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封面 > 正文

为“坏人”辩护的价值

日期:2015-01-04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有人把公诉人比作从左边打来的一束光,辩护人是从右边打来的一束光,在两束光的交汇点的就是应诉人,这样法官才能看得更清楚。
为“坏人”辩护
 
  2014年底,“任性”这个词忽然火了起来,生活可以任性,治国却必须理性。2014的中国给世界留下的大国治国印象,最为闪亮的恐怕就是“法治”了。
  这一年,反腐败继续高歌猛进,“老虎”、“苍蝇”一起抓,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一批重量级腐败分子的入网,彰显了中央高层将反腐挺进权力核心层的决心。
  这一年,“猎狐”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全球追逃,《北京反腐败宣言》更是在海外开辟了反腐的第二战场。
  这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制中国从此有了纲领性的文件。
  这一年,一大堆冤假错案相继得到纠正,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
  要建立法治中国,就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打通妨碍司法公正的体制瓶颈。作为全国司法改革“领头羊”的上海,司改正在多个领域向深度进展。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国的底线,让我们站在2015的起点上,从为“坏人”辩护开始聚焦。
  “坏人”都得到应有的辩护了,好人还怕啥?      (首席记者/杨 江)
 
首席记者|杨 江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使得一起尘封18年的冤案得以纠正,当天,呼格吉勒图的母亲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给远在千里之外的聂树斌的母亲打去了鼓励的电话:“坚持下去,你也能等到那一天。”
  聂树斌案是一起发生在河北的与呼格吉勒图案极其相似的案件,十年来媒体、法律界对聂树斌案再审的呼声一直不断。呼格吉勒图冤案目前正在进入追责程序,人们的视线已经聚焦到了聂树斌案,12月12日,最高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山东省高院高度重视,向聂树斌母亲送达了立案复查决定书,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始复查,其中一名法官还是薄熙来案二审法官之一。
  最高法要求这5名法官:在阅卷时不预先设立任何立场,背靠背阅卷,各自看自己的,不交流、不沟通,看完之后再谈各自的想法,并指令山东省高院在适当的时机通知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去阅卷。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认为,这释放出了一个信号:司法改革真正朝有错必改、有错必纠迈进,冤假错案不会因为利害关系人的阻挠而停滞。
  聂树斌案真相能否水落石出,各界正在翘首企盼。像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冤案、聂树斌这样的疑案,只是近年来相继得到昭雪的诸多案例中的代表。赵作海、张辉、念斌、呼格吉勒图……冤假错案得以纠正,让人们看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机关对纠正冤假错案做出的艰苦努力。人们有理由相信,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试行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以来,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正得到贯彻落实。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冤案得以纠正当然是一个进步,但也揭示出了司改的紧迫性与面临的巨大挑战。
  冤案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律师指出,从现有的一些冤案来看,大多集中在命案侦破过程中,办案人员出于社会舆论压力、政治影响、个人政绩还有个别人的变态心理,实施了刑讯逼供。
  冤假错案之所以铸成,当然有司法行政化、司法不独立等司法体制内的诸多问题,亟待改革中去解决。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留下了一句被法律界高度认可的话——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在这里实际指的就是辩护权,要防止冤假错案,就必须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充分保障辩护权。
  问题来了,被推上刑事被告席的人在舆论上往往被视为“坏人”,“坏”其实是一个道德用语,作为一个从业20多年,为成千上万名“坏人”在法庭上说过话的刑辩律师,林东品的判断是,一个人即便犯了罪,也未必就是道德层面的“坏人”,那些今天被昭雪的人,在当初的舆论里几乎都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这揭示出一个道理——一个被法律定了罪的人,即便在法律上也可能未必就真是“坏人”。
  问题又来了,即便一个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坏”得确凿的人,有没有基本的权利,有没有为自己寻求辩护的权利?
  当然有了!
  那么谁来为“坏人”说话?
  当然是律师了!
  在一些法制观念淡漠的人眼中,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比如“林森浩投毒案”,当年的“马加爵案”,为“坏人”辩护是一件很难令人接受的事,极端的意见甚至认为为“坏人”辩护的人,是比“坏人”还要坏的人;在司法领域,法庭上坐在对面的刑辩律师又往往被检方甚至法院视为“对立的人”。
  这两种偏见,是保障辩护权的巨大障碍。
  如何看待为“坏人”辩护,如何看待为“坏人”辩护的人,又如何保障为“坏人”辩护的权利?这是一个必须好好探讨的问题。
 
