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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龙:增设“暴利罪”抑制高房价

日期:2012-04-16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我们要对卖房者进行调控,要公布其每套房产的成本价格、税收情况以及获利情况,并对获取暴利者进行刑法制裁。

 

尽管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调控措施渐趋强硬,但高房价至今依然是国民的心头之痛。针对房价居高难下的现状,江西省社科院法学教授、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李云龙谏言,应该完善我国刑法,增设暴利罪条款,严控楼市房价,坚决打击房地产市场中囤积居奇、哄抬房价的行为,建立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将房价纳入商品价格调控,并设立最高销售价格。”
  近日,李云龙教授接受了《新民周刊》记者的独家专访,畅谈其提倡增设暴利罪以抑制高房价的思考。
   
设立房价监管制度
   
  《新民周刊》:你为何会提出设立暴利罪以抑高房价?这种思路的立法依据是怎样的?
  李云龙:近年来,政府对于房地产问题采取了很多调控政策,很难见效,原因在哪里?就是因为我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都是针对买房者的限制政策,而并非针对卖房者的调控政策。比如,就调控楼盘政策来说,有些城市对买房者加强了限制,对首次买房要求首付30%,然后银行按揭贷款再支付其余的70%——在2011年以前我们都是这样做的;而对第二次买房的情况则是增加首付款比例,即购买二套房,首付要提高到50%,其余的50%由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我的意思是,这样的限制条件其实是用来限制买房者的,而并没有对卖房者进行调控。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房地产市场才得到发展,群众对买房的需求也在增大,这也使得房价无法很快降下来;此外,由于我们放开了对楼盘价格的监控,取消了政府对于房价的管理,这使得一些房地产乘机暴涨房价以牟取暴利。
  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南昌市红谷滩区域一个楼盘,在2006年的时候房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45万元,10层楼房共计20套房总价就达900万元,这样一幢楼共三个单元算下来约为2700万元;而这个楼盘到了2010年的房价涨成了每平方米1.25万元,这样10层楼房20套房算下来总价变为2500万元,三个单元总价为7500万元。两相比较,仅从该楼盘这4年的房价上涨情况来看,卖房者共非法获取暴利4800万元——这只是这几年我们的楼盘涨价获取暴利的一个简单例子。而我也了解到,在2006年南昌市商品房成本价格仅需每平方米1250元,即便加上政府的税收及开发商的合理利润,民众应该花约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就可以买到这样的商品房,而卖房者却能以此获取8倍以上的暴利。
  房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也显示,2000年南昌市内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1510元,2001年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1640元,2002年房价每平方米2321元。以南昌市青山湖地段的一个楼盘为例,2003年其多层入市价约为每平方米2000元,到了2012年该地段的房屋均价已涨成了每平方米13000元至15000元。
  这种高房价让买房者深受其害。以南昌一个科级干部为例,他一般月薪为2000元左右,10年收入也就24万元,如果要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按照目前南昌至少每平米五六千元的均价来计算,需要贷款20年,他也就等于给房地产老板打工20年,并且人家这20年还要省吃俭用,才能还清贷款。买一套房,要当一二十年“房奴”,才能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的情形,比比皆是,我周围就不乏这样的“房奴”。我认为,这种严重的暴利性的房价上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多不方便,这种按揭制度对社会的危害也很大。这难道不是不法房地产商在非法获取暴利么?
  所以我认为,我国刑法要完善,增设暴利罪条款。我们也急需积极制定商品价格法,对商品楼盘的出售需要进行价格监督。现在我们只针对买房者进行调控,这当然是不行的,我们要对卖房者进行调控,要公布其每套房产的成本价格、税收情况以及获利情况,使得买房者买得放心,也能使得房地产价格下降,并对获取暴利者进行刑法制裁。
  《新民周刊》:国外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经济刑法这一块是如何操作的?
  李云龙:我需要强调的是,国外在放开房地产市场的同时,会完善经济刑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并打击开发商的捂盘或哄抬房价等行为。
  比如,德国的经济刑法、奥地利的刑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就是明确了对于暴利罪的打击,目的就是要控制房地产价格的暴涨行为。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跟上去,我们十多年来对于房地产价格都没有控制,任其暴涨。这就是说,我们在放开对于房地产市场、放开房地产这种商品的价格以后,应该紧跟上的是对于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我觉得,物价部门就应该担负起这一块的监管职责。
  我认为,如果我国的刑法增设暴利罪,加大对哄抬房价暴利者给予刑事惩罚,房地产的价格也就会自动降下来。
  
