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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剥夺性侵犯的监护权?

日期:2013-09-14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被性侵而产生孩子的母亲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孩子的父亲,在出狱之后来打抚养权官司,或者要求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虽然这种请求既无耻又邪恶,却依然是合法的。


撰稿|陈 晟


  近日,美国俄亥俄州一名已经被裁定有罪的罪犯,在等待上诉期间,趁人不备,在拘留所的监房里上吊自杀。他的死亡顿时让舆论一片哗然,不仅是因为司法部门的失职,也因为他所涉及的案子实在令人悚然。
  同时,另一个立法建议也因此引发了更多人的关注,即对于那些因为性侵而生下的子女,应该立法剥夺强奸者对他们的抚养权、监护权。而这一建议是否能最终成为法律,恐怕还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暗无天日

 

    
  在汉语中,“金屋藏娇”是一个很浪漫的典故,但阿里尔·卡斯特罗干的事情可就没这么浪漫了。
  今年5月6日,在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一位黑人青年无意中听到路边一处房子里似乎有人在呼救。他跑过去一看,宅子的大门紧锁,但门里面有一个年轻女孩正在那里激动地呼喊。他立刻报警了。
  警察到来之后,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那个女子叫阿曼达·贝瑞,在2003年她17岁生日的前一天突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她的母亲一直在努力寻找她的下落,但后来一名灵媒找到她的母亲,说阿曼达已经淹死了。心碎的母亲从此一病不起,在2006年病逝。
  而这10年里,阿曼达实际上就被非法囚禁在这座大宅子里,长期遭受非人的虐待和性侵犯,甚至还生下了一个女儿,此时已经6岁。
  更令人愤慨的是,阿曼达并非唯一的受害者。在这处浸满罪恶的宅子里,警方还解救了另外两个女孩:米歇尔·莱特,21岁时被绑架,已经被囚禁11年;吉娜·杰希,2004年被绑架,当时她才14岁,那本该是无忧无虑、享受生活的年龄。
  很快,警方逮捕了这座屋子的主人,也就是此案的嫌疑人,53岁的男子阿里尔·卡斯特罗。
  通过证人作证、现场勘查,以及卡斯特罗自己的供述,警方渐渐还原了在这座房子里发生过的事情:她们三个人的经历有些类似,都是在路边行走时,被卡斯特罗以“载你一程”为由诱骗上车,然后邀请她们来到自己家里坐坐;等到走进这间屋子,卡斯特罗就露出狰狞面目,用暴力将她们制服,然后绑起来关进地下室。
  三名受害者,都遭到过卡斯特罗的多次性侵犯,也曾接连几天被关在冰冷黝黑的地下室不闻不问,每天只能吃一顿饭,两周才能洗一次澡。
  卡斯特罗的看管很严,房子里有两道门,平时总是紧锁着;他还常威胁她们,如果胆敢逃跑就会杀掉她们。即便是那个6岁的小女儿,平时也只能呆在屋里,从没见过游乐场和公园,只是偶尔被卡斯特罗带去见自己的母亲,即她的祖母而已。
  三名可怜的女子,加上天真无邪的6岁小女孩,就在这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苦熬着时光,不知道哪天才能逃出魔窟。
  倘若不是因为5月6日这天,卡斯特罗外出时忘记锁好里头那扇门,而勇敢的阿曼达大声呼救,又恰好有热心路人报警,恐怕时至今日,这几个可怜的女子还继续在卡斯特罗的魔爪中苦苦挣扎。
  此案一出,立即引发公众愤怒的狂潮。如此无耻的动机,如此卑劣的手段,如此漫长的施暴时间,在美国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对卡斯特罗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以超常的速度迅速展开。DNA比对证实,那个小孩的生物学父亲正是卡斯特罗。因此,本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也没有什么可以推卸罪责的理由(比如声称自己有精神病等),可以肯定是逃脱不了法律严惩的。
  于是,卡斯特罗选择了认罪,干干脆脆地承认了检方的指控,这些指控共有937项,包括性侵犯、绑架、非法拘禁、威胁谋杀他人等等。
  在法庭上,他不停地回答检方逐项宣读的指控:“认罪”、“认罪”……以此换来检方不寻求死刑判决。6月7日,经陪审团作出裁定,卡斯特罗的这些罪名全部成立,总刑期加起来超过了一千年,而且不会有假释机会;换句话说,他不可能活着走出监狱了。
  “你抢走了我生命中的11年”,听到判决的那一刻,受害者米歇尔说道,“我在地狱里呆了11年……现在,你的地狱才刚刚开始。”
  尘埃落定,这样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算是给了受害者一个安慰。

