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阻断的“生路”
阅读提示:车主为何不愿让道?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回答。能够保证生命通道畅通的,不仅是一条应急通道,还需要对让道者给予保护。
编辑|王若翰 孙雯
一月之内,两条生命在送医过程中因无车让行而消逝,特种车辆的通行问题开始被广泛讨论。调查中记者发现,在国内诸多车流拥堵的城市,这样的悲剧其实时有发生。
最惨烈的抢救
那一天,王雨竹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作为医生,我为失去的生命而惋惜,作为公民,我很无奈。” 她难过地说,这是自己从业以来“最惨烈的一次抢救”。
2012年12月7日晚,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北路一名年过五旬的骑车人不幸被轧成重伤。据王雨竹说,事发接到急救任务后,她和同事们第一时间动身赶赴现场救援,并于17时58分来到事发地点。“当时路上停着一辆罐车,罐车后方不到10米远的地上,成片的鲜血充斥着视线,一位血肉模糊的伤者侧卧在路面上。初步认定,伤者是在骑车时遭到罐车辗轧,造成开放性骨折。”
面对如此惨烈的景象,王雨竹和同事立刻拿着抢救设备,冲上前去对伤者展开了心肺复苏抢救。她们将伤者抬上了救护车,决定赶往最近的武警总医院。
而接下来的事情,却成为了当时在场所有人的梦魇,伴随着120急救车一阵阵急促的鸣笛,和“请你让一让”的广播声,救护车上的司机师傅面对着前方动也不动的车流急得擦汗,一边不停地念叨着:“走不动啊!”
在王雨竹的同事们一遍遍“开快一点”的催促中,路上车辆却大多数无动于衷,后据车上医护人员回忆,一路上见到救护车及时避让的车辆,不超过4辆。伴随着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伤者的脉搏渐渐减弱,呼吸每分钟只有两三次。18时40分,当救护车历经了42分钟终于到达武警医院时,伤者的生命迹象却已在漫长的堵车中完全耗尽,宣告死亡。
时隔11天,2012年12月18日,在重庆市巴南区的内环高速上,一辆巡逻警车载着仅有3月大的病危婴儿及其父母,向着新桥医院的方向行驶。
据警车上的执法人员王翔说,当时他正像往常一样,在巴南区收费站入口附近执勤,没过多久,一对年轻夫妇抱着一名婴儿找到他们求助,孩子的母亲看着怀里孩子,不停地抽泣。通过了解,王翔得知婴儿得了重病,夫妇俩准备将小孩送医,可是,在大巴车上,孩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为争取时间,所以找到了他们。了解情况后,王翔与另一名同事,赶紧让夫妇俩上巡逻车。
王翔告诉记者,当时的路况并不算拥堵,但面对着警车急促的警笛声,路面上的车辆却鲜有让路行为,而且高速上的应急车道也被社会车辆占用,导致警车无法快速行驶。“车速根本提不起来,我们只能一辆一辆地超车。”王翔说。
由于路上的拖延,到达新桥医院时,婴儿已完全没有了生命体征,虽经抢救,但还是于当天晚上不幸离世。
让行可否强制?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部副部长董钧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向记者表示:“救护车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由于其他车辆不配合让行而拖延救治时间的例子多到不胜枚举。虽然目前在我们的辖区内,还没有发生过由于路上塞车时间过长,而使患者死在救护车上的极端案例,但我不敢保证这样的事情以后不会发生。”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对于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对阻碍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样的处罚条例,董钧却表示,条例看似保障了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利,但实际实施起来,由于涉及到对阻碍通行车辆的取证等问题,变得困难重重。
对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说法,则更是犹如一纸空文。“怎样算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救护车可以保证自己在闯红灯时不撞别人,但能保证得了别人不撞我们吗?”
