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的边界
阅读提示:政府不是私人机构,其资源取之于纳税人,使用应有严格的限制。在相关责任未能厘清之前,由政府无限制地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
特约撰稿/聂日明
浙江奉化一幢居民住宅楼发生坍塌事故,目前已经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当地政府反应很迅速,陆续向楼房坍塌的居民发放了各种补贴,其中包括每户8000元的慰问金、人均每天150元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共20天),以及在未来的一年中,每户每月按每平方米20元享受租房补贴。
帮助突发灾害后的居民度过难关,是政府的责任,但当地政府的举措也引来一些议论。不少人认为,补贴过低,还有人认为,政府应该为失去居所的居民提供住房。这引出一个大问题:在类似的灾难中,政府到底负有哪些责任?事故发生后,人们发现当地还有几十处类似的危楼。这些同样存在倒塌风险的楼房的居民开始激动起来,围住当地社区委员会,要求解决自己房屋的安全问题。此时来辨析一下事件中各方的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政府是否应该承担住宅楼质量不佳的责任,确实是值得深究的事情。有舆论指责政府在施工质量监督、危楼排查等方面的职能的缺位。的确,当地政府曾委托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对这幢楼进行过现场检测。今年1月,检测方出具的报告将该幢房屋评定为C级危房,认为这幢楼“结构性裂缝”、“隔墙与楼板脱开裂缝”、“砖受压碎裂”、“钢筋受力弯曲并锈蚀”,且有楼体倾斜等情况,已经“不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且建议对房屋尽快采取加固措施,以确保安全使用。在此之后,又有居民向政府反映过楼房存在倒塌风险,但未引起政府重视,以至于未能及时发布警告和疏散信息,造成人员伤亡。
事后来看,检测机构的结论过于乐观,应该将其定级为D级危楼。地方政府在处置信息方面,也存在被动滞后的现象。人命关天,对检测方的检测方法、结论和根据其结论做出的行政反应,都应该做出足够检讨,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检测机构明确的建议——要么搬离、要么花钱整修——并没有受到居民的重视。人们依旧住在危房里,直至楼塌,其间唯一做过的就是向政府投诉、要求原开发商解决问题。
原开发商——奉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是塌楼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但该企业已经被吊销资质,到底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司法程序才能确认。前述检测报告中也提及,倒塌楼房的“部分业主几经转手和装修,对房屋进行重新改造,承重墙拆除后没有补墙处理”,这些违章改建导致底层大部分墙体承载力严重不足,可见业主漠视风险,也是倒楼的主因之一。这种现象并不少见。2012年,宁波市的一幢6层楼房坍塌,也是业主违规改建所致。
在对房屋使用和改造方面进行监督的问题上,政府负有特定的责任。但在现实中,对装修改建行为进行监管,存在许多现实困难。以至于在楼房倒塌的悲剧中,除了政府监管失责之外,至少还能举出如下责任方:违章改建的业主是自己拿生命当儿戏;二手房买入者没有认真评估潜在风险;邻居与物业没能监督邻居的违章行为。这些问题又与中国房产开发模式(开发商提供毛坯房,业主自行装修)、对共有产权的规定和保障以及居住模式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违规装修的情况曾经向地方政府举报,而后者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这种行为,相关责任人就应该根据法律受到惩处。
那么,悲剧造成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来赔偿?首先是开发商。其次是违章拆建、改建的业主,他们的行为是导致危楼的主要原因,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第三是公共维修基金,这笔钱原本是用于维修公共部位或公用设施的,在购房时收缴,多年后,如果经费不够,应该向整幢楼居民再次收缴。第四是商业保险。这针对的是为自己的房屋财产购买过商业保险的业主。
换句话说,政府在这次倒楼事件中,主要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政府不是私人机构,其资源取之于纳税人,使用应有严格的限制。在相关责任未能厘清之前,由政府无限制地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
(作者为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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