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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法与网络治理

日期:2016-02-05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网络上的诸多乱象,正是生活中社会问题的放大,也是社会治理不足的映射,隐私保护立法的不给力就是一个例证。
张国庆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尤其是新兴媒体发展迅速,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很多烦恼,其中一点,就是隐私保护不力。网络上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比比皆是,不仅侵犯了很多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人们在互联网上活动的不安全感。而问题是,在这方面,国内缺乏恰当的隐私保护和索赔机制。换言之,网络上的诸多乱象,正是生活中社会问题的放大,也是社会治理不足的映射,隐私保护立法的不给力就是一个例证。
  客观地说,在隐私权立法与保护方面,美国走在了许多国家的前面。正是由于一百年前美国媒体大肆披露个人隐私以吸引眼球、打击异己,而引发了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忧虑和抗议,一些学者和律师建议法庭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即公民为了制止对隐私的肆意侵犯可以提出法律诉讼,窥探别人私情、发表别人隐私材料的责任者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经过一个世纪的司法努力,如今,绝大多数美国人都承认,隐私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价值,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权益。“这种权益不应因新闻媒介的强大而被忽视或取消,也不应因计算机的使用而被蚕食,更不应为数据库的发展和各种电子手段的现代化成长而遭受破坏。”这也为人们在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打下法律基础。
  在美国和许多西方国家,把侵犯隐私权现象界定为四个方面:一是“盗用”,指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照片、 图片或肖像以获商业利益。这也是我们熟悉的姓名权、肖像权问题,表现在互联网上,就是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除去公众人物,对普通人的偷拍都是违法的。 
  二是“歪曲”,也即发表歪曲某人的材料(这里更可能同时违反诽谤法),之所以没有直接归于诽谤法,是由于有些歪曲涉及的个人隐私,是在虚虚实实中歪曲事实,给他人造成困扰和伤害。
  三是“闯入”,指非法闯入他人隐居处所、侵入他人私生活领域,这既包括线下的尾随跟踪、偷拍偷窥,也包括在网上公布偷拍的视频、照片,包括本人及其家人的私生活场景,也包括大肆谈论普通人的私生活。有人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公布TA在某处听到某人(特别是进行了人物特征与说话地点、场景的细节)所说的话,看上去义愤填膺,但这在隐私法健全的国家仍然是违法的。
  四是 “公布私人不予公开的情况”,主要指在公开场合(包括互联网上)公布他人不愿外人知晓的私房话、朋友间的谈话、个人及家人悲剧性的遭遇或疾病。事实上,在互联网上公布朋友间在酒桌、聚会时的私人性的谈话,在美国是会惹来官司的。
  在隐私保护上,区别私人情况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什么是“非私人情况”呢?比如你参加公开的有组织活动被拍照、在公众论坛上讲话被转述(有保密要求的内部会议除外),就不受隐私保护。但在公众场合,比如酒店、饭馆、公园里进行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谈话,就受到隐私保护。
  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边界往往是以公众利益划线的。一般来说,公众人物所进行的与其身份相关的事情,或者说所作所为可能会影响到公众利益的,就不受隐私保护。比如普通人与异性的交往是其隐私,但公众人物尤其政府官员,与非家人的异性的亲密行为就是可以曝光的。但即便是公众人物,也有一些需要隐私保护的方面,比如一位明星的不愿他人知晓的病情(在任政府官员除外),公众人物家人尤其未成年人的情况,都不宜公布,除非其违反了法律或伙同公众人物侵犯了公众利益。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其中的一个含义,应该是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规范和处罚的,否则,便不会有令人舒服和公正的网络环境,而公民的个人生活也很可能因此受到困扰和打击。在这方面,希望立法部门尽快对民众的隐私保护给予必要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隐私法,这也是增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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