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坐牢,比判决不公更坏
阅读提示:一次不可思议的减刑、假释,尤其是对贪官,其恶果早已超过了不公正的判决。因为它已经不止是毁坏法律,污染水源,而且毁灭了民众眼中可以看得见的司法公正,动摇的将是社会对法治信仰的根基。
撰稿|蔡正华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社会对于那些刑罚没有完全执行完毕即予以终结的情况多有微词,而触犯刑律的官员们身上出现此类情况,会更加容易挑动民众的联想神经。事实上,贪官早出狱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本身并非当然的非法黑地。
中国式“讨价还价”
以现代司法的途径促进反腐正常化,是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近几十年的事情。改革开放后,政府重新将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之上时,发现我们不但缺乏可以拿来就用的法制体系,更缺乏司法人员队伍。加上职务犯罪本身具有的长潜伏期、高隐蔽性,造成了司法反腐与官员腐败之间在水平和能力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很长时期内,反腐的手段一直难以跑赢腐败官员的腐败伎俩和反侦查手段,成为司法反腐的一个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以审代侦、以审代诉、刑讯逼供等现象在反腐中层出不穷,甚至酿成了被调查对象在审前就殒命的恶劣现象。
然而,改革开放的几十年,社会民众对包括反腐在内的司法行为的法治化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腐败官员的查处虽然可以依靠纪委等党内部门执行,以提高反腐力度,但是纪委查办的所有案件最终都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最终的判决。此时,司法机关就必须考虑如何消化那些经由纪委人员所移交的案件。这也就直接诱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被交易”现象。
所谓诉被交易,简单讲就是控方和嫌疑人、被告人方就一方认罪、另一方降低控诉或者协调审判机关从宽判决。该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承认司法活动能力的有限性,避免纠缠于无法证实的事实问题。
国外已经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诉辩交易制度,然而,我国在刑事立法层面一直未能就此给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诉被交易在我国一直身处灰色地带,甚至成为掩饰非法行为的屏障。比如,很多情况下纪委机关考虑到案件处理的多种效果,为了取得被查办官员的合作,会主动允诺该官员一定的处理结果,其中被查处官员最关心的就是刑罚的宣判量和执行量。而刑罚的实际执行量由于关系到被查处官员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最终量,又成为双方讨价还价最重要的筹码。被查处的官员考虑到司法独立性尚未健全,与其最终被实打实地实施宣判的刑罚,不如利用这些瑕疵与办案机关达成一些协议。
当然,诉被交易之所以能够达成,除了办案机关为了消化自身在办案方面存在的不足甚至违法因素外,还可能因为一些窝案中由部分人员承担责任,为了抚平一些被处理官员心中的不平,办案机关也会在刑罚执行方面给予被处理官员一些处理上的优惠。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为什么非要在刑罚执行中给予被查办官员超常规减刑、假释,而不是选择更直接的在宣判时减少量刑?这主要还是归功于法治水平的提升,舆论和民众的监督,往往聚焦于官员被查处后的判决量刑,随着时间的推移,却很少会关注到多年后的最终服刑期。
一天牢也不想坐的贪官
近些年被不断爆出的贪腐官员利用自己入狱前积累的人脉和财富,在入狱后借助亲友多管齐下攻陷监所的相关责任人,最终获得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事例,让本来较少关注刑罚执行的普通民众愕然发现,原来刑罚执行环节已经成为贪官们实施“中国式越狱”的捷径。
客观地讲,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非完全没有设置防止在刑罚执行环节出现腐败现象的机制。这其中,减刑的建议机关和决定机关分离就是曾经被认为最有效的措施;法律甚至要求包括减刑、假释都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方可裁判。
但一方面法院的审判力量一直极其有限,对刑罚执行环节的审理工作基本上都只是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操作,这就使得在较长时期内,负责刑罚执行的监所机构,实际上掌握了减刑、假释甚至保外就医的真正决定权;另一方面,审判权在司法权构造结构中一直不具有应然的主导地位,使得法院本身对于减刑、假释等审判事项一直难有热情,相应的审理工作就此成为大家心照不宣的走过场。
当然,贪腐官员们绝大多数人其实一天牢都不想坐,但因为受到对于减刑、假释二者适用中最终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一半的规定的限制,在这两个环节动“提钱出狱”的脑筋,不是最优的选择。
保外就医制度在设计理念上最苛刻,仅适用于那些真正在短期内具有危及生命疾病的罪犯。但是这一最严苛的条件,由于表述的笼统,再加上最简单的程序,即只需要有羁押场所联合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就可以从法院获得一纸保外就医的裁判。
为曾经轰动一时的原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做出虚假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士称,“不说百分之百,起码大部分被判刑的高级干部,只要有病都会被保外就医”。与此相印证的是庞大的官员被不当保外就医的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就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厅处级及以上级别官员。
