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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改革触及法治灵魂

日期:2014-06-18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司法改革能否成为“全深改”时代的改革突破口,法界中人还多有观望。

撰稿/王 琳

  司法改革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也不是一个新部署。在执政党最重要的全国党代会报告中,司法改革最早出现在十五大,其时的表述是“推进司法改革”。到十六大报告,用语变成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将之刷新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十八大报告中的用语则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从语义上考察,表述的微妙变化体现了层层递进的“渐进式”改革思维。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曾发布了一份长达1.8万字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来为司法改革立传。诸如“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都被视为司改“成效卓然”的战果。
  从没有律师到有律师,从司法暗箱到司法公开,中国司法改革的进步有目共睹。不过,现行司法制度离民众的期盼和要求还有距离。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基于不同的评价标准,对司法改革成果有不一样的评价实属正常。中国司法需要“质”的变化,这是“司法改革”变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意涵所在。庭审功能的加强,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行等等,这些当然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容,却又都离“体制改革”还有那么一点距离。
  回顾过往,真正影响深远的改革举措,唯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至于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司法机关内部的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司法官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等,长期没有涉及。由来已久的素质之忧、财政之困、机制之弊、制约之失仍在司法机关普遍积淀,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司法活动的功利化、司法管理的行政化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愈加显得必要而紧迫。司法改革常常给人“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也正是由于人们对它的期待之殷。
  最近两年间,司法改革在执政党的决议中完成了“三级跳”。一是司法体制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意味着“改革”不再约等于“经济改革”。如果再字斟句酌,我们还能发现,作为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占比颇重。但司法改革能否成为“全深改”时代的改革突破口,法界中人还多有观望。
  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3个多月后,“全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司法体制改革中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各界期盼已久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司法机关省以下统一管理制,司法官办案责任制,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司法官员额制等,都在导向之列。
  从已发布的司法改革政策导向来看,司法官员额制、司法官逐级遴选制、司法官办案责任制,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司法机关省以下统一管理制等等,与舆论多年来的呼吁多有契合。但也要看到,地方的“零敲碎打”和部门的“单兵突进”,无法触及司法体制病灶之根本。要在体制层面进行改旧革新,明显超出了某个地区或某个司法部门的职能定位。司法改革,绝不只是某个地方或某个司法机关的工作,而是涉及到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博弈。司法改革的复杂性,及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跨领域特征,正是要将司法改革纳入到“全深改”蓝图中来的重要原因。
  “狼”真的来了。这里的“狼”,就是赋权法官、检察官,削权院长、检察长,就是要引入“司法官遴选委员会”严把入口,加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学学者之间的职业交流。这样的司改举措,每一条都触及法治的灵魂,也触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当然,“触及利益”并不是司改的初衷,也不是司改要追求的结果。“触及利益”只是司改绕不过的坎。“狼”来了的真正指向,是制度化的、常态化的公平与正义真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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