更多冤案更多偏见
 
  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韩国权律师举了一个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例子。韩国权近一年来一直在为一个因涉嫌生产地沟油“制造有毒有害食品”而被推上刑事被告席的“坏人”打无罪辩护官司。韩国权收了4万元律师费,“难道我是为了钱昧着良心辩护?”同样可能会沦为地沟油受害人的韩国权对生产地沟油的行为与大众一样深恶痛绝,之所以选择为当事人辩护,就是因为发现了公检机关在证据上的问题,一个被推上刑事被告席的人如何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抗衡?律师的角色就是为了形成制衡,最大限度保障司法的公正,“只要惩罚与罪行不对应,也是冤案”。
  在韩国权、林东品这两位律师看来,不是呼格吉勒图那样的才算冤案,即便有罪,过度的惩罚也是冤案。“不要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枉法的判决,不要让一个有罪的人受到过度的惩罚”,林东品说,这就是他选择为“坏人”辩护的原因。
  林东品说,为“坏人”辩护,并不是为他们的罪行辩护,而是为其应有的权利辩护,主张的不是恶,而是法律的公正。
  上海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律师洪流认为,为“坏人”辩护的刑辩律师并不是司法的对立面,更不是公众的对立面,为“坏人”辩护对普通人的意义在于,通过这个过程,达到司法审判的权力制衡,为每个普通人构建一道将来不被枉法判决的屏障。
  “刑辩有时代需求,经济生活日趋频繁的当下,普通人坐到被告席上的可能性正在变大。”林东品说,这不一定取决于你是“坏人”才有这个可能。
  韩国权有点“死磕律师”的味道,出入随身不离一本翻得快烂了的2013最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他认为律师就必须要有死磕的精神,坚持“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树立宁可放走一个坏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观念”。
  现实中,法庭上的为“坏人”说话,因为偏见的存在,因为力量的悬殊,并没有影视剧中那样唇枪舌剑,精彩纷呈。年轻的蔡正华律师注意到,自己那年大学里50个同班同学,最后真正做刑辩律师的只有他一个人,其他人都去了检察院、法院,他说,即使进了律所工作,刑辩律师团队也是“小众”,而且断层严重,年轻的刑辩律师更少。“我选择当刑辩律师,是因为对法治国家有一种特殊的情怀。”
  “美国的辛普森案,尽管全世界舆论都认为他就是凶手,但证据有问题,就必须尊重法律规则,判他无罪”,蔡正华说,这才能体现司法的精神。
 
骨感的刑辩现状
 
  关于保障刑事辩护权的重要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延祥检察官与上述几个律师有着共同的判断,他有一个更为形象的比方。他说,我们国家需要一支强大的刑辩律师队伍,有人把公诉人比作从左边打来的一束光,辩护人是从右边打来一束光,在两束光的交汇点的就是应诉人,这样法官才能看得更清楚。
  中国梦离不开法治梦。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可以说,没有刑辩律师高度参与的司法改革,也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上海市政法委研究室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施伟东如此评价刑事司法的分量:“刑事司法水平是考察一国法制水平的入门性条件,也是衡量一国法制水平的核心指标。”
   进一步完善辩护权的制度保障,正是目前正在进展中的司法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坦言,在当前司法不公的种种现象中,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社会反响强烈的冤假错案,大部分都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从律师职业权利保障角度来看,反映比较多的也是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再加上刑事诉讼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等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刑事诉讼正确度和公正度,可以更为直观地反映和检验司法改革的成效。”
  这位新上任的地方司法局领导认为,为确保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就需要对原有的司法体制和机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充分保障律师的刑事辩护权。
  谈到上海刑辩律师的辩护情况时,王协用了“喜忧参半”来形容,喜的是上海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总量在逐年增加和上升,从近两年的数据来看,2012年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1.4万件,2013年达到1.7万件,同比增长21%;忧的是,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总体仍显偏低,2013年,上海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刑事法律案件2.82万件,仅按一审结案数计算,律师参与率也只有60%。
  “这个比例其实可能还会更低,并未将二审和再审案件数计算在内,共同犯罪的案件在法院统计为一件,但一名被告人可能委托两名律师,根据不同律师的申报,我们的统计就会多计,一起案件在我们的统计数据中就可能变成两件,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实际参与率远远达不到60%。”
  就刑辩律师的职业环境而言,上海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上海法院司法公正的指数已经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颁布的法制蓝皮书也将上海高院司法透明度列为全国第一。
  为保障律师职业权利,上海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与公检法部门近年来也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律师职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有的时候还是会发生,这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王协毫不避讳存在的问题。
  他认为既要看到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也要看到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尤其是立法机关,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推动工作。比如,以前只有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才能参与,后来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两年前,刑辩法修改,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律师就有权参与辩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带来了广阔的前景,也为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带来了新的机遇。”王协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直接提到律师的方面有30处,涉及到律师的法律业务有30多处。
  一份中央全会的文件,如此关注律师的工作是史无前例的,充分肯定了律师队伍是推进依法治国重要一支力量。
  “这就是进步!”王协说。
 
