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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贪官为何要“免死”

日期:2014-11-13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应该逐步取消对职务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直至最后废除,这样的建议并非“为贪官代言”。
撰稿|魏勇强
 
        从长远角度,中国应该建立长期、有效的境外追贪追腐机制,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对外逃贪官的侦查、起诉、审判之权利是我国国家司法主权的直观体现。中国应抓住《北京反腐败宣言》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已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这离需求远远不够。现实的情况是,中国与多数西方国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
  我国现在境外追贪主要依据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没有引渡条约前提下,两国虽然均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可以援引相关条款开展合作,但会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死刑不引渡原则等。所谓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可以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避免因死刑不引渡原则最终导致引渡和遣返不能实现一定程度上依靠于“量刑承诺”,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量刑承诺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虽然中国引渡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变通做法问题,但从引渡法对量刑的承诺的规定内容上应当理解为包括了不适用死刑的量刑承诺。目前,这种国际引渡变通制度得到了国际条约的认可,也在我国的引渡实践中有所体现。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
  笔者认为应该逐步取消对职务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直至最后废除,这样的建议并非“为贪官代言”,而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职务类犯罪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就是犯罪金额,金额的多寡很多时候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这一点来看,对上述犯罪嫌疑人适用死刑并不恰当。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类、职务类犯罪的死刑已经偏离了上述基本原则;一般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处以死刑体现的正是刑法的惩罚功能。反观经济类犯罪,其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的管理秩序,一般并不直接危害到个体的生命。对锦衣玉食的职务类犯罪而言,不见头的牢狱生活或许远比直接死刑更恐惧,刑法的教育作用也能更好体现。
  其二,废除死刑有助于消除海外追贪与死刑不引渡的国际惯例之间的障碍,更好地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治,充分体现刑法的警示作用。
  其三,出于保障人权的考量,逐步逐个罪名取消适用死刑是大势所趋。《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正式施行后,中国死刑罪名由原来的68个减至55个,有13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特别是走私类犯罪死刑的取消,可以看出我国整体的刑事司法向死刑逐步取消的方向发展。
  从全球刑事司法环境来看,对于经济类犯罪取消适用死刑,更符合法律保障人权这一基本理念。这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完善整个司法大环境。(作者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资深委员)
  
  链接:追逃名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0月透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这是官方首次给出的外逃贪官被抓获的数据。
  出逃方式,有通过子女留学、亲属移民转移财产,用假身份证办护照,甚至找他人顶替为躲避缉拿,部分人员通过整容出境。
  涉案金额较大者,多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的,多逃往泰国、缅甸、蒙古等周边国家。
杨秀珠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
  2003年4月20日出逃美国。
  2005年5月31日,杨秀珠在荷兰落网。2011年8月2日,杨秀珠案涉案人归国投案。2014年9月,杨秀珠的引渡遣返启动,正通过协作国依法办理相关程序。
高山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
  2004年案发后,高山携9.426亿元逃往加拿大,在当地深居简出。2007年2月16日,高山在北温哥华家中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官员与皇家骑警逮捕,罪名是瞒填移民申请表格中的职业。2012年8月,高山被遣返回国,投案自首。
  2014年9月12日,“高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赖昌星  厦门远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6年至1999年期间,赖昌星及其同伙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涉案金额巨大。1999年案发后,赖昌星逃往加拿大,一直滞留在温哥华。2011年7月23日,出逃加拿大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经过13年的谈判后被成功遣返。
胡星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
  胡星利用职务便利为家人牟取利益,获得巨额利润后,于2007年1月15日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到香港,然后又去了新加坡。同年,出逃期间被中国警方通缉追捕,后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
王振忠 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
  2002年携过亿赃款逃往美国。2003年4月2日,福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洗钱罪对王振忠批准逮捕。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组织、公安部、省公安厅的协调下,为追捕王振忠归案,开展了大量工作。王振忠于2007年6月10日被确认在纽约死亡。在绝症中挣扎的王振忠临终前留下了一句话:一切都是报应。
卢万里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
  2002年1月24日,卢万里用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办理的化名为“张唯良”的因私护照从广东经香港出逃斐济共和国。
  2002年4月16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接受法律审判。2004年5月10日,卢万里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5年1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卢万里依法被执行死刑。(以上资料收集自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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