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到底该怎么执行?
阅读提示:美国人大概是现代国家中最喜欢琢磨死刑问题的了,在“该不该执行”和“怎么执行”问题上折腾来折腾去。
撰稿|陈 晟
最近,美国几个州在死刑执行上接连遇到麻烦——没有合适的药物可供执行,找来的几种替代品效果又不稳定,弄出了许多尴尬的事情;前几天,犹他州的议会甚至打算恢复枪决的执行方式!
实际上,美国人大概是现代国家中最喜欢琢磨死刑问题的了,在“该不该执行”和“怎么执行”问题上折腾来折腾去——而这一切的根源,居然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一句话而已。
修出来的麻烦
众所周知,美国的首批国民来自英国,新教徒们坐着“五月花”号飘洋过海来到了新大陆;后来,又经过了独立战争,和老东家彻底决裂而缔造了合众国——顺便把英国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也给摈弃了,其中就包括“强制死刑”。
所谓“强制死刑”,就是法律对某些罪名只规定了死刑这一种刑罚,法官遇到这种案子,要么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要么就必须判处死刑,没有任何斟酌的余地。在19世纪的英国,法律相当严苛,无论是阴谋叛国,还是偷窃价值超过于12便士的财物(比如偷偷砍了别人一棵树,牵了人家的马,或是未经国王许可擅自打捞沉船上的财物),结局都只有一个:判处死刑。所以,这段时期的英国法律被后人称为“血腥法典”,大概有两百多个罪名都必须判处死刑。直到1823年的《死刑裁决法令》(Judgement of Death Act),才开始允许法官对一些案情显著轻微的案件不判死刑——但也要判处流放。
于是,美国的国父们,就觉得这样很不合理,不能说什么犯罪都剥夺生命啊。所以,在创建《宪法》时,他们就在里头加了一条(全称是《合众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这个规定挺合理的,但先贤们一不小心,就给后来的法官和议员们挖了一个大坑:
什么样的刑罚,才算是“残酷和非常”的呢?
徒刑肯定不算,否则监狱就形同虚设;而死刑算不算就不好说了。历史上,各国都用过一些很极端、很夸张的执行方式,比如火刑、炮决(火炮里只放火药而不放炮弹,把被处决者绑在炮口,咣一声轰成碎渣)、分尸等等,显然属于“残酷而非常”;但其他的执行方式,比如绞刑、枪决算不算残酷,不同的人、不同时代就会有严重的分歧。
物理的?化学的?
在南北战争期间,各州都有自己的执行方式(包括用马拉吊死、枪决、鞭刑等等),稳定下来之后统一改成了绞刑。然而,这是个技术活,对刽子手要求极高:绞索留得太短,很容易出现将被执行人吊在空中,蹬腿许久才咽气的情况;留得太长呢,又可能将脑袋直接拽下来,变成了无头骑士……
所以呢,随着电气时代的到来,有位牙医索思威克,就异想天开地搞出了一个小发明:电椅。
在他和纽约州议会看来,只要电火花噼啪闪过,短短几十秒内被执行人就失去了知觉,一两分钟就会死亡,那一定是比绞刑更加人道、更不残酷。只可惜从第一次实验开始,电椅这玩意就不怎么可靠,如果操作不当就很容易变成烧烤……更糟糕的是,如果第一次电流不够大,被执行人片刻之后又开始喘息的话,还得重新再来一次,这对被执行人和执行人来说都是很吓人的事情,绝对算得上“残酷而非常的刑罚”了。
然后呢,有个聪明人叫做丹佛·迪克森,时任内华达州监狱的典狱长,就决定改用另一种不残酷的方式来代替电椅死刑:毒气室。
简单地说,就是用化学方法代替物理方法来执行死刑。被执行人被关在一间金属制成的密封舱里(实际上就是个带窗玻璃的铁皮罐子),典狱长扳下杠杆,大概八两重的氰化钾就会掉落到被执行人座椅下方的酸缸里,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剧毒的氢氰酸气体,短时间内造成被执行人中毒死亡。
单从理论上说,毒气室应该是比电椅更加人道,至少看起来不那么吓人。然而,在美国历史上的五百多次毒气室死刑中,至少有七次是出了明显问题的。比如,密苏里州第一次用毒气室,是处决悍匪杰拉德·加里戈,执行时不知道哪出了故障,扳下杠杆却只产生了极少量的氢氰酸,让他在毒气室里折腾了四十多分钟才咽气……
还有个女犯芭芭拉·格雷姆,因为谋杀而被判处死刑。据说在执行前,典狱长好心地告诉她:“当烟雾升起来的时候,深呼吸,很快就结束了。”芭芭拉就反问说:“你咋知道的呢?”
