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2.0
阅读提示:贪官出逃,逍遥法外,是中国政府面临的难题,于内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于外,影响到中国的国家形象。
首席记者|杨 江
《北京反腐败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打虎”成功升级2.0。
2014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北京反腐败宣言》向外界强烈释放出了中国将海外追逃追赃作为反腐“第二战场”的信号。
《新民周刊》注意到,宣言通过后的第一时间,中纪委官网刊发了《北京反腐败宣言》的全文,并以“搭建最大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平台”为标题,发表文章阐述《北京反腐败宣言》对我国反腐败的影响,称:“这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的反腐败宣言。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是《宣言》的核心内容。”
APEC秘书处执行主任博拉德表示,中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败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他留下深刻印象。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以此为起点,中国吹响了境外追逃追赃、开辟海外反腐“第二战场”的集结号。
读解《北京反腐败宣言》
反腐败无疑已经成为此次在北京举行的APEC的最大亮点,中国在这个平台上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力,积极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给本届APEC抹上了浓厚的中国色彩,也向全世界宣示了中国高层反腐败的决心。
APEC秘书处执行主任博拉德的公开讲话证实了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系列会议期间提出建立反腐败执法网络的倡议,并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积极响应。
《北京反腐败宣言》阐述,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一致认识到——腐败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阻碍经济健康发展,是必须治理的社会“毒瘤”。
值得肯定的是,这个致力于加强亚太地区打击贪官外逃和非法资金外流的网络,并非仅仅讨论一些总体政策或者指导方针,而是细化到了如何分享信息、追缴资产、防范官员外逃等具体细节。
比如,宣言重申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避风港;考虑在本经济体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更加灵活的手段追回腐败所得;全力推动意在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中国的贪官眼里一直是“避罪天堂”,也是包括贪官在内的中国出逃人员藏匿最多的国家。由于没有与中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加之司法体系的不同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在美、澳、加等国的追逃追赃工作一直以来开展得极为艰难。
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北京反腐败宣言》提出进一步发掘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亚太经合组织圣地亚哥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行动计划》等现有国际合作倡议推动双边反腐败合作的潜力;鼓励成员经济体在适当情况下签署、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并效法成功范式推进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
可以预见,这将有利于突破一直以来制约中国海外追逃追赃的瓶颈,推动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等国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结。
11月9日,习近平在会见加拿大总理哈珀时强调,中国正在加大反腐败斗争,中加双方应该在执法领域包括追逃追赃问题上加强合作。哈珀回应,加拿大无意收留逃犯,愿意在遣返方面同中国开展合作。
11月7日,美国国务卿克里对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表示,美方愿意与中方开展相关领域的执法合作,只要证据确凿,美国绝不会成为贪腐分子的避难所。
而APEC前夕的10月,澳大利亚已经率先表示将协助中方引渡逃到澳大利亚的贪官,并协助查封他们的资产。
美、加、澳的接连响应,尤其是《北京反腐败宣言》的通过,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整个亚太地区将携手反腐,中国跨国反腐的范围将越来越广,力度也将越来越大。
《北京反腐败宣言》的实际成果之一还在于推动信息共享,宣言指出,将根据各自法律,加强与腐败官员及其非法所得跨境活动相关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贿赂与非法资金流动。
这被认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因为,以往反腐国际合作的一个重大障碍就在于各国之间不能及时共享信息,被腐败分子甚至集团利用,洗钱、转移资产。信息共享还将有利于中国的执法人员及时锁定逃亡海外的贪腐目标,实施跨国抓捕、追踪其在境外的资产转移状况,并实施追赃。
记者了解到,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已经正式运行,秘书处设在中国,并由中国担任今年的轮值主席,而中国监察部相应担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
对中国国内的反腐败斗争而言,《北京反腐败宣言》也有着积极推动意义,宣言有着重要的震慑作用,一旦落实到位,等于堵住了贪官们的“后路”。
“猎狐”策应“打虎”
十八大以来,中国保持高压反腐姿态,给国际社会留下了深刻印象,尤其是在2014年,更是打响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境外追逃追赃战役。
“猎狐2014”由公安部7月22日发起,是中国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海外追逃行动,至11月初,短短100天就已经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劝返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表面上来看“猎狐”只是针对因犯有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而出逃的嫌疑人,并非民众所理解的因职务犯罪而出逃的“贪官”。但实则“猎狐”并不能从中国反腐国际追逃追赃的这盘棋中剥离。通过“猎狐”最大程度检验并推动了中国在追逃追赃方面的国际合作,有利于后续对出逃贪官的追逃追赃。因此,“猎狐”有效策应了中央反腐败斗争大局。
梳理中国今年以来反腐的系列举措,便可以看出“猎狐”至于“打虎”的意义。
1月,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强调“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
“追逃追赃”这样的字眼被中国高层密集提及。之后,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等部门都将打击外逃贪官提上新高度,一场遍布全球的海外追逃行动随之启动。
11月,中国更是利用在北京召开APEC的机会,积极推动国际反腐追逃追赃合作,最终发起并推动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为中国开辟海外反腐“第二战场”打通了路径。
“猎狐”成绩斐然,“打虎”呢?2014年1至9月,检察系统共抓获潜逃境内外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502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坚持境内、境外追逃追赃一起抓,切断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后路。
