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未来第一大能源市场
阅读提示: 据相关机构测算,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能源交易市场;中国国内碳交易市场届时也将达到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记者|王 煜
2015年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美国总统奥巴马举行会谈,双方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中国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将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之所以提出这个计划,是因为它是确保中国实现“2030年碳排放达峰值”承诺的重要因素。
据相关机构测算,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能源交易市场;中国国内碳交易市场届时也将达到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全国体系势在必行
碳交易,通俗地说,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与之相关的交易。碳交易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减排手段。例如,A、B两个企业的碳排放额度都是1000吨,A通过提升节能减排技术,只排放了900吨,而B为了增加产能排放超过了1000吨。那么A可以把自己没有用掉的排放额度在碳交易市场上卖出,作为减排的回报;而B要去购买包括A在内的其他企业卖出的额度,为自己的增排付出代价。
目前,全球碳市场已初步形成,包括基于配额的碳市场和基于项目的碳市场。其中,基于配额的碳市场以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市场为代表,而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以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市场和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市场为主。碳市场的出现促使有关国家或企业在努力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也会考虑通过碳市场购入碳排放额度;而碳交易所作为独立的中介,为碳交易的买卖双方搭建一个便利的平台,从而传导减排政策,推动低碳发展。
中国目前已经进行了7个碳交易试点工作。2008年8月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宣告成立,成为国内首个环境能源交易平台。仅仅半个小时之后,北京环境交易所在北京金融大街正式挂牌。同年9月25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也在天津滨海新区举行揭牌仪式。之后,又新增了广东、深圳、湖北、重庆4个碳交易所作为试点。
据日前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8月底,7个试点累计交易地方配额约4024万吨,成交额约12亿元;累计拍卖配额约1664万吨,成交额约8亿元。试点地区2014年和2015年履约率分别达到96%和98%以上。
针对《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提出的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在2015巴黎气候大会开幕前的媒体吹风会上,中国气候谈判代表解振华称:该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相关立法都在推进中。
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未统一,各个碳交易试点的暂行办法对纳入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标准设定、配额分配方法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此外,各试点相应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也都不相同。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章条例,各试点之间不能互通,对于投资者的信心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例如,湖北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广东省规定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深圳市则规定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都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在法律效力方面,各试点地区中,只有深圳、北京和重庆通过了地方立法,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其他试点地区基本以政府规章进行规制,个别试点地区如天津仅以部门文件为依据。
在违约处罚方面,天津处罚力度最轻,仅使用限期改正和3年不享受优惠政策。其他试点地区虽使用了不同程度的罚款措施,比如处以1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但惩罚力度有限。
法律界人士表示:要想形成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全国7个试点各自为政、市场互不相通,无法达成目的。统一的碳市场的前提是总量控制、许可证、碳排放交易制度,相关的还有登记、核查、报告制度等等,这些都需要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与碳和碳市场相关的,目前仅有2014年底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各试点城市、地区自己出台的暂行办法。
解振华说的进展,应当是指国家发改委已经研究起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 并于今年7月召开了听证会。另外,《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草案制订也在进行中。
碳交易需要更活跃
有识之士指出:全国性碳市场在设计之初也要同时考虑到国际可比性和兼容性,这样在远期才能够和欧盟、美国的碳市场进行对接。
把眼光投向国际,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迅猛,碳交易所作为第三方平台为碳交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国际碳交易所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交易体系,主要以欧元计价,并呈现出一定的融合趋势。中国虽是碳排放资源大国,但在碳交易领域的国际话语权还有待提高。比如,我国目前CDM项目案例虽有不少,却分散在各个区域和行业,减排企业与境外买方直接谈判居多,项目交易的信息透明程度不够,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话语权,导致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但在区域市场中,已经有一些被当作国际标杆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碳交易体系,例如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EU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等。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它的目标和功能是减排二氧化碳,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非欧盟成员国瑞士和挪威2007年也自愿加入。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通过签署双边协议,也参与了这一体系。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属于配额型交易,采用的是总量限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在欧盟及其成员国,每个企业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在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目前欧洲有四个交易所参与碳交易,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
EUETS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引领者。自运行以来,碳产品交易量与交易额一直占全球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EUETS第三阶段为2012~2020年。这一阶段产业范围将更加扩大,涵盖化学产业与氨水制造领域,航空与航运也将包含在内。EUETS主导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趋势会持续保持下去。
成立于2003年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则是全球第一个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并于同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国际性经济实体。
CCX是全球第二大的碳汇贸易市场,开展的减排交易涉及到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六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建立了现行减排补偿项目明细表的碳汇市场。2004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欧洲建立了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参与欧盟的减排贸易体系EU?ETS,并获得极大成功。2005年,与印度商品交易所建立了伙伴关系,此后又在加拿大建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MCeX。2005年,作为CCX的全资子公司,全球第一家并且处于领先的环境衍生品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成立。CCX目前有会员公司200多个,主要来自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行业,其中包括5家中国会员公司。
碳金融缺失
国内碳交易市场与国际相比不够活跃,碳金融领域的欠发展也是重要原因。金融本是碳交易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业内人士看来,金融机构的参与可以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促进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现成本最低的减排途径。金融机构主要通过碳基金理财产品、绿色信贷、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碳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参与碳交易,活跃市场。
2014年12月30日,中信证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环境交易所的撮合下,正式签署了国内首笔碳排放权配额回购融资协议,融资总规模1330万元。
但是,总体来看,当前国内碳市场的交易主体还都是控排企业,除了履约时的刚性交易之外,大多数企业对配额的日常管理和交易仍然缺乏必要的认识,碳资产长期放在账户上不动。碳交易业界人士表示,只有赋予碳配额更多的金融属性,才能让控排企业意识到参与碳市场不仅仅是碳排放权的买卖,更是获得资金的重要手段。
碳市场的发展必然带来碳金融的发展,但另一方面,碳金融更能为碳市场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途径和动力,两者互为推动。在此机遇之下,碳交易业内人士呼吁:国家应鼓励各商业银行努力开展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保险业承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机构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碳基金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通过这些机构的共同努力,实现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当然,作为金融市场,更需要靠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打通各试点区域之间的壁垒。
世界银行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将成为第一大能源交易市场;而中国国内的多个研究机构认为,中国碳交易市场规模将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在2020年之后达到万亿元的规模。中国的碳交易,将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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