如何界定暴利罪
  
  《新民周刊》:在其他国家,对于暴利罪及其量刑是如何界定的?
  李云龙:其他国家的刑法已经有了关于暴利罪的明确规定。比如说,瑞士刑法第157条规定暴利罪“利用他们的困境给付财产显失公平,或者购得具有暴利性质之财产,处五年以下重惩役或罚金刑”。奥地利刑法155条规定物品暴利罪“职业性利用他人困境,给付的价值不相称的财产利益,行为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处罚金”。而在2002年修订德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在职业或工商业活动中提高价格要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价格法对商品的最高价格有明确规定,设定了该商品的最高价格,对大量的房产(价格)进行监督。德国经济刑法第四条还规定,在职业或者工商业中,抬高物价的,适用德国刑法典302条暴利罪的规定。德国刑法典还规定了暴利罪的几种情形,有一种情况是,在物质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中,以获得重大的财产为目的,利用商品短缺、极需要的情况下,获取暴利的情形。德国价格法也有一个有关暴利罪的说明,即在违反实体价格方面有违法行为。
  《新民周刊》:如果我们引入暴利罪,你认为应该怎么界定呢?
  李云龙:我们国家已经对西药价格进行监控了,比如说,一种西药的成本价格是10元,即便加上税收与合理的利润,其获取的利润不能超过15%。而我们刚刚举的那个楼盘的例子中,获取暴利在8倍以上。  
  设立暴利罪目前还仅仅是我个人的设想,但我认为,我们对于房地产价格的监控可以参照对于西药价格的监控,即开发商除去买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国家的税收之外,房地产所获得的利润不能超过其成本价的15%,最高限额是不超过50%,如果超过50%,就要予以经济制裁,要处以罚金等等,而如果获得的巨大利润超过多少倍,要处以刑法制裁。当然,这一块还需要这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目前我的想法是只能设定一个最高价的限额。我们政府要对其进行调控,要计算它的成本、税收以及获利情况,并进行监督,立法机关也可酌情设定。
  需要提出来的是,在有的国家还设有囤积居奇罪,比如土耳其刑法第240条规定,任何人以限制消除某一商品或者提供某一服务为手段,造成某一供公众使用急需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上升,处6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徒刑。而现在我们有些房产商捂盘不卖,比如我看南昌市有很多楼盘几年都不卖,就是哄抬房价的行为,我认为,对这种情况,都要处以囤积居奇罪,没收其财产,或对其处以罚金等。
   
开发商要公布成本与获利情况
   
  《新民周刊》:但一个僵局是,某家房地产企业的盈利情况似乎只是该企业的秘密,外界很难获知。
  李云龙:很多国家对商品价格的监督都有一套规定,商品的成本价格要向消费者报告。在国外,房地产商要向买房者报告所售楼盘的成本价格、每平方交税情况以及获取利润的情况。
  房地产也是商品之一,德国经济刑法对于商品价格就有规定,商品要显示公平,就是要向消费者报告,在买房前,房地产商应该就要向购买者报告清楚,使其买得放心。比如,你在市场上卖的苹果是每斤两三元,你不能突然暴涨到每斤二三十元,否则就是暴利。房价也是如此。比如说在南昌,本来买一套两室一厅只需要十多万元,你现在暴涨到仅每平方米就需要一两万元,这就是暴利。
  我认为,如果对这种获取暴利的情况不予以惩罚,这个暴利就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人都有贪欲之心,如果这种贪欲行为得不到惩治,这种获取暴利的贪利心理也就会来越严重。
  我所知道的是,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房地产供给保障法,对价格、信息、成本基本做了规定,比如说他们有食品供给保障法、房地产供给保障法等等,他们的法制很完善。房地产本来就是属于急需的商品,所以我们目前很有必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制制度。
  《新民周刊》:开发商也许会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建筑成本、土地成本的上涨,以及政府各项契税的增收……这么说来,如果设置暴利罪,仅仅惩治开发商,似乎有欠公平。
  李云龙:情况不是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对于开发商来说,楼盘的销售金额减去必要的成本和税收,就是开发商的获利情况。我了解到的情况是,事实上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占房价的比例非常小,房价的大部分利润都为开发商所得。比如,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一位房地产商老板2004年左右在九江火车站旁边买了44亩地,这块地位于九江市中心地段,当时均价为每亩地80万元,他在那里造了28层的楼房,在2009年左右才开始往外卖楼,那里目前的均价已经上涨到每平米八九千元了。
  并且,在中房信息集团联合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房地产企业年度销售排行榜单上,你可以清楚地看到,恒大地产2011年销售金额是803亿元,华润置地当年是366亿元,碧桂园排第三,是430亿元,接下来是中海地产,2011年的销售金额是720亿元。
  而以2012年1月17日江西恒大地立集团为例,该集团发布消息称“2011年恒大集团共计销售金额803.9亿元”、“资金充裕,账面现金272万元。”而江西恒大地产集团是一家民营私人股份公司。据了解江西省奉新县2008年财政收入为3.7亿元,2009年财政收入是5.0018亿元,2010年财政收入为6.4426亿元,2011年财政收入为9.08亿元;经济发达县江西省新建县2008年财政收入是7.64亿元,2009年财政收入是9.06亿元,2010年财政收入是12.83亿元,2011年财政收入为15.89亿元。这也说明,一个县50万人的收入却不及一家个人公司,一家民营公司超过了几个县财政收入,难道这还不是暴发户吗?
  《新民周刊》:如若对这种情况不予以重视,你最担心的是什么?
  李云龙:房地产市场的暴利也正在成为某些官员贪污受贿的温床。
  我认为,我国的刑法对于行贿罪的规定是有漏洞的,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向来注重对反贪污受贿者的惩治,对贪污受贿达四五千万元的情况就可判处死刑;但是我们没有注重对行贿者的惩治,对行贿者行贿几百万元乃至几千万元的情况,都不会判处刑法。我认为,对行贿者没有惩治,这是立法不公,因为这些行贿人都是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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