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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四:从曾成杰案看当今司法环境

日期:2013-07-24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在我看来,曾成杰之女所曝出的所谓其父被“秘密处决”的本质是:有法不依。
 
 
撰稿|沈 亮(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曾成杰案,其重新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缘由,一开始是对死刑犯的死刑执行究竟应当不应当告知家属,这其实是一个程序法上的问题。
 
“秘密处决”所暴露出的司法界现状
  
  但颇为可笑的是,其实,在2013年,这根本就不应该是个问题。
  按照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依此规定,作为曾成杰案的一审人民法院(亦即曾成杰的死刑执行法院),是否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会见权?如果被执行人不申请会见(事实中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应当如何记载?如果被执行人申请会见但又缺乏具体联系方式的又应当如何办理?……如果说解释确定了原则,那么,每一级的相关人民法院都应当依原则具体落实,环环相扣,这才叫依法办案!
  如果什么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详细详尽规定,那还要各级人民法院干嘛?那还需要所谓法院层级设置及审级要求的“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两审终审”干嘛?在此意义上,当曾成杰家属提出异议时法院的那一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既是对法律规定毫不知晓的反映——因为解释有规定,而解释作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常识极度匮乏的表现——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后者依理“法无规定不可为”,也就是说,行政权力应当锁在法律限定的权力笼子里,不可随性胡为,而前者是释法断理机关,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依法依理说明白,以法服人。尤其是在强调法律人性、人道价值的今天,即使解释没有具体到本案的具体情形,从解释的本意出发,也应当会有让人信服的结论的。
  可惜的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开头没有“做”好,接着没有“说”好,以致后来的所做的一切都让人有“补洞”之感,尤其那种“网络管理人员不懂法说错话”之类的讲法,令人不可思议。法院乃神圣的司法之地,对外说法如此不懂法、不真心,仅用一句类似“外交用语”来搪塞,如此幼稚的做法、说法,让人遗憾之至。
  所以,在我看来,曾成杰之女所曝出的所谓其父被“秘密处决”的本质是:有法不依——法律早有规定,执行机关却没有全面地依照规定操作。
  “秘密处决”暴露出的是某些司法执行机关的某种能力问题,比如如何应对媒体、网络、公众,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发言人制度、坦诚面对问题的今天,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做了些什么?该不该认真反思?其他所有司法机关是否也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秘密处决”还暴露出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司法机构本身,对自己的工作属性认识模糊,也就是说,对“司法审判”(在我国,司法审判包括检察、司法执行等)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区别认识不足。司法工作人员的依法审判并不是“简单劳动”,也就是说并不是简单地法律有规定就照做,他们还担负着释法说理解案息讼的职责,法律的原则指导着每一个具体的工作步骤。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还在“造法”——让看似简单的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具体化、可用化,所以,才会有“司法是国家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也正是站在这个角度,司法者的职责于国于民重如泰山。如果只会照法规定一一得一、一二得二似的司案,那似乎就不需要司法工作者了,找一部好电脑就解决问题了。
 
