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守护者
阅读提示:在美国党派之争的残酷现实里,要保持这种不偏不倚,又谈何容易。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有不断自我扩大权力的趋势,比如前不久法院判令苹果公司必须协助FBI解锁枪击案嫌疑人的手机,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能够给这种趋势踩下刹车的,或许只有联邦最高法院了。
撰稿 陈 晟
2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安东尼·斯卡利亚安然辞世。身列9名大法官之一,受到关注再正常不过。但是,斯卡利亚大法官的一些特质,的确使得他有着非同一般的巨大影响力,其身后哀荣理所应当;而他留下的空缺,预计也将成为美国两党争夺的热点。
大法官是做啥的?
要介绍斯卡利亚大法官,首先就得来说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分别被称为行政分支、立法分支和司法分支。前两者很好理解,总统就是所有联邦政府的行政领导,国会负责制订和修改法律、任命重要官员,而最高法院听起来似乎只管打官司,对国家的影响力和重要性,似乎都没办法媲美前两者,在新闻中的曝光率更是比不上总统那么风光。
实际上,能够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诉讼标的本身往往很小,但其背后所体现的问题却波及很大,牵扯到全国许许多多的同类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到国家发展的走向。比如,关于同性之间性行为是否犯罪的“劳伦斯诉得州案”,纸面上的争议仅仅是125美元的罚金该不该交;而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美国的领土上,成年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就不用再担心被警察抓去坐牢了,更摆脱了“有罪”的污名,对促进性别平等意识功不可没。
还有一些案子,由头或许只是一个无伤大雅的小案,但判决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决策。比如,联邦政府有没有权力命令各州的居民必须参加医保?美军设在关塔那摩的监狱,到底有没有侵犯被羁押人的权益?死刑,算不算是太过残酷的刑罚,该不该废除?
这些问题听起来,似乎两边都有些道理。从本质上说,则是多种合法利益之间的博弈:比如,联邦政府当然对美国有管理权,但各州也有自己独立的管辖权,两者发生矛盾时如何界定;少数族裔美国人,应该获得倾斜性的政策照顾,但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既要允许司法机关努力获得情报,以期打击危害美国的恐怖分子、保护国民,又要维护公众的通讯自由与隐私权不受侵犯……
这些权益就像是几个玻璃球,在空中抛来抛去,哪一个摔在地上都后果严重;而最高法院,或者说这9位大法官,就是负责抛球的人。
要裁定这些争议,大法官们的终极依据就是美国《宪法》,包括十多个宪法修正案。当然,既然是宪法,写得都相当简明扼要,比如“不得施加残酷、非常的刑罚”,那什么样的刑罚才是残酷的呢?就只能由大法官们,凭借自己的学识、阅历、法律知识,结合当时的社会形势作出判断。更重要的是,9位大法官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后作出的裁决,却是旁人不能再挑战的,想要将其废止的话,只有大法官们再作出一个相反的判决来。
可以想见,尽管并不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但不夸张地说,大法官们们对美国的意义并不亚于总统。
宪法的斗犬
作为一名大法官,斯卡利亚的职责当然就是按照宪法判案。然而,与他的其他同事相比,或许可以说,他是美国宪法最忠诚的捍卫者。
比如,1995年的“普林茨诉合众国案”,就是一个必须用宪法才能解决的问题。1993年,《布莱蒂法案》在参众两院通过,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要求司法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违法信息数据库(NICS),将所有曾有犯罪记录的人的信息都储存其中。同时,购买枪支时必须填写含有个人信息的表格,将其交给当地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就跑到这个数据库去就查询申请人的背景,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此人购买枪支的决定。
这个法案一出来,就惹得很多人不满,凭啥我买支枪还要等5天?各地的警察部门也不爽了,这不是摆明了给我增加工作量嘛?于是,蒙大拿州一个县的警长普林茨,就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布莱蒂法案》违反了宪法,因为这个法案实际上强迫各州的警察,执行了联邦的法律。
单纯从社会效果来说,这一规定虽然增加了购枪者和警方的麻烦,但考虑到美国不时有枪击案特别是校园枪击案发生,对购枪者进行背景审查是有积极作用的,也不会实质性的提高购枪者的门槛,比之前的一些控枪措施已经温柔多了(比如,禁止销售能连发的进攻性武器),所以对其支持的声浪也非常高。
对此,斯卡利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获得其他4位大法官的支持,成为法院的判决:
