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和上帝,哪个是骂不得的?
阅读提示:对于余澎杉这样的案件,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会有不同的对待。同时,对于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平衡,也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撰稿|陈 晟
5月12日,16岁的新加坡少年余澎杉(英文名Amos Yee)因发布视频涉嫌诋毁基督教及侮辱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被新加坡当地法院判处有罪。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消息称,新加坡当地法院判处余澎杉“通过电子媒介散布猥亵图样”和“蓄意伤害基督教徒的感受”两项罪名成立。
是什么样的视频令新加坡官方反应如此激烈?
多大点事?
余澎杉今年3月在网上发布视频长度有8分钟,标题是“李光耀终于死了”。内容则是他在镜头前慷慨陈词:他问新加坡的国民们,难道真的对李光耀执政这些年的生活感到幸福吗?接着,他又指责“李光耀和耶稣一样都是极端渴望权力的邪恶者,却还总装出一副和善的样子去忽悠别人!”“李光耀是一个可怕的人,别人只要对此说几句,就会惹到大麻烦了。”此后,他又用李光耀和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头像照片拼贴成性爱图样上传至网上。此事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新加坡当局随后对余澎杉实施了逮捕并起诉。
新加坡检方起诉余澎杉“通过电子媒介散布猥亵图样”、“上载视频蓄意伤害基督教徒的感受”,以及“上载视频对他人构成骚扰”三项罪名。法院对前两项指控进行了审讯,控辩双方皆未传召证人出庭供证,而是就一些法律论点进行了详尽陈词。
据报道,控辩双方主要争辩的法律论点包括余澎杉上载的视频是否蓄意伤害基督教徒的感受,以及用李光耀和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头像照片拼贴成的性爱图样,是否构成法律定义上的“猥亵”等。其间,余澎杉否认全部指控。
英国广播公司消息称,第三项指控主要针对余的反李光耀言论,将日后处理。余澎杉或将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今年3月23日凌晨病逝的李光耀,作为新加坡开国总理在新加坡深受尊重和爱戴。余澎杉的言论令众多新加坡人大为不满。据称,在余澎杉被逮捕之前,逾30人就此事报警。新加坡一名49岁市民还在余澎杉前往法院接受审讯途中对其进行攻击导致入狱。不过也有部分新加坡人支持余澎杉,认为他有言论自由,不应因此获刑。
该不该管?
从本质上说,这个案件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对于辱骂他人的行为,需不需要国家出面干预,上升到刑事诉讼的高度?
对于种种社会矛盾,有不同的调节方式,而刑罚显然是其中最严厉的一种,对相对人及其家庭都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所以,刑罚只应该用于惩治那些对社会的危害或威胁极大的行为。对于那些有碍社会秩序但程度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可以使用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手段来处理,没必要动辄请出刑法来加以制裁,这在法理上被称为“刑法的谦抑性”。
当然,人类并不是天然就明白了这一点的。“弃灰于道者黥”(秦朝的法律规定,如果往街上乱倒垃圾,抓到就给脸上刺字作为惩罚)、“盗窃超过40先令的财物即可判处死刑”(18世纪的英国通过了“血腥法案”,对许多轻微的违法行为处以刑罚甚至死刑)都是真实的黑历史。
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越来越多的立法者们意识到,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滥施刑罚的话,非常容易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同时也不利于违法者的改过自新,反而可能导致其自暴自弃,从而让犯罪升级。再者,司法资源显然也是有限的,盯着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就会在打击严重犯罪上力不从心。上世纪30年代,美国推行禁酒令,警察们不分昼夜地抓捕偷偷喝酒者和酿造私酒的小作坊主,治安法庭人满为患——结果非但没有让治安好转,反而成就了美国历史上黑帮犯罪的黄金时代,算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因此,反观此案,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不会去主动干预这种骂架一类的口水仗。对于普通公众,在自己或亲属受到名誉侵权时,完全可以走民事诉讼的途径讨回公道,再不爽还可以提出刑事自诉,基本上也就用不着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了。
当然,对于关系到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特殊的名誉损害(比如对烈士的诽谤),一些国家还是规定了公诉制度,但毕竟只是一种例外情况。
而是否需要刑法介入此类名誉损害纠纷,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被辱骂者的身份。
也就是说,多数现代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对于那些公众人物而言,既然其享受了名望带来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就需要承担一个额外的代价,那就是要比普通公众更能承受他人的攻讦与批评。比如,八卦杂志传某位电影明星的绯闻,哪怕后来被证明是子虚乌有,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明星要求该杂志赔偿损失的诉求。
同样,对于政治家而言,也需要对批评乃至失实的批评有一定的容忍。美国著名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就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1960年,美国《纽约时报》刊发整页广告,指责当地警察“已经七次逮捕了马丁·路德·金先生!”纽约警察局的局长沙利文随即状告该报社,认为该报道损害了其名誉,索赔50万美元(大致相当于今天的400万美元)!