为何会产生“不可告人”的浮想
 
  随着全民热议的纵深发展,如今对曾成杰案的热议已经跳出了程序法的范畴。
  有不少人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会在死刑执行问题上犯下“很低级的错误”,是由于审理曾成杰案在审理之时就存在着“不可告人”的问题,比如:在“抛开程序上的诸多违法问题,单是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就始终未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这个报告又是对案情至关重要的”;在有关的计算口径上,尤其是在集资后的实际兑付数额上的近5.18亿“误差”。另外案件尚未开庭,涉案企业及个人资产即已被处置,且处置过程至今未有准确信息出现,等等。这些问题,至今都让涉案人、涉案人的亲属、经办律师等“无可释怀”。
  于是乎,当死刑执行程序出现“瑕疵”,相关人再前后一联想,尤其再回顾几年来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政策的明确、同性质其他案例的裁判结局及其过程,对曾案的实体正义也产生了质疑,而这种质疑较之程序正义来说,似乎更能使人对曾案“浮想联翩”。
  但是实际上,这种“浮想联翩”完全是可以“止浮不想”的。我不是曾案的实际参与者,对案件的详情不了解,尤其作为一个刑事大案来说,单靠现有并不多的材料就发表议论是不负责任的。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种信心:一个经过刑事侦查机关侦查,经过刑事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更经过了最高审判机关的特殊审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侦查、检察、审判各级机关及人员都徇私枉法或玩忽职守办错了案件,不是说没有可能,起码可能性是相当相当的小,更何况现在的质疑,不管是一个还是数个,于我来看,不确定的成分还是相当大的,冷静判断、说清道理是应该的。
  比方有人说,为什么浙江吴英案,原来一审、二审均为死刑判决,经过最高法院的发还重申,最终也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成杰为何就不能适用死缓呢?且不论吴英案和曾成杰案在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危害(涉案数额、人数、损失等等)上的差异,就是严格地以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确涵义来看,就大可加以说明。大千世界,可以说没有两个案件的情节会完全一样,即使真的在其他方面完全一模一样,起码在犯罪的时间、地点、主体、对象等方面就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成文法国家,作为刑法要将犯罪的情节事实在立法时予以一定的具体阐述空间,在法定刑的配置上通常以幅度刑规定之,由司法者根据具体的案件的情况予以适用,于是就有刑事司法的准确适用之旨趣,就有了每一个刑事司法者才华能力之体现。绝对地以某个类似案件是如此裁量的,现在这个案件也应当如此裁量,不是刑事司法之应然。即使是在英美法系,案例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套用案例、直接运用”也非刑事法官之才能体现。
  一个正确的依法裁判,让人接受的关键不是它和哪个曾经有过的判决完全一致,而在于它依的“法”说的“理”令人信服。好的司法者的本领就在于依法说理的能力上。作为一个教师,我始终向学习法律的学生们强调着一个信条:一份好的、能够说服人、让被告人和受害人及社会大众都能接受的裁判文书,应当是一份充满事实之根据、判断之理由、法律之理性的好文章、好书籍,不是几句诸如“不予采信”、“证据确凿”、“依法裁判”的空洞语言强加于人的官样文章。公诉人、受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等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每一条证据、每一个观点、每一项引用的法律条文,刑事司法官应当逐一评价、互相对应、说清道理、选择采信,最后得出应有的结论,这才叫“判决”——前为“判”,一一分析,后才为“断”,得出结论。所以,我认为,一份裁判文书就是一份教科书,让所有阅读者从中知道法律之本意——所谓法制教育,就应该包括这种真实的有法有据有理的使人不得不服的教育,这就是法的力量,这就是每一个司法者的应有责任之所在。
  上面的说法,也许过于理想化,但是,现在的许多有争议的案件,包括曾成杰案件的实体问题的争议,和一审、二审乃至复核审的裁判文书引据、评判、说理不足或未公开不无关系。由此说明,我们在一些具体的司法工作上,诸如文书的制作、文书的公开等方面做出努力是应该的,必须得到加强。
 
现在是“司法纠错机制的激活期”?
 
  2013年对政法工作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份,年初的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年的四项改革工作,即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
  其中的第三项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考虑到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相比,政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
  这个会议要求全国政法机关,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坚持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推动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然而,司法的公信力不是口头上说出来的,而是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裁量判断做出来的。之所以要强调摆足证据、充分控辩、引法用典、公开审理,就是为了让所有人——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作证人和社会大众看到法律的公正,没有一丁点见不得阳光的东西存在。当案件的裁决做到了这些,拿出了结论,即使有人有心或者无意来质疑,你相信,不需要你说话,自会有人支持你,因为公道自在人心,中国的老百姓是讲道理的。相信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有这种感觉——我们自己也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员,我们也是如此看待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的。
  当然,从更高的要求说,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不管是在基层还是高层,还有许多工作是值得做的。单就刑法来说,比如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如果每一项看似“小”的政法司法制度改革都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那么法治中国、人人信法的局面就会出现。
  所以,我并不赞同有些人说的现期“是我国司法纠错机制的激活期”,中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有错必纠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只是现在我们对其越来越运用得当,真正走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
  曾成杰案的热议和评断,如果能够使人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充满信心、共同思考、铺就路径、协同努力的话,那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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