这句著名的问答后来被改编进了电影《我想活下去》,成了毒气室死刑的独特记忆。
看起来,毒气室死刑,也可能被划入“残酷而非常”之列。
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答案就是:注射死刑。
打个针就好?
所谓注射死刑,操作上跟我们平时去医院看病时“打点滴”一样,就是通过静脉注射,向被执行人体内注入足以致死的药物。
而注射死刑,同样还是富有创造精神的美国人发明的,而初衷仍然是为了解决“残酷而非常的刑罚”的问题。由于使用的药物都被研究得很透彻,客观地说,注射死刑应该是目前为止最温和的执行方式了。在1982年第一例注射死刑成功之后,美国各州就迅速采纳了这种方式,有许多州还把它作为唯一的执行方式。
当然,这种技术也并非完美无缺。比如,俄亥俄州有个罗梅尔·布鲁姆因为绑架、杀害一名14岁少女而被判处死刑。2009年9月15日,他的死刑在俄州被执行——但没成功。由于此人长期吸毒,周身血管萎缩,负责执行的狱警/法医们,花了两个钟头试图建立输液通道,最终还是没能成功。典狱长只得电话报告州长,这事怎么办吧?州长说那就延缓两周执行吧。后来,又执行了一次,还是不成功……布鲁姆无奈地提出了上诉,说这样的刑罚太过残酷而违宪。对此,联邦最高法院目前依然没有定论。
2006年12月13日,安吉尔·尼夫斯·迪亚兹在佛州被执行注射处决。而他的麻烦是,按照常规打完针后,他还活得好好的。困惑不已的执行人员只得再来一次,两次加起来总共花了大概一个钟头……后来狱方解释是因为他患有肝病,一直服用的某种药物产生了影响,民间的说法则是医生把针头扎进了胳膊但没刺入静脉血管。不管是哪种原因,这例死刑说是“残酷与非常”,应该是没跑了。
说到这个,俄亥俄州有个死刑犯叫做罗纳德·珀斯特,因为1983年杀了一名旅店职员而被判处死刑。不过,判归判了,一直没法执行。因为此人重达450磅(约204公斤),他的律师上诉说,很显然,如果执行注射死刑,难度会很大,移动一下都费力,搞不好半天都找不到血管,就成了美国宪法上说的“残酷而非常的处罚”。
监狱方面,则对此矢口否认,认为执行没有问题。为此,他们还做了一个实验,找了一头重量相当的猪,用起重机械轻松地搬到了执行床上。不过,州高等法院还是迟迟没能下决心。于是,2013年7月23日,他获得了一个所有死刑犯都梦寐以求的结局:在狱中病逝。
你有药吗?
更大的麻烦,则来自“药”的方面。
注射死刑常用的三种药物:氯化钾、戊硫代巴比妥钠、巴夫龙,其中最重要的是巴比妥类药物,因为大剂量注射巴比妥,可以导致被执行人迅速被麻醉而失去知觉,可以保证执行不“残酷”。但有个小问题却很难解决——美国本土的药厂不生产这类药物。
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全国的死刑一年才需要多少药啊,专为它开一条生产线很不划算。所以,美国各州的司法部门一直都是从欧洲一些药厂进口。
好景不长,欧洲的政治家们知道这个小秘密后,纷纷向药厂施压,认为美国保持死刑很不人道,所以药厂不该助纣为虐。当年第一例毒气室死刑,迪克森典狱长是派了个手下,以“购买杀虫剂”为名搞到的氰化物,但今天美国的司法部门显然不能这么干,所以保留了死刑的各州就纷纷面临一个问题:没有药了。
一些州开动脑筋,用另一些能搞到的药物(如咪达唑仑、氢吗啡酮等)来代替巴比妥,可惜效果不尽如人意:俄克拉何马州今年1月处决罪犯克莱顿·洛克特,用的就是咪达唑仑,结果10分钟后才昏迷过去。而剩下的两种药物似乎在注射管线中堵塞了,大家只好等着他咽气——半个小时后,洛克特死于心脏衰竭,不知道是药物的作用还是被吓得心脏病发作。
当然,现代医学中还有许多药物,或许能够代替现有的死刑执行药物。然而,其效果究竟如何是很难预测的。如果借助动物试验呢,要找到和人类的体重、代谢速度都接近的动物很不容易;用比较接近人类的灵长目来做的话,还存在一个伦理学上的问题:如果说是为了寻找治病救人的新药,让猴子牺牲生命是说得过去的;但为了杀人而让猴子白白死去,是不是太过分了?