有技术地大声说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宪权认为,按照木桶理论,一个木桶里装水的限度就是组成木桶的最短那块木板的高度,刑事司法改革无疑就是司法改革中最短的那块木板。“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舆论要认同刑事辩护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坐在对面的控辩双方不代表就是对立面,一种声音的法庭也不是法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肖晚祥在前不久举行的博和法律论坛上表示:“司法机关的人员要把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认识到辩护律师是帮助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案情真相的,尤其不能把律师看作是司法机关的对立面。”
  刘宪权也时有出庭做刑事辩护,他说自己做刑事辩护的时候,每次都要压低一点声音,因为是为“坏人”辩护,但公诉人的声音可以很响。
  谈到这种气势的上落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薛骏副处长希望律师的声音在法庭上能更“大”一点。在他看来,刑辩律师与检察官其实是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起码体现在三个方面——律师可以帮助检察官发现案件当中存在的非法证据,提请检察机关不要把这些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提出他不应该被羁押或者不应该被判重刑的理由给检察机关;辩护律师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形成一个比较好的沟通的桥梁,有些情况可能检察官或者是公安机关来做难度更大一些,有些工作由辩护律师来做,更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的形成。
  但让他感到遗憾的是,有些律师在庭上只是读读辩护词,不能和公诉人形成交互,辩护更像是在鸡同鸭讲。
  “对手强大了,我们检察官才能强大。”王延祥检察官认为,一支强劲的刑辩律师队伍会帮助检察官成长。“我开庭的时候,非常希望遇到一位强劲的对手。”这名检察官希望刑辩律师提升自身修养,真正抗辩起来,并特别强调了法律援助的问题,“我原来公诉出庭时,法律援助的律师有点不负责任,讲两句就马上回去。”
  谈到冤假错案,刘宪权觉得并不能武断地说所有的冤假错案过程都没有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确实有些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根本就没有辩护意见,或者辩护律师没有很好地把握住值得辩护的内容。“不要认为冤假错案好像就都是法官检察官的事情。”
  聂树斌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谈到聂树斌案当年庭审的情况时透露了一个细节,当时的庭审时间不长,没有质证和辩论,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后,法官简单说了几句话,聂树斌的辩护人也只是说孩子年纪小要从轻处罚,从念起诉书到开完庭,前后一个小时多一点,只是走了一个过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导樊崇义有着与刘宪权相似的观点。他呼吁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问题上,刑辩律师要有担当。
  我国的人权事业从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2年写入刑事法典,刑事法生效以后经过两年执行的情况,樊崇义跑了21个省,但给他的感觉是当前司法机关包括律师队伍本身,认识上还有差距,距中央三中全会决议、四中全会决议精神还相当远。
  樊崇义到一个县看守所考察,一进看守所,就见到一根尼龙绳子拴了22个犯罪嫌疑人,前面一个警察拿着枪、后面一个警察拿着枪往前赶,樊崇义把他们拦住,要求见所长。所长来后解释,因为22个律师会见,警力有限,每天只能靠绳子牵来牵去。“我说尊敬的所长,这22个人,究竟是人还是猪?你知道不知道刑事犯人也要人格不可辱?”
  “最近,一个曾经的副处级干部见到我就跪到我面前,说自己进来81天,打也不怕,骂也不怕,不给吃不怕,不给喝不怕,最怕两条——两个武警看着,每两个小时换一次班,换班的时候,一跺脚,然后高喊:‘目标没有问题’。一关24小时,他要听12次皮鞋的声音,12个‘目标没有问题’,还睡觉不睡觉?教授,你看我的脸这样子,肚子也没了,还要我天天想什么问题,我长什么样都忘了,我怎么想问题。”
  樊崇义认为,要继续建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制度,三中全会时提出了这个制度,一共列出12条,这次四中全会又增加10条,变成22条。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诉讼改革。在樊崇义看来,改革这个制度,就是为了提高质量,使案件经得起两个检验——律师的检验和法律的检验。
  辩护律师不是那么简单,要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如何运用辩护证据来反驳控诉。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律师如何应对?樊崇义提出三个转型,从无效辩护转向有效辩护;从实体辩护转向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辩护;从无罪辩护转向量刑辩护。
   “律师制度的改革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要研究如何使我们这支队伍走向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
 
