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对家族内部犯罪的裁判逻辑
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人们发生活动、冲突乃至犯罪行为的主要场域之一。在职场出现之前的前现代社会,对于绝大多数平民来说,家庭和家族几乎是他们长期生活的唯一场域。而“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使得司法格外关注家族内部的犯罪行为,并借助刑罚规范伦理秩序。魏道明教授在长期的研究工作中,留心摘择清代各种刑案汇编资料中关于家族内部犯罪的案例,在此基础上,着意总结在涉及此类犯罪时,清代各级法司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形成这部生动而简洁的《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对现代读者来说,即使无暇通览卷帙浩繁的各种刑案汇编,也能从这本书中一窥清代法律对家族秩序的规训。
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化特征几乎是学界的共识,反映到清代对家族内部犯罪行为的裁判上来,就是判断的依据不是罪行本身,而是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尊卑关系。从《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中的众多案例中,我们又能看出几种不同的情况。
其一,相同的罪行,犯罪者与受害者不同,量刑截然不同。简单来说,就是尊者侵犯卑者,刑罚轻;卑者侵犯尊者,刑罚重。其二,共同犯罪中,对犯罪者的处罚轻重不分主谋与否,只依尊卑身份。其三,没有直接参与某个伤害行为,其亲属也有可能受到刑罚,甚至子贫不能赡养父母致父母自尽、父母殴打不听教令子孙时自行跌毙,相关子孙皆会受到刑罚。
关于家族内部的犯罪,清律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允许亲属间互相隐匿犯罪行为,《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认为,这符合现代民主法制精神,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堪称奇迹。然而作者统计了关于“容隐”的案件42例,其中只有1人“容隐”的权利得到了法司的认可,实际上形同虚设。与此同时,与亲属关系相关的另一项制度——“缘坐”,却得到了严格的执行,甚至被严重扩大化了。缘坐即族刑,规定一人犯罪,刑及亲属。与容隐一样,“缘坐”也只是刑律中的总体原则,其执行并非一成不变,适用范围和量刑轻重往往视情况而定。
如此一来,法司尤其是地方官员的裁决难度无疑会大大增加,显示了清代刑罚首要追求的是维持社会伦理秩序,而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则不会优先考虑。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刑罚的目标如此清晰,为什么还会出现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呢?
其实,《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已经给出了一些提示。由于刑律对以卑犯尊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严酷,对一些没有主观过失的犯罪人按律判决实在有违人情,这时候就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夹签声明”制度。在审案时,审判者发现情有可原,可以在依法判决的同时,注明可原的情节,由皇帝最终决定是否减等处罚。本来,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且基本都是卑幼杀伤一类案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审判官员为表明维护伦常的决心,严格按刑律判决,同时又夹签声明,把难题抛给皇帝。这样,官员有沽名钓誉之嫌,而对皇帝来说则是巨大的负担,以致乾隆帝终于有一次大为恼怒,斥责刑部:“该部为执法之司,岂可有意从宽邀誉,独以刻核之名,归于朕耶?”乾隆当然意识不到,他的苦恼正是因为只有他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力,他的意志高于刑律本身,司法官员无论觉得按律处罚多么不合理,都没有权力,也没有其他途径来弥补和纠正。(撰稿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