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海外贸易繁盛的法律根源
宋代李邴在《咏宋代泉州海外交通贸易》中记载,“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这就是对泉州港繁华商贸的描述。
宋代的海外贸易这么繁盛,是为什么呢?
中国商船在两宋时期已经稳定来往于朝鲜、日本、东南亚、南亚、西南亚以及东北非诸国,贸易规模很大。而这带动了西南亚、东北非以及地中海沿岸的贸易经济发展,推动了意大利多个海岸城市的崛起,侵蚀了拜占庭帝国的霸权,引发了十字军东征,可谓带来了一连串的联动反应。
知名历史作家、2018年度“中国好书”奖得主吴钩近日推出新作《大宋之法》,对宋代法律的实际状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吴钩在书中指出:“涨海声中万国商”的海外贸易盛况,也离不开宋代的法律进步。
这里所指的法律进步指的是宋代建立起的一系列维护海上安全与合法贸易,保护蕃商私有财产与在华居留权的制度与机制,从而使得海外客商毫无心理负担地到中国做生意。
《大宋之法》书中谈到,北宋真宗朝就形成了一项惯例,就是遭遇海难的蕃商漂泊到大宋境内,当地官府有责任救济流亡人口,帮助其在风平浪静以后回返。曾有高丽国商人以海难,飘流到了泉州,就去当地州衙自陈,获得了“口券”(免费食品券)。而当时的明州知府曾巩还说,泉州方面只给落难蕃商“口券”,不太厚道,认为这对于北宋中国的海外形象有影响,建议提高对海难商人的救济规格。
不仅如此,宋代还规定,“蕃舶为风飘着沿海州界,若损败及舶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物货,许其亲属召保认还,及立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也就是说,如果有遭遇海难的海外商船飘至境内,地方政府有责任打捞、保全其货物,登记在案,日后交还给货主或其亲属,冒领、盗取、诈骗财物者会被定罪。据史料记载,南宋时,曾有地方政府试图充公外籍商船财物,船主上告到户部,户部行文让地方归还了财物。
《大宋之法》书中指出,宋代政府对蕃商财产的保护,还包含了对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北宋年间,曾有好事者举报蕃商客居广州,家产很多,而蕃商本人回国后被国主处死。该蕃商没有亲属,只收养过一个童奴,也在蕃国。这个好事者想谋求蕃商家产。办理这个举报的官员正是大名鼎鼎的“三苏”之一的苏辙,最终将蕃商家产判给了其养子。到了南宋,有真腊商人客居明州期间去世,没有亲人在侧。有人建议将其遗留的家产充公,但明州地方官府却坚持不肯,而是将真腊商人的遗体及遗产送回该国。真腊国王很受感动,感佩指出“中国仁政,不胜感慕”。
《大宋之法》这本书相当全面地、分类地叙述了宋代中国在法制方面所取得的文明成就。其中,宋代有许多制度规定与现代司法制度相合,以至于让人误解那些规定都是舶来品。宋代不仅在立法上,在继承了唐代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相当周密地完善了司法审判等方方面面的程序化规定,引入司法救济等观念让法律本身显得更为人性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非常推崇依法判决,又不失人性关怀与灵活。书中用大量的事例、文学作品故事,结合翔实的古籍考据,尽可能清晰地还原宋代司法面貌。撰稿|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