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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编织一套童模“法律保护服”?

日期:2019-07-10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目前童模行业缺少专业的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我国现存的法律对儿童从事模特工作以及儿童参与其他商业活动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童模行业正处在野蛮生长状态,应尽快成立行业协会,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让其形成一定的自律,规范用工。
作者|应 琛

  一个年轻妈妈无意中的一脚,把一个无辜可爱的小女孩踢进大众的视线,也使一个鲜为人知的行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这个行业就是童模,而被踢的小女孩名叫妞妞。尽管次日凌晨妞妞妈妈在微博上发布了道歉声明,表示“女儿是至亲,绝对受到最好的关护与疼爱”,但她还是被再次爆出用衣架打妞妞的画面。

  从公众指责童模收入过高,出现“天价童模”,到如今出现踢踹事件,人们关注起儿童是否被当成“摇钱树”,被用来做“童工”,有关童模行业的争论一直存在。

  如今,随着更多的行业内幕被揭露出来:童模的数量之多、年龄之低……令人咋舌。因此,不仅是童模存在的合理性,这一行业的合法性同样受到了质疑。


首个童模保护规定出台



  妞妞的新闻引起了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检察官们的关注。

  为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在省、市两级院的指导下,多次对辖区内“童模妞妞被踹”事发拍摄基地进行走访调查,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滨江区委会商研判,并于2019年5月会签《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在童模活动中,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连续使用童模超过一周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导致童模辍学或变相辍学;不得连续活动超过4小时;不得让儿童穿戴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服饰,或引导儿童做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动作、行为;不得以殴打、谩骂等虐待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意见》还明确,拍摄场所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干预,确保童模活动健康开展。

  最高检认为,检察机关牵头建立的童模保护机制,共同对童模行业中存在的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规范,给童模穿上“法律保护服”。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问题、童工问题等权利保护方面履职不到位的,将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纠正,对超期拒不整改纠正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道。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随着社会发展,童模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市场部门和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这个新兴市场和新兴事物作出反应,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意见》虽然只是一个地方性的规定,但这个规定的出台还是比较具有开拓性的,能起到一个引领性、指导性的作用”。

  采访中,田相夏特别提到童模活动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规定。“童模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是《意见》的亮点之一。还比如说,对于落选童模的心理健康,应该如何开展教育应对以排除他们的受挫感,如何开展心理疏导等,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行业协会自律


  随着报道的深入,童模行业的内幕渐渐被掀开。

  这些童模的工作量有多大?有报道称,每天拍摄7-10小时甚至更长,且经常如此。童模的劳动强度一点不比成人低,平均一天拍100套衣服,还要摆出各种姿势和笑脸。一家摄影基地负责人则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从事模特的小孩至少有1000多人。而受欢迎的童模,日收入可能过万。

  然而,童模的工作真的如看起来那么风光吗?

  在一张张美丽可爱的笑脸背后,或许隐藏着数不清的眼泪。这些孩子都不到14岁,最小甚至只有两三岁,无法正常上学。儿童的天性使他们无法忍受这种长时间的工作,但只要稍有不耐烦或开小差,就可能会遭到谩骂甚至体罚,而这些往往都来自自己的至亲。

  “当务之急是进行行业整顿,各地相关部门对童模行业进行彻底清查,对管辖范围摸清实际情况。”田相夏建议,对购买童模拍摄服务的广告公司、经纪公司、店家等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或进行一定的经营范围限制,规范拍摄行为和场所。

  田相夏告诉记者,目前童模行业缺少专业的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我国现存的法律对儿童从事模特工作以及儿童参与其他商业活动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童模行业正处在野蛮生长状态,“应尽快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让其形成一定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

  此外,高强度工作模式、过长的拍摄时间、被商业化甚至荒废学业等问题也普遍存在。田相夏补充道:“童模的休息娱乐和教育等权益保护问题也令人担忧。实践中,大部分家长出发点是能够理解的,还是能理性对待童模;但也有不少父母不太理性,就是利用孩子赚钱,一厢情愿地让孩子走童模、童星之路。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儿童权利保护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共同协力来解决,不能让畸形的逐利导致孩子失去快乐童年。”

  在田相夏看来,不是说做童模本身不好,而是做童模需要结合孩子的身心特点,在尊重孩子前提下做这个事。

  “如果家长想利用暑假期间,让孩子获得这方面的体验,作为一种研学的手段,无可厚非。但如果引导不好,就会使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影响,影响孩子的成长和以后的生活。”田相夏进一步举例,比如孩子可能会过于注重外表形象,过于追求物质生活,过于依赖外在评价……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是文化执法部门来执行比较合适,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比方说,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或对待投诉和举报,不仅要对家长进行训诫、教育或处罚,也要对相关企业采取警告,整顿,撤销市场资格,纳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罚。”田相夏表示。

