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水”中的刑辩律师
阅读提示:刑辩律师的成败,有时就被简化为“出没出来”,因而对刑辩律师的非难,往往还来自当事人一方。
记者|应 琛
复旦林森浩投毒案“死于肝炎”一说一经抛出,刑辩律师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一时间,“见利忘义”、“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助纣为虐”、“沽名钓誉”等词汇纷沓而至。
不是因为他们的辩护有多么精彩,也不是因为他们抓住的问题有多准确,而是因为他们采取的方式引起太多争议。
可以说,在舆论与司法互动成为新课题的信息时代,刑辩律师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法治脉搏的代名词,他们在刑事案件里采取的方式、扮演的角色,一再变化。“死磕律师”、维权律师、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一而足。
刑辩律师的存在,使得被追诉者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也使控辩平等对抗成为可能。无论是公检法,包括律师,都应做到不受舆论干扰,这才是司法不偏不倚、不纵不枉的前提。
坏人不该弱势吗?
“用一句话形容你眼中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一项媒体的调查中,超过八成受访者脱口而出的答案是,“他们就是专门收钱替坏人说话的”。
面对这样的现实,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蔡正华颇感无奈。他表示,刑辩律师之难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一点就是要承受不为外界所理解的痛苦。
有时,这样的不理解甚至来自家人。
蔡正华日前接受指定,成为一起弑母案被告的辩护律师。通过阅看笔录和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蔡正华发现,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孝子弑母”案。同时,综合案件中被告的多种异常表现,他认为,被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存在局限,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但当蔡正华向妻子和丈母娘说起自己代理的这起案件时,两人却脸色骤变:“他都已经被抓起来了,你为什么还要给坏人辩护?”
且不说弑母案的背后真相到底如何,在蔡正华看来,即便是“坏人”也应有辩护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的权利。因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刑辩律师的天职。
正如日本作家村上春树所言,“在一座高大结实的墙与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在犯罪人和惩治犯罪的国家之间,犯罪人是永恒的弱者。作为刑辩律师,就是要站在涉嫌犯罪的人一边,就是要为他们辩护,替他们说话。
这也是蔡正华的“师傅”,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林东品始终坚持的观点,“弱者们的合法权益是永远不可以剥夺的。”
蔡正华试图用这样的观念去说服妻子和丈母娘,但显然他们无法接受,并且反问道:“坏人不就应该处于弱势吗?”对此,蔡正华也是百口莫辩。
“受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类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职能缺乏必要的理解与支持。人们对辩护制度的正当性还缺乏正确的认识。”林东品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律师为坏人辩护,所以律师也是坏人”——这样“恨屋及乌”的心理,在中国社会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法律可以有二审,但道德往往只有一审。就像在复旦大学投毒案一审判决后,林森浩已被大众认定是故意杀人,就该判处死刑。于是当黄洋或“死于肝炎”这样颠覆性的说法出现时,人们才会对律师产生诸多非议。
而人们往往忽略了最宝贵的常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并不是‘助纣为虐’,而是要让无辜公民不受枉法追究,使犯了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正当追究。”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辩护权即“说话的权利”。而刑辩律师的工作就是为当事人“说话的权利”而“说话”。
被简化的成败
但这“话”不是那么好“说”的。
“法医的观点是黄洋死于暴发性乙肝,但我们的辩护观点不敢直接采用。胡志强医生出具的鉴定结果可以算是质证意见,也可以说是专家证言。我们庭审的观点非常清楚,只是以这种观点,以及其他理由来质疑原来的司法鉴定,最终希望获得法院重新鉴定。如果直接采信这个观点的话,就是无罪辩护了。因此,我们提出这个质证意见只是希望法院能够就黄洋的死因做出更缜密细致的鉴定。这样对林森浩负责,也对黄洋负责。”林森浩的二审辩护律师说。
采访中,所有的刑辩律师都对林森浩辩护律师的观点给予了肯定,认为其强调了“程序正义”,“抓住检方证据不足的疏漏反击,辩护思路很精彩”。
“就公开的情况来看,辩护律师并没有不合法的情况。从发现疑点到提出质证,他做得都很好,而法庭也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时间,这正是法治精神的表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李向荣律师说。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刑辩律师的群体中,有的刑辩律师为过分追求辩护效果,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过程中存在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而毁坏了律师的形象。
而在李向荣看来,人们反感的还有,律师做出不违法,但道德上未必应该做的事。
去年著名艺术家之子李某某案中,律师兰和因为某些言论和做法引发了网民的强烈不满,以至于他在手机上遭受到了24小时不间断的骚扰,甚至死亡威胁。后来,此案中部分律师的做法也在同行中引起争议,北京市律协对此案中6名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其实,从某种程度而言,刑辩律师就是一群‘钻空子’的人。”李向荣表示,“但关键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钻空子’,能找到公、检、法主导的诉讼中的缝隙,作为自己的突破口。会不会有效地‘钻空子’是律师辩护水平的体现。”