当然,判刑以后再在服刑期间操作保外就医,对于一些贪欲极重的官员们来讲也不是最优的选择。因此,他们往往会在法院宣判之前就通过特殊途径取得保外就医所需要的材料,以便在法庭宣判之后就可以直接以保外就医之名回家。前文提到的原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在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当天就被释放回家,并居住在豪华社区里正常生活,也因此该案被指此类腐败现象的典型。
林崇中案,其家人也仅仅花费了10万元人民币,就为其争取到宣判后直接保外就医的结果。这其中除了金钱的作用,也很难排除有部分司法人员存在感念其在位时给予自己优待的“回报”成分。而获取优惠的成本之低,却恰恰讽刺着司法的严肃性,造成的社会危害是极其深远的。
哪些人合法获得减刑
从本质上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仅要求在接受刑罚处罚面前贪腐官员要和其他罪犯一视同仁,也同样要求在享受法定的减刑、假释,甚至是保外就医的政策优惠上保障贪腐官员的基本利益。
虽然不当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提前出院的官员事例比比皆是,但是在被处理的官员中,仍然有两类官员大部分是依靠自己的积极改造去获得减刑,进而可以较早释放。
一类是中下级官员或者被“连根拔起”的官员,他们要么在位时的能量就有限,被查处后更是每况愈下,家人根本无法摆平假释、保外就医;要么虽然在位时权倾一时,但是被查处时家族甚至是社会关系网被一网打尽,被查处后也没有人会为他们去利用非法手段获得刑罚执行方面的优惠。另一类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官员,比如在国足反腐风暴中落马的南勇等人,其在狱中的表现和行踪等始终是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热点,即便其家属或者朋友具备操作法律外的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估计也没有司法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敢于冒险。所以只能靠自己发挥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在狱中依靠积极改造和发明专利等加分,获得减刑机会。
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妖魔化贪腐官员群体,他们除了曾经被法律界定为有罪外,在获得减刑、假释的条件方面并不必然比其他罪犯弱势。相反,考虑到很多落马官员本身就属于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甚至在各自的领域内部分人已经属于绝对的专家,所以他们在狱中服刑时比一般罪犯更具有在技术创新、推进狱政文化建设等方面获得加分的优势。
而且相较于一些不认罪的罪犯而言,贪腐官员绝大部分人的认罪态度确实较好,在服刑期间抵抗管教的情况也不多,所以获得加分,进而获得减刑,甚至在符合条件后获得假释的几率也必然较大。落马的贪腐官员们在保外就医方面甚至也具有一定机会优势,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落马前的觥筹交错与身体超负荷的运转、甚至是长年累月的心惊胆战,很多人入狱前确实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富贵病”。加上被查处落马,多年“努力”付之东流、黄粱一梦,心理和情绪所受到的打击不可谓不大,病情加重到符合保外就医的程度也实属正常。
其实法律既然规定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制度,其对每一位罪犯都应当平等适用。而民众也并非完全反对前官员罪犯们依法获得这些刑罚适用中的优惠措施,主要诟病和担忧的是贪腐官员们利用自己贪腐所得的权钱,为自己不正当的获取上述利益,造成反腐败的虚设。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笔者认为,一次不可思议的减刑、假释,尤其是对贪官,其恶果早已超过了不公正的判决。因为它已经不止是毁坏法律,污染水源,而且毁灭了民众眼中可以看得见的司法公正,动摇的将是社会对法治信仰的根基。
也正是考虑到这一原因,所以近年来在社会舆论的广泛呼吁下,从最高司法机关开始自上而下得开启了对包括职务犯罪分子适用违规适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情况的排查和整顿。并且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不但进一步细化了适用这些刑罚执行制度的实体条件,而且在程序设置上也试图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职务犯罪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等,确立了公开审理的制度,必将有利于进一步遏制这些环节的腐败发生。
链接:那些重新收监的职务犯罪者
自中央政法委《意见》出台以后,许多地方通报了收监职务犯罪者的数字,截至2015年初,该数字已达到800多人。但大多数没有透露详细情况。
从目前公开报道可查到一些被收监前官员的名字。
比如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云浮市原市委常委钟德标、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覃赛先、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山东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和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叶钢炼、温州市房管局原副局长丁志贞、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张叶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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