  所幸的是,“妞妞”妈妈这一脚,好像“踢醒”了处于灰色地带的童模行业。目前,已有上百家淘宝店联名呼吁规范童模拍摄行业,推动童模保护。商家与品牌联合起来,严格规范童模拍摄,严禁一切粗暴对待儿童的行为,拒绝使用一切在拍摄过程中存在损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图片、视频。希望这种联合声明与呼吁,不会只是对舆论高压监督下的应付。


规定越细越好



  《意见》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它的法律层级比较低,效力也比较有限。如何落实《意见》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

  “后续还需要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和范畴,让法律为童模护航,才是童模保护机制行进的最终方向。”田相夏表示。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界定是否属于雇佣童工。

  比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该规定第13条又界定了哪些不属于雇佣童工,包括“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但童模算不算上述范围,童模算不算童工,仍有争议。“目前,我国法律对童模的定义还是比较模糊的,童模行业可以说是处在法律的边缘。”田相夏向记者解释道,童模一般不会与商家或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务性质”,“就是偶尔干一票的,签订合同可能不太切合实际”。

  而《广告法》中对于未成年人可否代言广告有明确规定,其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但广告代言人和童模从定义上有差别。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代言人和产品生产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需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一般具有唯一性或少量性,而模特展示人员可以有多个,也可以参加很多产品的展示。

  “具体看合同约定,童模不一定是代言人。”田相夏表示,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但童模这种活动有时候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有害孩子身心健康,而且很多家长有意愿”。

  由此,我国应对童模行业存在的法律短板,田相夏认为,应该推动更高层级、更具有约束力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出台,如通过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从宏观原则上规制童模的不良现象;与此同时,建议各主管部门出台具体执行细则等相关规定来弥补监管缺位,通过行政手段约束不良企业的失范行为,给童模营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现在,我们业内有这样的共识,就是让市场更开放,政府监管越少越好、竞争更自由。但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则是法律规定越多越好,法网越密越好。这样才能真正加大对孩子的保护力度,更有利于保护孩子。”田相夏表示,“既然童模问题已经出现,那接下去法律就要给予童模明确的定义,划分年龄段,还有规定工作时间限制,划定法律‘高压线’,以及违反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才能让童模行业走向正规化与法治化。”

  同样的“孩子过早商业化”的问题,其实国外已经引起了极大的重视。早在2013年,美国国会就提出过一项新法案,要求时尚行业要对儿童模特的权益进行保护——时装品牌和杂志应该为青少年/儿童模特提供和学校相同的保护机制。包括有专门医护人员在场;至少一个负责人在后台监督;工作期间有更多的休息时间;有一个单独受限的银行账户(类似信托基金),只允许15%的模特收入被转移。

  纽约还在2013年修改《劳工法》,增加第三方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约束,即家长必须获得儿童委员会的许可证,才能够签订相关商业娱乐合同(表演、模特、广告)。

  此外,法律对工作时间也有十分严苛的规定,甚至细致到不同年龄段,上学、非上学期间的工作时间区别。比如在中国为黄金时期的2岁-5岁的童模,在纽约每天工作总时长不超过6个小时,这中间还包括吃饭、休息等以及3个小时休息时间。

  英国的童工问题出现较早,所以针对文艺行业的童工问题,英国甚至有专门法律法规——《未成年人表演法规》。

  与美国相关法律考量较为一致的是,未成年人工作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以及有着严苛的时间规定。2014年,英国教育部更新过工作与休息时间,2-4周岁儿童最多每天工作5小时,并且工作时间在早上9:30-下午4:30之间。

  加拿大颁布的《广告标准准则》中就明确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瑞典更是立法,全面禁止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而日本则规定,不可雇佣中学生以下的孩子劳动,但如果从事演艺事业,未满13岁也可以,前提是工作时间要受到限制。

  老实说,童模仍然是目前商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待童模市场,我国还不能做到“一刀切”。商业需求和儿童权利保障如何做到平衡,在田相夏看来,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社会群体相互配合,细化相关法律,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形成。

  的确,对于童模保护来说,政府监管是最外围的,行业规范是中间的,父母的呵护是最内层也是最重要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父母如何看待孩子现在的赚钱能力和以后的人生,应该成为童模家庭父母仔细思量的一个问题。且不说“压榨”“啃小”等充满批判的词汇,但如果父母真的在乎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应该及时注意到孩子的情绪信号。毕竟,养育孩子不能简单靠外界监督,最终依靠的只能是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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