因此,在寻找替代药品方面,恐怕依然会困难重重,一不小心就会让洛克特的悲剧重演,坐实“残酷而非常的刑罚”的指责。另一方面,欧洲是断然不会批准出口原来的药物的,所以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各州的司法部门出钱,私下找一些小化工厂、高校实验室,少量地合成这些药物,反正不是用于医疗目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药物”,FDA也管不着。当然,这样做也太合适,万一粗制滥造的药物质量不好,打进去很久都不能死亡就闹大了。
最后一种办法:回归本真,把之前淘汰掉的毒气室、电椅、行刑队都搬出来再使用。实际上,美国有几个州的法律,依然是允许使用这些执行方式的,只不过是不常用而已;而这次犹他州议会修改法律,授权司法部门在找不到合适药物时重新使用枪决执行死刑,估计也是想从这边找到突破口。
废死不可?
实际上,比起“如何执行死刑”而言,另一个问题才是在美国争了好多年、引发无数关注,甚至成为每位总统候选人都必须明确表态的标签,那就是:该不该废除死刑?
对此,《新民周刊》曾有多篇文章予以讨论过,所以也就不再赘述支持与反对者各自的理由,只简单回顾一下两起里程碑式的案件。
第一个案件叫做“费曼诉乔治亚州案”(Furman v. Georgia),一个叫做威廉姆·费曼的人入室盗窃,被房主发现后开枪杀人,遂被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判处死刑。此案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却给改判了:9位大法官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以5:4的微弱优势,判定此案的死刑判决“残酷而非常”,因而违反了宪法。而做出这个裁定的理由,则是因为费曼当时是企图逃跑,一时心慌才开枪杀人的;乔治亚州未考虑具体案情,只是机械地按照该州法律判他死刑,似乎太过武断。
此案之后,美国各州开始重新审视死刑政策,不再判处新的死刑,已经判处的死刑也没有执行:联邦法院有权改判任何案件,而它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作出相反的判决打自己的脸的,因此死刑判了送上去也会被驳回来,何必自讨没趣呢?
这一拖就是四年……直到1976年的“克雷格诉乔治亚州案”(Gregg v. Georgia)。费曼案中,大法官们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乔治亚州的法律并未考虑具体案情;而此刻,乔治亚州、得州等保留了死刑的州,已经从费曼案中吸取了教训,修改了各自的刑法,所以判处死刑的依据更加充分。而联邦最高法院,可能也有意纠正自己当年“一刀切”的做法,欣然同意复查此案。
比如,乔治亚州就列了个“十恶不赦”的清单,规定了10种情况应该考虑判处死刑,比如:被告人杀害了执勤的警察、预警、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雇凶杀人的;谋财害命的;逃狱后杀人的等等,总之就是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大的类型。
由此,大法官们就认为,乔治亚州的法律对于判处死刑是有严格、谨慎的标准的;并且也认真、慎重地考虑了克雷格的量刑问题,所以,这个死刑判决就不再是“残酷而非常的刑罚”,予以维持。
从此,美国一些州又恢复了死刑的执行。顺便提一下,在此案后第一个实际处决罪犯的,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犹他州,而且执行方式就是枪决……历史常常有着惊人的巧合。
死刑该不该废除,该以何种方式执行,都是值得讨论的话题,这其中的核心就是司法文明;而当死刑还存在时,少杀、慎杀的方针则是各国立法、司法者的一个难得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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