从纵向说,自合众国建立那天起,宪法就为美国设计了“双重主权”(Dual sovereignty)制度。也就是说,联邦(美利坚合众国)有权管辖美国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事务(如外交、国防、军事干预等),有权管辖跨州的事务(如发行美元、制定关税税则、限制石油出口等);而各州则有权管辖州内的事务。按照《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州未明确授权给联邦的权力和事务,得由各州自行保有),因此,国会不能在宪法之外,强制给各州增添额外的义务。
从横向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分支(国会)当然也不能侵夺行政分支(总统)的权力。而《布莱蒂法案》给总检察长(同时也是司法部长,是总统的属下)规定了建立数据库的义务,给各州、县警长规定了背景检查和审批的义务,等于是变相介入了行政分支的职责范围。
因此,这一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原则,国会无权强制各州县警察局执行该法案。
判决一出,推动禁枪法案的团体纷纷表示不满,似乎斯卡利亚大法官对于国会并不买账。不过,在2005年“冈萨雷斯诉赖奇案”中,同样是源于对宪法的忠诚,斯卡利亚大法官却支持了国会的决定。
这个案子的背景挺有意思:按照联邦的法律,大麻被列为违禁物品,禁止非法种植、生产和服用。然而,先后有多个州制定了本州的法律,规定为了医疗等正当用途,个人少量种植大麻供自己使用是合法的。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就存在着明显冲突,发生争议是早晚的事。
2002年8月,美国禁毒署(DEA)的特工依法搜查了加州一处民宅,在安吉拉·赖奇小姐家中发现她种植了数十株大麻并将其收缴。对此,赖奇小姐声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如果没有这些大麻,她可能会因疼痛而死,官司就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
原告方认为,被告(司法部)依据《管制品目录》(CSA),认定大麻是非法物品;而这个目录本身,就违反了美国宪法中规定的通商自由条款、第十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不能剥夺个人财产)、第九和第十修正案(宪法中未列举出来的权力,并不等于就不应当尊重,而被视为国民或该州所保留)。同时,加州的法律允许这种医疗用途,所以自己的行为完全合法。司法部部长(禁毒署的上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应予制止。
包括斯卡利亚在内的6名法官,对此作出了自己的解答:首先,国会制定的法律,已经明确限制了公民持有和使用大麻的的权利,以此作为查禁大麻的执法依据,并无不妥。其次,加州的法律允许的是个人出于医疗目的而使用大麻,并没有允许将其私自出售,所以不存在妨碍通商自由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联邦的法律禁止因医疗用途而使用大麻,的确可以防范或减少其被用于非法用途的风险,因而是可以接受的。
上述判决说得很清楚,但斯卡利亚又单独提出了一个异议:
他认为,尽管上述法律的规定是合乎宪法的,但国会限制某个州内某种商品流通的权力,只能是在该商品的价格波动足以影响整个国内正常秩序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所以,这个判决不应当被误读为国会可以随意使用这种权力。斯卡利亚对于宪法的尊重和谨慎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如果说“是否允许抽大麻”,还不足以影响美国的重大决策的话,在下面这些个案子中,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表现更是可圈可点。
在“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的反恐战争就全面升级,在伊拉克、阿富汗等地清剿恐怖分子这一过程中,美军抓获了大批的俘虏,但并没有将其运回本土审判,而是将这些人集中到关塔那摩监狱羁押,也并没有给出审讯他们的时间表,就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耗下去。
于是,这些被关押的人,就先后提起了多个有关诉讼,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拉苏尔诉布什案”和“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
前者,是被羁押在关塔那摩的几个俘虏(均不是美国公民),认为他们有权向美国的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即法庭命令执法机构,将特定的被羁押人以及相关证据,一并带至法庭,由法官裁定是否应该对其继续羁押),而关塔那摩监狱的美军显然没有尊重这一权力,所以他们要起诉美军的最高指挥官,即乔治·布什总统。
后者,情况要复杂一点:哈姆迪是一名美国公民,在阿富汗被美军抓获,美军认为他参加了塔利班,属于“敌方战斗人员”,将其羁押于关塔那摩。他的父亲随即控告国防部长阿姆斯菲尔德,说无论哈姆迪是不是恐怖分子,都应该有权会见律师、按程序接受法庭审判。
当时,正是美国推行反恐战争的高潮,国会舆论和国会,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布什总统,甚至有很多人认为,对于恐怖分子,难道还应该让他们享受法制的保护吗?