徐进辉介绍,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共立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7235件35633人,与去年同比分别上升9.9%和5.6%。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表示,“当前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反腐败面临的挑战和历史机遇也是空前的。”
为便于“打虎”,中央还决定成立新的反贪总局。
追逃难,追赃更难
贪官出逃,逍遥法外,是中国政府面临的难题,于内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于外,影响到中国的国家形象,据媒体报道,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贪官最爱去的国家,甚至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腐败子女村”。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与话语权的提升,尤其是中国司法部门在追逃追赃问题上主动出击,越来越多的国家表达了与中国开展反腐深度合作的意愿。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也不愿意留下一个“腐败分子避难天堂”的负面印象,在反腐败问题上,这些国家越来越认识到与中国的共同利益,因为这个问题同样关系到他们国家的国际形象,尤其是与中国的长久关系。
以澳大利亚为例,2012年推出“重大投资者”签证,最近又宣布将于明年推出“高端投资者”签证,通过审批后,申请人需分别等待4年和1年方可获取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根据最新官方数据,“重大投资者”签证自2012年推行至今年7月1日,共收到1027份申请,大部分来自中国。联邦政府已批准286份,吸收14亿澳元外国投资。澳大利亚同样担心给国际社会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因此正如新闻集团《澳大利亚人》报的报道所称,因为证实投资者财富来源合法性的难度较大,此类签证审批速度缓慢。
中国到底有多少贪官逃亡在外,目前并无准确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年10月曾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这是官方首次给出的外逃贪官被抓获的数据。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表示,《北京反腐败宣言》的通过,表明APEC成员在跨境反腐合作方面达成了共识,有合作意愿,但是跨境反腐的深度合作并非一份宣言就能全面达成。
围绕双边引渡条约等问题,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仍需谈判,宣言何时能落实到实处还有待观察,尤其是在司法体制上,我国对贪污受贿罪保留死刑,一直以来一些西方国家都以这个理由拒绝引渡,以往引渡的一些官员,我国往往都须做出“免死”承诺,这是贪官青睐逃亡这些西方国家的重要因素。
“此外,‘政治庇护’也成为个别国家拒绝引渡的借口。与司法制度的差异相比,这是跨国反腐、跨国追逃的另一大难题”,李成言说。
与追逃相比,追赃的难度更大,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黄树贤在2014年APEC会议第三次高官会议期间强调,要把追逃追赃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内容。“各经济体应尽快就案件信息交换、腐败资产返还等事宜展开对话与磋商,不断提升国际合作水平。”
追赃是考量我国跨国反腐工作的重要指标,然而这方面,以往并不如人意,澳大利亚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表明,2002年以来,澳方仅向中国返还了大约750万美元的款项。
外逃贪官到底卷走了多少资金,同样是谜,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曾给出数据:1988年至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关于外逃贪官人数与资金,国内始终没有统一的数据。2010年,中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通报,近30年4000官员外逃,人均卷走1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提醒,追逃追赃,国外只能提供合作和配合,如何证明外逃人员属于腐败或经济犯罪分子、如何证明境外发现的资产属于犯罪所得、违法收益,这个责任在中国公检法主管机关。
记者注意到,美国国务卿克里11月7日表态美方愿意与中方开展相关领域执法合作的意愿时时就用了一个词——“只要证据确凿”。因此,海外反腐考验着我国公检法机关对贪腐分子追逃追赃的调查取证能力。
包括黄风在内的一些中国学者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还在各种平台发表了他们对赃款分享机制的观点。
赃款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规定,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
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但现在也在改变。专家们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追逃贪官在中外之间是一场不对等的合作,在“免死”与“赃款分享”上做出一定的让步有利于反腐大局。
一些专家还建议中国发动海外华人举报外逃贪官。
不过,对中国而言,“打虎”更需自身硬。
如何着力提升防范贪官向海外转移资产及出逃,便是其中之一。
链接:追逃方式
目前中国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径: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引渡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另外,我国还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
在没有引渡条约时,我国还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比如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三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成员。
这些公约里面也有引渡条款,中国可以援引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
但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
移民法遣返
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的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2011年7月23日,厦门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就属于此类情形。
中美没有引渡条约,所以在中美两国间追逃也主要是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
异地追诉
具体地说,就是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2001年案发后携款潜逃美国。中方考虑到上述人员携款外逃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美国的刑事法律,制订了境外缉捕策略。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劝返
劝返更加高效具有中国特色,针对一些思乡心切的外逃贪官,劝返往往会见效。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也将主动权握在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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