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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法律限制官员狎妓

日期:2014-02-20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即便宿娼官员躲过了杖责,也会被罢官免职,将来永不续用,等于是和仕途完全绝缘。注意:这条法律的对象除了官员,还包括了中间人(媒合人)和“官员子孙”,打击面很广。

  在中国,卖淫合法化的说法,并不是今日才由一些“大V”首倡。早在27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桓公的大臣管仲就曾设立“女闾七百”,也就是设立专门的官营“红灯区”。然而,到了封建王朝的后期,自从明初洪武朝开始,对官员狎妓就有了明文限制。


妓院不许官员消费

 

  关于管仲首设官营妓院是否正确,在当年就有争议。比如《战国策·东周策》中就曾提到“女闾七百,国人非之”。也就是说,齐国人大多对管仲此举不赞成。
  在中国后世的妓院里,曾经长期树立着管仲的塑像,管仲也成为了中国性产业的祖师爷。
  经历了魏晋六朝乃至大唐的开放,自宋朝开始,官府对官员嫖妓的态度开始有了180度的大转弯,乃至妓院和翰林院成为了江湖与庙堂势不两立之地,起码表面上是这样。也难怪大才子柳永终身不仕,因为他将才华换了浅斟低唱,有水井处皆闻柳词,以至于过世时,妓女们纷纷凑份子为他送行。
  至于宋时,对官员狎妓的限制,大约是——官员与妓女的关系仅限于三陪服务,而不得与妓女有染。当然,这样的规定在没有摄像头的宋代,如何执行、如何监督就不得而知了。如果在妓院牙床底下有人窃听,即使是皇帝老儿也挡不了那“隔床有耳”。据张端义的《贵耳集》记载:“ 道君(宋徽宗)幸李师师(名妓)家,偶周邦彦先在焉,知道君至,遂匿于床下。”也就是说,当以那一手瘦金体书法闻名的皇帝去嫖宿李师师的时候,也不敢大摇大摆提前清场,使得前一个嫖客大才子周邦彦只能躲到床底下去了。
  到了明代,洪武皇帝朱元璋倒更是对官员狎妓设限重重。《大明律》规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要知道明朝的杖责是很厉害的,用大木棍杖责六十下很可能会致命。即便宿娼官员躲过了杖责,也会被罢官免职,将来永不续用,等于是和仕途完全绝缘。注意:这条法律的对象除了官员,还包括了中间人(媒合人)和“官员子孙”,打击面很广。
  洪武朝的官妓虽不向官员卖淫,却面向社会开放,税收向官府提供财政收入。然而,既然官员不能从妓女那里得到性服务,官员对于官营娼妓产业的态度也与以往有所不同,官妓营妓逐步没落,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的性服务,高端的所谓“曲院妓”和低端的所谓“朱市妓”。“曲院妓”,色艺双绝,能昆曲,擅书法,会诗文,总之凡高端阶层风雅之事无不知晓,服务品质自然超一流。明末“秦淮八艳”可谓是其中代表。“秦淮八艳”最早见记于余怀的《板桥杂记》,是为顾横波、董小宛、卞玉京、李香君、寇白门、马湘兰六人。后人又加入柳如是、陈圆圆,称为“秦淮八艳”。至于“朱市妓”,则接近今日里的站街女。
  从与“秦淮八艳”交往的嫖客名单上,还是找得出大量的官员。比如曾任南明永历帝宰相的方以智。至于陈圆圆与吴三桂的故事,更是流布至今。可贵的是,这些亡国妓女却比阮大铖等政府官员有气节得多。清初孔尚任花费十年采访考察,著有《桃花扇》一部,讲述了那一段往事。
  到了清代,《大清律例》“官吏宿娼”条规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者,罪亦如之。狎妓饮酒亦坐此律。”可见,清代刑罚沿袭了明朝的规定,还把“狎妓饮酒”这样的三陪服务也算上了。官吏及其子孙和青楼女子吃个饭、聊个天,也算是犯法。北京城里的巡城御史就负责查官员狎妓逛青楼,一旦查到就要严厉处罚。
  对性产业真正动了大刀阔斧的,则是雍正。雍正认为,官员应信奉孔孟圣人之道,不能做那些有伤风化的事,尤其需要给百姓做出表率,不能玷污圣人教诲。故而,在雍正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经营妓女。从那时开始,官员嫖妓在制度上是被禁止的。
    

为何禁令之下依旧“娼”盛


    
  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张程的《衙门口:为官中国千年史》一书如此写道:“在清朝,狎妓是严禁的,但‘狎优’可以通融,官吏可以招伶人陪酒唱曲。于是乎,优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妓女的角色。他们大多为年少者,多在20岁以下,也称为娈童、优童、歌童等。因为优伶相貌清秀、酷似姑娘,故称像姑,俗称兔子。”
  清代运河上的经济枢纽、盐都扬州甚至有专门 “生产”美女的生产线,专选一路名为扬州瘦马的女孩子,将这些瘦弱的女孩子从贫寒人家买来,经过几年调教,或出售给富贵人家做小妾,或卖于妓院。
  从清末西学东渐,传统的意识形态动摇,北京城的娼业开始复兴,苏州的清吟小班,迤逦北上,八大胡同繁荣娼盛,官员们“谈助无非中发白,闲来只是逛胡同”。进入民国,一些官员将重要的公务都挪到八大胡同来办了。冯玉祥在后来在回忆中说,他去找政府总长办事,也被拉到胡同里,一进门,两个妓女扑上来,一条大腿上坐一个,一上来就揪胡子,打嘴巴。
  湖北省社科院文史所研究员潘洪钢认为,清代是中国历史上娼妓最为繁盛的时代,也是禁娼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一个时代。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清代的禁娼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弛到禁,再由禁到弛的流变。其中一大原因则是康熙以降,虽然政府对娼妓例有严禁,但人们对各类娼妓的风行,恬不为怪,狎妓宿娼亦为人们所习见。
  “从理论上讲,清代对娼妓的此种禁令,到了‘斩决’这一程度,嘉庆时更严厉地进行株连,也是历史上最严厉的禁娼令之一。”潘洪钢表示,“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禁令往往走向其反面。如官妓的革除,就曾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官妓明里暗里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官妓革除也推动了私妓进一步泛滥。”《扬州画舫录》卷九写道: “官妓既革,土娼潜出,如私窠子、半开门之属,有司禁之。”
  潘洪钢还提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中国传统社会中政策、法令成为“具文”的现象十分普遍,表现出国家行政与社会生活实际的严重脱节,清代的禁娼令亦是如此。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开征花捐,将娼妓变成一种合法收税的行业。此后所要打击的,只是未向当局注册、偷漏国家税款的所谓“私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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