采访中董钧向记者透露,大多数情况下,因特种车辆闯红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其他车辆撞上了救护车,但究其原因,仍是救护车闯红灯在先,因此,所谓的“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则根本没有明确定义,这样的权限也就根本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种种原因,导致保障性条款被架空。一些驾驶救护车的老司机告诉记者,他们在急救过程中,经常遇到医院附近通道被违法停放车辆占据的情况。部分三甲级医院,因为就诊人数过多,导致医院门口全部被私家车、出租车堵死。有时,救护车距离医院尚不足百米,但前进速度却比步行还要慢。就算救护车屡次拉响警报,也不起任何作用,几乎没有车辆避让。不仅如此,有时医院门前甚至会出现多辆车越位抢道的现象,一些公交车在救护车前抢道靠站停车,很多出租车也穿插在救护车前下客载客。
针对这样的实际情况,部分专家学者指出,“给急救车让道”是法律强制不是道德提倡。德国1982年即已颁布法律强制要求所有车辆为救护车让道,否则将承担高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美国交通法规规定,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所有车辆此时必须立即停车,等特种车辆驶离一段距离之后,其他车辆方可继续行驶;韩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给救护车让道的,一经特种车辆的黑匣子确认,对违法者处以巨额罚款;在新加坡,救护车都装有摄像头,如果拍摄到哪辆车不给救护车让路,就将受到重罚。
结合上述国家的具体操作手段,有网友提出:在德国、美国、新加坡这些规则意识比中国强的国家,尚且需要法律强制规定给救护车让道的义务,并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中国却把这样一个问题更多地寄希望在国民“素质”上,显然不是务实的做法。
滥用公权力的澄清
“我们经常能接到这样的投诉,有私家车主给我们的急救部打来电话,说我们这里的某辆救护车内并无患者,甚至除司机外,没有其他医护人员,却拉响警笛开路,怀疑是滥用救护车辆的特权。但在我们的查询中,这些车辆往往是在执行接病患的任务,正在向事发地点赶,如果车内没有其他医护人员,则很可能是要为某地送一些急需的抢救设施。”董钧告诉记者,由于目前社会公信力的缺失,导致许多公众,对特种车辆的出车动机产生质疑,很多人甚至怀疑,救护车辆会被公车私用,认为救护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拉响警笛只为自己通行方便。
2012年12月14日,一位新浪微博用户在个人微博上晒出了身为警察的男友,驾驶警车带自己泡温泉的照片,该事件很快引起了公众热议,“警车泡温泉门”的两位男女主角也很快被“人肉”出来,更有网友直接公布了该警察的警官证编号,及其供职单位——三亚市公安局。针对王鹏飞未经请假擅自离岗会见网友这一事实,三亚市公安局根据有关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鹏飞行政记过处分。
在全社会广泛讨论救护车辆的通行问题之时,“警车温泉门”事件无疑为推进公众为特种车辆让行意识的建立,产生了消极作用,使本就脆弱的社会公信力再次面临严峻挑战。
采访中,董钧再三解释,这样公车私用的情况实属个别情况,而且一经查处,司机可能面临被辞退的处罚,希望公众能够对特种车辆拉响警笛要求让行的做法,给予足够的信任的支持。
“依照国内目前的发展情况,我们尚不能要求在城市的每条主干道路上,都设立专门供特种车辆使用的应急车道。但至少应该在各大医院门前设立这样的特殊车道,以便救护车辆可以顺利进出。而现在的情况是,救护车开到医院大门口了,面对着不足百米的距离,却被堵在了门外,且往往一堵就是十几分钟。”董钧表示,医院门前的路往往是最堵的,接送病患的车辆都在这里聚集,城市建设规划应该考虑,为医院门前的道路添设一条应急通道,不要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和普通就诊者抢道。
让与不让的纠结
“前面是摄像头,后面是救护车,让了可能‘吃牛肉干’(吃罚单),不让可能耽误一条生命的救援。”就在人们将不为救护车辆让行归结为车主们的素质问题时,一些私家车主却提出了这样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问题。
一位周姓私家车主在微博上写道:“车主不为救护车辆让行也是可以理解的,一来担心路口处有监控摄像头,越线闯红灯会吃到‘牛肉干’;二来交叉行驶的车辆速度非常快,想冲红灯让行也不行。”这样的言论说出了多数车主的心声,在微博的评论中,一些人表示:“让一让分分钟不见两百元!谁来救我的钱包?”也有车主认为,抢救生命高于一切,就算因为让行被罚,也算做了一件善事。更多人则提出:如果冲灯让行而发生更严重交通意外又怎么办?谁负责?
针对车主们的担心,交警部门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只要监控录像里能证实是因让路给救护车而违章的,均可以提出申诉予以取消,不会被罚。”尽管如此,仍有司机在谈及此事时向记者反映,让行违章在交通法规上可以申请取消,但真正实施起来,却是一个十分繁琐的过程。如果让行车辆被摄录违章,司机首先要与摄录所属交通支队联系,通过后者翻看录像,确认属实后,再上报市公安局进行撤销处理。对于已缴纳罚款的司机,则要通过申诉进行退款,走一个上报流程。
一些司机在接受采访时无奈地透露:让行时一旦被交通路口的探头摄录,便要面临繁琐的申诉程序,既耗费时间,又占精力,很多车主都因为无法承受这当中巨大的时间成本,而最终放弃了申诉取消违章记录的权利。久而久之便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在路遇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采取“冷处理”。
一位老司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摄录制度能够更加人性化,不需要让路司机事后为了善行而奔波。只有将让行违章的撤销程序简化,才能打消人们让行时的顾虑。毕竟200元的罚款只是规范交通行为的措施,不是目的,如何让这个措施真正发挥效力,更好地为城市交通服务,是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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