比如,2013年,美国流行音乐组合“南方小鸡”中的一名成员娜塔莉,在公开场合说了一句“你知道的,我们为总统也来自得州而感到羞愧”。按照美国的法律,这显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却为这个当时如日中天的组合惹来了巨大麻烦:很多歌迷公开表示,这种不爱国的言论他们无法接受;电台不再播放她们的歌,几个流行音乐排行榜直接将其撤出榜单;有人组织了反对她们的联盟,声称要在街头公开销毁她们的唱片,甚至有人直接给娜塔莉发去了死亡威胁。
可以想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审理上述两个案件时,顶着多大的舆论压力,整个美国都在关注着他们的裁决。
对于“拉苏尔诉布什案”,政府方面并没有否定这种权利的正当性,而是转向了管辖权问题:众所周知,关塔那摩湾整个都是古巴的领土,美国是租借来当作军事基地的,美国对该地并无主权;因此,法庭也就不能对该监狱中羁押的犯人提出的诉讼进行审理。
对此,大法官们认为,虽然美国政府确实对关塔那摩湾没有主权,但美军实际占领、控制着关塔那摩基地(包括监狱部分),并得以排除古巴政府对该监狱中任何事务的任何干涉。因此,美国对该地域有实质性的控制权,控制程度足以使得美国的法庭受理其中的事务。
未经审判而无限期的羁押对于谁都是不公平的,大法官们的裁定是很有勇气的。然而,斯卡利亚又公开表示了异议:这一判决,从根本上违反了宪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的界定,会是一个恶劣的先例。
对于“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大法官们在具体主张上有所分歧,但统一的观点是:行政分支(总统及其军队)有权认定哈姆迪是敌方战斗人员,理应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允许他有申辩的机会,美军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
而斯卡利亚走得更远,他认为仅仅是允许哈姆迪申请人身保护令是显然不够的,因为人身保护令针对的是合法的拘留、羁押机构,对美国军队是不能宣读这种令状的。实际上,国会从未授权总统如此羁押本国公民,一定要这么做的话,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国会宣布,暂停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权力,要么政府将哈姆迪移交法院,按照普通法进行审判。
在上述两个判决中,斯卡利亚的观点都相当尖锐,他认为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过是用一个错误来纠正另一个错误,并没有真正维护宪法的权威。他这些观点,不仅得罪公众还可能得罪自己的同事,无疑需要更大的勇气和信念。
上面几个案子,不过是他一生中审判过的许多案子中的缩影,但已经不难看出他对宪法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赫胥黎曾经说,自己是“达尔文的斗犬”。那么,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对于宪法的珍视和忠诚,倘若我们称他为“美国宪法的斗犬”,想来他老人家的在天之灵,应该也不会反对吧。
雁过留声
斯卡利亚大法官去世了,而联邦最高法院还得继续运行下去,自然就需要补充一位大法官接替他的职位。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事可能还挺微妙,因为明年就是美国的大选年了。
按照程序,当大法官职位空缺时,由美国总统提出人选,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生效。在这两个环节中,除了对法官本身能力、资历与品德的考量外,还包含了复杂的政治博弈。
正如前文所述,联邦法院的裁决,完全足以对国家的政治走向产生影响,比如著名的“戈尔诉布什案”里,就是大法官们决定了总统宝座到底归谁的。而其他一些看似并不重要、老生常谈的争议,却也会极大地影响选战中双方的势力对比。
比如,“控枪”就是所有的总统竞选者都必须回答的一个议题。奥巴马总统在任期间,多次企图采取更严格的控枪措施,甚至不惜以“总统行政命令”的形式强推自己的主张,而联邦法院就有权宣布这种命令因违反宪法而无效,让其努力化为乌有。
类似的,“堕胎”也是一个被炒过无数次的话题,在美国公众中,立场鲜明的支持者与反对者都不少,特别是基于宗教信仰上的理由。实际上,联邦法院早年判决的“罗伊案”,就是这个争议的焦点。斯卡利亚大法官生前,就认为该判决是联邦法院自我扩权的产物,多次努力想将该判决推翻,但总是功败垂成。