 

    
两难抉择

 

    
  然而,另一个官司就没这么顺理成章了,反而让法官颇感棘手。
  这就是受害者阿曼达提出的一个请求:她要求法院裁定,卡斯特罗不应该对自己的女儿拥有监护权、抚养权或其他类似权利。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剥夺孩子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监护权,不是没有规定的,但大多都是基于父母怠于行使监护权,疏于照顾,导致孩子处于危险、痛苦之中;或是因为监护人虐待了未成年人。但是,如果某人因为犯罪坐牢,法律却并无规定要剥夺其对子女的监护权,毕竟,这种亲情来源于人伦天性,公权力不该插手干预。
  因此,当法官接到阿曼达的申请时,恐怕也很费了一番思量。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如果要作出一个判决,就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其符合法律的宗旨与精神;从情理的角度来说,对于犯下邪恶兽行的卡斯特罗,如果还让他拥有对女儿的监护权(虽然他关在监狱里,实际上无法行使),就承认了他就是小孩的合法父亲,等于变相肯定了他对阿曼达的性侵具有合理性,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有悖于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最终,经过深思熟虑,法庭还是否定了卡斯特罗的主张,判定他对自己的女儿不拥有监护权。
  这样的裁定无疑是合理的。然而,许多受害者支持团体却并不满足,认为这只是对个案的平衡,还达不到法定的高度。
  在美国,每年都有近25万起性侵案件(包括未遂案件)发生;其中,约有近2万名妇女决定将性侵带来的苦果——被性侵犯而怀上的胎儿保留,生下并抚养这些孩子。这可能与美国文化中反对流产的观点有关,毕竟,虽然有个不光彩的父亲,但孩子是无辜的。
  然而,这些不情愿的母亲却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孩子的父亲,在出狱之后来打抚养权官司,或者要求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虽然这种请求既无耻又邪恶,却依然是合法的。
  因此,由佛州众议员黛比·沃瑟曼·舒尔茨女士领衔,一项立法动议被送到了国会议员们的面前,力图从立法的层面解决这种尴尬的局面。
  这个提案叫做《有关性侵留下的孩子的监护权法案》(Rape Survivor Child Custody Act),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于那些因为性侵女性而当上了父亲的罪犯,一律剥夺其对相应子女的监护权,并允许受害女性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这些罪犯对相应子女进行探望,甚至连走近其100米范围内都是违法行为。
  从情理来说,这一提案不但可行,而且也是合理的;从法律上说,这样做还有另一层好处:避免那些性侵案的嫌疑人以争夺监护权来威胁受害者,让受害者在作证时替其减轻罪责。因此,该提案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实际上,美国目前已经有佛罗里达州等6个州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然而,考虑到这毕竟还是牵扯到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又还涉及到不能违反美国宪法的问题(比如,这种惩罚是否过于残酷,因而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想要成为联邦法律,恐怕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博弈。
  现在,卡斯特罗已经死亡,此案已经终结,但相关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跳出争议之外,从更高层面看这个提案,也许会有新的启发——
  在世界各地,每天都会有性侵案件不断发生,如何保护受害者,避免她们因为歧视和冷漠而受到二次伤害,在经济上和感情上都予以救助,这对于各国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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