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广域 > 正文

十字路口的聂王两案

日期:2013-07-04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特约撰稿/张培鸿
 
 
  1994年8月5日,河北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凶案,被害人康某被人奸杀。同年9月23日,聂树斌在石家庄电化厂宿舍被捕。次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不服,上诉于河北高院。4月25日,河北高院裁定维持原判,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十年后的2005年,河南警方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例行排查,王书金向警方交待了数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包括导致聂树斌被判死刑的那起案件。这样一来,同一案件出现两名案犯,到底谁是真凶,一出扑朔迷离的现实版《罗生门》正式上演。
  调查发现,自1993年至1995年间,王曾多次作案,奸杀数人。然而起诉时,检方竟然放弃了作案手段非常相似、作案时间相当接近的聂树斌案,仅指控了他另外三起强奸杀人罪行。2007年3月,王书金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王随即提出上诉,理由是警方漏诉了其一桩罪行,即聂树斌案。王并认为自己的该节犯罪不但属于自首,而且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上周,河北高院在邯郸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一案。此次开庭,距离前次开庭,已经经过了六年时间。对于一审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王书金本人,以及十八年前被执行了死刑的聂树斌的家人,无疑都是漫长而残酷的等待。
  聂树斌家人的申诉,同王书金的上诉,两案交织在一起,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目前看来,公众的情绪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平反聂树斌,这就意味着大部分人认为聂案系王书金所为;同时,相当一部分公众还支持或者说是“同意”轻处王书金,原因大概是他对聂树斌案的平反“有功”。
  公众的情绪不是毫无来由。据媒体报道,王书金供认时并不知道聂的案子,而且在供认后,他还带领侦查人员指认过现场。这样看来,王的供述极有可能是真实的。况且,平反聂树斌案,理论上并不需要王书金的供述。聂的死刑判决极其粗糙,几乎完全是依靠刑讯取得的口供就判了死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聂本来就不应当定罪。
  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依据目前的司法环境,除非“真凶到案”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翻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王书金算不算“真凶到案”,又变成一个新的“罗生门”。辩护律师力申,王书金已被一审定罪的三起奸杀案属于自首,而他的交代导致聂树斌案案情发生巨大变化,属于“重大立功”。检方则坚持认为,导致聂树斌被判死刑的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所以也谈不上“重大立功”。
  此案经过半天的审理,草草休庭。现在,两案都到了关键时刻,王书金本人的命运以及聂树斌家人的期盼,都停在了悬而未决的十字路口。笔者关心的是,通过审视这两件迷雾重重的案子,发现需要检讨的地方:
  首先,辩护律师极力“指控”自己当事人新的“罪行”,目的是要帮助当事人得到较轻的刑罚或者为了实现它案的正义,这都无可厚非;而检察机关否认王书金实施了奸杀康某的犯罪,践行的如果是“疑罪从无”的精神,倒也理所当然。问题是,如此谨慎而谦卑的态度,为什么不体现在当初办理聂树斌案中?
  其次,检察机关和河北高院作为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不管公众如何质疑,都可以而且应当依法裁断案件:有证据就判,无证据就放。然而,在没有向社会做出任何公开明确交待的情况下,王书金案拖延长达六年之久,严重违反法律关于程序期限的规定,至今仍对审判情况藏藏掖掖,如何能取信于人?
  这绝非只是聂王两案的境遇,也是中国司法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写照。因此,处在十字路口上的,又何止是聂树斌和王书金的命运?(作者为知名律师)
 

【请注意:新民周刊所有图文报道皆为周刊社版权所有,任何未经许可的转载或复制都属非法,新民周刊社保留诉讼的权利。】

 

精彩图文
俱乐部专区 / CLUB EV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