此外,还有“全民医保计划是否干涉了个人自由”、“死刑是否应该全面废除”、“对少数族裔的保护政策是否过当”、“对外国移民、非法移民该不该给予更多工作机会”、“要不要对华尔街的巨富们额外增税”等等争议,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宣传上的着力点,也都是只有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才能作出一锤定音的回答。
可以想见,在美国今后的政治生活中,如果斯卡利亚的继任者更倾向于保守派的主张,则会对共和党有利;如果继任者是个自由派人士,则会对民主党有利。而在斯卡利亚空缺后,一般认为联邦大法院中,自由派和保守派正好是4:4,最后这一票就是定海神针,因此非常关键。
有议员提出,按照惯例,美国总统在任期的最后一年里,通常不会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毕竟是“快到站了”。奥巴马总统对此嗤之以鼻,认为宪法上从未作出这种限制。他在任期间,多次在最高法院吃瘪,借此机会发挥余热,为民主党在联邦法院抢个位子,也属人之常情。
当然,即便是总统提名了,参议院还可以否决,或者干脆就是拖着不审议、不表决,直到拖到总统卸任。对此,奥巴马总统已经放话,呼吁参议院放弃党派之见,尽快批准他即将提出的大法官人选,避免给美国人民的利益带来伤害。不过,联邦法院在编制不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审案,所以这个说法似乎缺点底气。这个提名能否在奥巴马卸任前获得通过,有着相当大的变数。
回顾斯卡利亚大法官的一生,在这场热闹的府院之争之外,或许,我们能从中看出不一样的东西:
大法官的职位伴随着巨大的权力和殊荣,同时也要求他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极其审慎的态度来审理案件。大法官既不以总统、国会议员的态度为依归,也不以民众的倾向、舆论的好恶为标准,仅仅需要对美国宪法负责,严格按照宪法的精神处理各种争议,让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反,总统是一人一票产生的,很多时候不得不努力讨好选民而对民粹主义低头。比如最近风头正劲的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J. Trump),提出了许多哗众取宠、匪夷所思的观点,比如要让墨西哥在美-墨边境上修一道长墙以遏制偷渡,要限制所有穆斯林进入美国并登记美国国内的穆斯林,要从中国手中抢回属于美国的机会……但就是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人,却在共和党的初选中,连续赢下了新罕布什尔州、南卡州和内华达州;倘若他真的能够入主白宫,美国的政策可能会全面右转,甚至出现种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倒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忠诚于宪法,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到各种利益平衡的联邦最高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然而,在美国党派之争的残酷现实里,要保持这种不偏不倚,又谈何容易。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有不断自我扩大权力的趋势,比如前几天法院判令苹果公司必须协助FBI解锁枪击案嫌疑人的手机,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能够给这种趋势踩下刹车的,或许只有联邦最高法院了。
在这种时候,怀念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就有了特殊的意义。用中国的话来说,就是要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觉悟,但能否选出这种继任者,能否给继任者以同样的空间,只能等待时间来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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