一位律师表达了他的职业原则:“作为辩护律师,不可能你的当事人都是完全无罪的。有的案子确信当事人无罪,有的确信是其他罪,或者该不该适用死刑。而我接案子的时候都会筛选一下,但有的时候也有,本以为是无罪的,但接了之后发现有罪,但是也只能辩护,可以从罪轻辩护。”
更有极端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辩护律师调查发现他的当事人除此之外,还犯有公、检双方所不知的乙罪。而这时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仅没有义务举报当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义务——有义务不举报当事人的罪行。否则,当事人将不再信任律师。只有基于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信任,司法制度才能正常运转。
但刑辩律师的成败,有时就被简化为“出没出来”,因而对刑辩律师的非难,往往还来自当事人一方。
有律师在网络上诉苦,“刚办了一个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被判了5年。可被告人的家属竟然认为我收了代理费什么都没做。犯了罪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代理费不是‘捞人费’,如果当事人家属都不理解,这个职业就没什么成就感可言了。”
而那些“捞钱”、“捞人”的律师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抱着“捞人”的心态找律师的。
采访中,有律师就明确表示,在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看来,判断律师“好坏”的标准,主要是律师的关系网是否足够广,业务水平反倒是次要的。为了铁窗内的亲人能够少吃苦甚至不吃苦,有的家属在签订委托协议之前,要求律师承诺结果。“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案子大概会怎么判?如果要判3年,你能不能争取到只判1年?如果要判1年,你能不能争取到无罪?”
若律师无法做出保证,许多犯罪嫌疑人家属扭头就走,他们只相信“关系”,他们要找的是“神通广大的律师”。但事实上,所谓的“关系”,未必靠谱。
法治进步的代价
有人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刑辩律师还是公、检、法“天然不欢迎”的人。原因有二:首先,律师的介入,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底气”;其次,律师的介入,将使公、检双方受到专业知识方面的挑战,平添一只“拦路虎”。
但这样的观点正是出于不理解。事实上,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来谋求正义的实现。赋予公、检、法这些代表公权的国家机关与代表私权的律师是在同一舞台上的不同角色,大家各司其职。
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赵唯就不认同自己是在替“坏人”说话,而是在“帮助人”:“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案件侦办和检控的阶段,可以抱着‘有罪推定’的态度,去找出一切相关的证据,不然案件是无法侦破的。而律师在辩护的时候,就要抱着‘无罪推定’的态度,来合法保障当事人的最大权益。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的发言后,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大家各司其事,刑辩律师的存在就是要帮助公、检、法不放过一个坏人和不冤枉一个好人。”
曾经在检察院工作了十多年的李向荣对此也深有体会,他更愿意将刑辩律师比作是“检验公检法办案水平的试金石”。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辛普森辩护团成员、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维茨说过一段名言:“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如刑事被告人、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争夺个人和自身职业上的利益得失。虽说这个体制中似乎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体上公允的正义。”
在震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审判后,他接到一位素不相识的人的来信,信中表达了对辩护律师为辛普森脱罪的不满。
德肖维茨就此进行了这样的辩解:“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就如大部分的情况下——他们的职责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伦理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无法或者不愿去反对那些不当获得的事实,就是失职。就一个辩方律师的伦理而言,他应当尽力用所有合法的与合乎伦理的手段,让被告获得无罪判决。他们不能够有其他的打算。他们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
“没有人是神仙,客观事实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在法庭上呈现的,也都是根据现有证据所推断出来的法律事实,控辩双方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来质证。”李向荣如是说。
在这样的理念下,的确有人因为律师的辩护而脱罪,但李向荣表示,这应该看做是法治进步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防止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的律师张培鸿则引用了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话:“如果一个真正的凶手因为司法程序而逃脱了处罚,实际上社会是没有受到伤害的,因为这个人已经暴露在司法机关的视线之下,采集了他的指纹、面相,若他要再次犯案的话,暴露的可能性就更大了。相反这个人若因为逃过了这次处罚,从此谨小慎微地生活,不再犯案,其实处罚教育的效果也达到了。”
亚里士多德曾言,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一个中道的平衡。试想,如果有一天我们自己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辩护律师能排除万难、据理力争,而不受舆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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