以审判为中心
 
  谈到保障刑事辩护权,就不能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这个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肖晚祥认为这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这几年法院一直在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肖晚祥理解“以审判为中心”不同于 “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只是法院内部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一种工作机制,也就是说案子到了法院后,所有的庭前活动都要围绕庭审做准备;“以审判为中心”则是一种司法体制,尤其强调公检法三方的配合和制约。
  司法的裁断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所形成的所有证据都要到法庭上经过质证,控辩双方所有的活动都是为了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法律依据和理由。控方的追诉行为在程序上首先要合法,程序违法的证据,在法庭上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控方要证明犯罪就要从法庭的视角考虑;律师所有的诉讼活动也是为了说服法庭,削减弱化控方的指控。
  但现实过程中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形成。肖晚祥的体会是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制约能力有限,而法院对侦查和检察诉讼的制约能力更弱。
  “我们的法官缺乏独立性。”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薛进展指出了一个尴尬的现实,“我曾经提出一个观点,我们国家现在对于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如果判无罪,哪个法官敢?哪个检察官敢?法官和检察官要判‘无罪’,一定是请示再请示、讨论再讨论。”
  林东品则遗憾地说,即便现在,我们国家一些地方,律师要做无罪辩护还要备案。      
  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肖晚祥认为是抓住了“牛鼻子”,“以审判为中心,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更加提高,刑事辩护的控辩式的对抗会更强。以审判为中心,对法官的决断力会提出很高要求,法官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子要敢于独立做出判断,甚至敢于做无罪的判决。”
  肖晚祥认为要进一步强化公检法的制约制度。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之间的配合比较多,相互制约比较少,要真正推行以审判为中心,需要更多地强调制约。“法院如何通过裁判行为对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制约,法官更多要通过改变指控的定性,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甚至做出无罪判决来倒逼、引导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规范取证。” 
  目前,我国正在上海等地进行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试点,对这次改革,法律界抱有高度期待,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刑法学教授张绍谦判断,随着改革的推进,今后法官将更像法官,检察官也更像检察官,当然,律师也应当更像律师。所谓“更像”意味着这三种角色真正按照他们各自的身份履行各自的岗位。
  作为检察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张建认为,检察官要加强对司法的皈依性。他注意到很多人对检察官抱有不满,因为检察官在法庭上威风凛凛的姿态而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在当今司法环境里面,要体现司法人对正义的维护,应该用威信而不是威风。”
  司法改革加强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在推动法院、检察院更职业化、专业化的同时,也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薛进展教授提醒说:“司法机关现在施行司法责任终身制,我相信法官、检察官今后绝对会相信有技术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而讨厌那些没有技术的意见。” 
  律师张培鸿建议,法律要为律师的行为设定一个界限,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在为“坏人”辩护的过程中不断挑战甚至越过界限。
  “只要不越界,律师的辩护行为就应该得到支持。”张培鸿说。
 
精彩图文
俱乐部专区 / CLUB EV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