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的终结
撰稿/夏佑至
2013年的最后几天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所有正被劳教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距离2013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暂停劳教制度,已过去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对劳教制度何时废除,如何废除,劳教制度是否会变相存在,甚至是否真的会被废除,各界猜测不断。直到12月,各地纷纷关闭劳教机构,释放在教人员,疑虑才逐渐消散。
这是大多数人乐见的结果。中国政府履行了政治承诺,废止劳教制度,牵涉到几十万在教人员的命运,绝非枝节小事。对此,我们除了持欢迎、肯定和赞赏的态度,也有必要回顾、梳理劳教制度的历史,回溯近年来中国社会关于劳教制度的争议,特别是那些产生了很大社会影响的案例,以及各种社会力量为限制乃至废止劳教制度所作的努力。我们有必要弄清劳教制度之所以发生并长期存在的原因,以及劳教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逻辑,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今天要废止劳教制度,以及为什么今天能够废止劳教制度。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启动劳教制度,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继续保留这一制度,此后数次出台各类规定,扩大其适用范围。不管何时,劳教制度的要旨,在于不经司法程序,由警察机关主导做出决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强制劳动。由于定性宽泛模糊,早期的劳教有很强的政治性,一年内就劳教近百万人次,后来更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各地大办劳教,甚至连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办劳教场所,由于没有时间限制,最长劳教时间达20多年。1979年规定的劳教时限从1年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长至4年。重复劳教的案例比比皆是。
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成文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劳教制度也因此成为争议焦点。就其出发点而言,劳教制度与执政党建设法治国家的承诺严重不符;就实施方式而言,劳教制度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乃至《宪法》,存在严重冲突。在实际运作中,前者架空后者,是屡见不鲜的现象。法律界多年通过体制渠道,呼吁废止或修改劳教制度,但到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中,这类呼声还极少得到正面回应。
也正是在这10年里,劳教制度逐渐进入社会舆论的核心地带。各地政府对公民实施劳教的理由不一,涵盖范围宽泛,警察机关有巨大的裁量自由,导致滥权现象普遍存在。这违背了权力制衡的政治学原理,不符合公开、透明和程序优先的现代法治精神。在公法领域,权力制衡与程序优先,是这些年来中国舆论念兹在兹的两大取向。
近年来,劳教制度愈发畸形发展,进一步成为各地政府压制社会异议的工具,成为制造和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诱因。特别是地方政府在信访排名考核的压力下,利用劳教制度压制民众上访行为,劳教访民的现象屡见不鲜,爆发一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如江苏常州以在北京期间乘坐公交车没有买票为由,将三名访民劳教一年,湖南永州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将访民唐慧劳教一年半,等等。
更值得警惕的是,薄熙来去职被诉之后,重庆当地陆续有劳教案件进入复议和诉讼阶段,其中披露的案情表明,劳教制度曾被一些地方系统化地用于压制、打击和惩罚反对意见乃至不同看法。所谓“方竹笋案”、“彭洪案”、“谢苏明案”和“任建宇案”,以及这些案件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的遭遇,普遍地反映出劳教制度的极度扭曲,并且在事实上制造了广泛的“寒蝉效应”。这使得社会失去了纠正矫治不正当现象的可能性。
此后,废止劳教制度的呼声渐高。法律界不再限于从法理上阐释废止劳教乃应然之事。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诉讼,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废止劳教制度乃势所当然,不得不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