随即,阿拉巴马州高等法院认定该报道的确失实(马丁·路德·金当时只被逮捕过4次),判定沙利文胜诉。《纽约时报》随即将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而大法官们则给出了一个9:0的一致裁决,判定撤销原判,《纽约时报》胜诉。
裁决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过分苛求媒体报道的精确性,就可能妨碍这一权利的正常实施。当然,言论自由权也不能滥用,所以该裁决还划出了一个标准:除非媒体在报道中恶意捏造虚假的信息,否则就不需要承担因报道失实带来的赔偿责任(但并不免除其更正、道歉的义务)。
这一裁决之后,美国媒体和普通公众对于政治人物就更不客气了,而政治人物们也无可奈何地接受了这些调侃。比如,虽然电影《华氏911》对布什总统大加挞伐,而且其中确有许多细节错误,布什总统也没有对其导演提出名誉损害之诉。
对于余澎杉这样的案件,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会有不同的对待。同时,对于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平衡,也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链接:新加坡的特色法治
2012年3月,新加坡政府奖学金得主、新加坡国立大学中国留学生孙旭在网上发表“在新加坡狗比人多”的言论,被国大纪律委员会裁决违反大学学生操守,罚款3000元,要履行三个月的社区服务,最后一个学期的奖学金也被中止。后孙旭在网上发表道歉声明,并因为要履行社区服务而延迟了毕业时间。
这种严厉的处罚与新加坡独具特色的法治体系分不开。在新加坡,大量的道德内容被写进法律,形成法律的泛道德化。与此同时,这些内容还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显得非常极法化。例如,口香糖被禁止在新加坡境内销售(医疗用口香糖除外);使用厕所后未冲水、在非吸烟区吸烟、乱过马路(不在指定的过路处过马路,如不利用天桥或隧道过马路)、地铁上喝水或进食都会导致罚款;随地乱丢垃圾则可能面对强制劳役,如被罚在公园打扫。人们的生活习惯、行为作风、两性关系,只要被主流道德排斥,就会立法予以禁止。甚至还有在家裸体被外人拍到,不追究外人侵犯隐私,反而追究事主裸身的行为的。
违背道德就可能判刑,那么严重的罪行当然要施以更严酷的刑法了。新加坡拥有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严刑峻法系统。其禁毒法律可能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携带毒品入境或藏毒作贩卖用途的主要刑罚为绞刑。2005年12月2日, 25岁的澳大利亚青年阮祥文在新加坡伏法。他因为携带396克毒品过境新加坡而被捕。为了他,澳大利亚总理亲自出面说情,外长唐纳更是紧急活动,但却于事无补。对于这个毫无犯罪前科,携带毒品是为了帮哥哥还高利贷、希望改过自新的可怜小伙子,澳大利亚方面最后只要求允许阮母和她儿子最后拥抱一下。这个要求也没有完全满足,阮母只能隔着玻璃用手摸了摸儿子的脸,握了握儿子的手,作最后的告别。
此外,对于成人男性犯罪者(16岁以上50岁以下)还可使用笞刑处罚。1994年,美国青年麦克在别人汽车上涂鸦,被判4个月徒刑,3500新元罚款,笞6鞭。经克林顿说情,当时的总理李光耀给了点面子,减为3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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