报纸泛滥,当时人们感到有必要保护个人平静的生活不受干扰。但是当初没有合适的法律,律师只有适用“名誉侵权”、“侮辱罪”等。在这个背景下,189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论隐私权》的论文,主张人们拥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权利。尽管开始,法院并不支持这种权利,但在20世纪,这种权利却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法院判例开始对此支持。
  一般来说,隐私属于“个人的私生活、家庭内的私事”,而隐私权则是“个人不应为他人、社会所知,不受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拒绝窃听、偷拍、私事公开、姓名、肖像为盈利所用。
  虽然现代社会日益加强保护个人隐私,但对公共名人,他们的个人隐私保护却受到限制。我们看到,很多媒体从业人员就是依靠名人隐私赚钱。在各国法律中,著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大都受到限制,这是他们成为公众人物的代价。读日本各报,每家大报都辟有专页,详细记录首相某日某时会见某人、与某人在何地吃饭。显然,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受到限制。但是,著名公众人物未成年的子女,他们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他们的成年家族成员的隐私,却容易被曝光,不会受到保护。
  如日本某周刊曾经报道田中真纪子长女离婚的消息,田中真纪子女儿起诉那家杂志侵犯隐私权,但东京高等法院并没有支持田中真纪子女儿的要求。这说明,公众人物乃至他们的家族,其隐私权保护是受到某种限制的。
  
我的信息谁作主
 
  在国内,个人档案十分神秘。至今我也未看过自己的档案到底写的什么内容,当然,也就无从获知“组织”是如何评价自己的。但按信息社会的法律原则,我们自己的信息应该自己作主。公私企业、机构保存大量有关顾客信息,作为顾客的我们,应对这些信息拥有知情权。
  现代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在电子技术发展以后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美国着手制定信息隐私法。当时美国《个人资料系统:记录,电脑和公民权利》报告中含有保护隐私的五项原则即:个人有决定如何利用其个人档案的权利;个人有知悉其个人信息被如何使用的权利;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的目的外使用必须经过信息主体明确同意;个人有权查阅和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信息管理者应该确保个人信息档案的安全。这些原则也被日本采用。
  几年前,笔者到东京都某市政府办事,因为等待无事,我突生一念,想查一下日本行政当局对我个人信息掌握的情况。于是,我向工作人员提出,要查看自己个人信息记录。工作人员给我一张表格,填好后我出示证件。于是,市政府人员向我提供了他们掌握的所有关于我的个人信息记录。包括我是何时进入日本,何时住在何地,电话号码等。
  每年,我都收到日本某报社数据库寄来的关于我的信息记录。其中包括我个人发表的论文、工作单位、住址等,他们要求我确认这些项目,同时也是征求我的意见,同意他们收集关于我的信息。这是他们按照日本法律规定的例行公事。
  2003年,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体系基本建成。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5年4月1日实施。这项法律是对数据库个人信息管理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个人信息,应在尊重个人人格的理念下慎重处理,正确对待”。
  这些年来,尽管很多专家经常提议要建立国民信息卡。例如,有专家提出,要建立一种用于医疗的“光卡”,该卡联网,可以调取个人X光片、CT扫描、病历,有利于医生、保健机构及时诊疗。此外,这种国民信息卡可以对医疗保险、养老金统一管理。但是,对于这种制度,不少人批评说是“国民总番号制”。按照这种观点,国家给每个国民分配一个号码,用这个号码掌握国民的个人信息,万一国家出现独裁者,这些信息很容易被用来控制国民。尽管日本政府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时至今日,日本国民仍不相信政府的保证,所以,这种国民光卡也就无法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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