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谣言止于法治
特约撰稿/王 琳
一场指向网络谣言的“严打”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先是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在北京被刑拘,再有各地争相发布“严打”成果,一大批“推手”和“水军”纷纷落网。从舆情反馈来看,绝大多数民众对网络谣言持否定态度。但在不同的舆论场上,对“严打”网络谣言行动的评价不尽一致。
不一致并不是对网络谣言的或赞或弹,而在于如何认定“网络谣言”,以及如何追究网络制谣、传谣者的责任。什么是谣言、什么不是谣言,看上去似乎简单明了:不实的传言,就是谣言。偏离真相,甚至与真相背道而驰的,都是谣言。但如果将时间因素考虑进来,我们就会发现,赖以认定谣言的“真相”其实也存在多变。尤其是当真相关联到特定群体的利益时,既得利益者总是会想方设法来阻挠真相浮出水面。在追寻真相的过程中,就现有信息提出合理推断(哪怕并非最终的事实),也是舆论监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如近日受审的“表叔”杨达才,因在一个不恰当的时间和一个不恰当的地点,露出了不恰当的微笑,成为网民“人肉搜索”的对象。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更缺乏相应的调查取证权,网民只能依赖于对有杨达才影像的新闻照片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固然具有“技术含量”,但就算再专业的鉴表师,也难以保证他所认定的手表型号与手表价格就是不差分毫的“真相”。舆论监督所起到的作用其实更多是在为司法机关提供可资继续追寻真相的“线索”,而不是在提供一个结果。因此我们不能说,只要网民在网上发表了对杨达才所戴手表的言论与事实有偏差,就认为该网民在“造谣、传谣”。
对某事物的认识,往往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如果否定了求证的过程,那就等于否定了言论自由。认定网络谣言绝不能简单地抽出某个具体的时间点,来对照言论与事实是否一致。发言者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以及危害后果,需要综合考量。不久前,安徽一位网民在网上将当地一次车祸10人遇难错报成16人死亡,安徽警方据此将该网友行拘,引来网络一片哗然。好在警方知错能改,迅速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并向事主和网民道歉。“广州公安”(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和“法耀岭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更是先后援引“子产不毁乡校”的典故,提醒同行“打击造谣要防扩大化”。
谣言盛行,司法有责。但打击网络谣言亦要依法而为。从责任承担来看,网络制谣、传谣者面临的是一个覆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责任体系。民事责任需要被侵权人的提告为前提。这次“严打”有别于过往,就在于警方更多指向了刑事究责。
遏制网络谣言,理当追求常态化执法,而非运动式执法。有报道揭露某些嫌犯的网络造谣史已有十余年。但问题恰恰在于,十余年的持续违法为何迟迟不见警方介入?“不知情”或“未接到举报”是解释不过去的,因为造谣、传谣都是公开而为,而侦查是一项主动的权能,不依“有告才理”的约束。今天的成绩,从另一视角看就是过去的失职。
当然法治并不排斥“专项行动”,但法治更强调常态化执法。必要的“专项行动”也不能脱离法律的轨道。比如,在遏制网络谣言上要做到公平公正,就不能选择性执法。在我们这个“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渊源深厚的国度,“官谣”之恶远甚于“民谣”。从“亩产上万斤”到“休假式治疗”,受此蒙蔽的民众在求得真相的道路上,往往山高水长。谣言止于公开,谣言也受制于法治。执法理当由事到人,而不应由人到事,否则,难免给人以“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疑问。而哪怕是作为专项行动的“严打”,也应法内从严,而不能法外施罚。须知,改革开放之后的四次“严打”所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就在这“依法”二字。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