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嫌疑人的临时家长
阅读提示:“说实话,当年检察院要聘请我担任‘合适成年人’时,我半天回不过神来。”陈慈林告诉《新民周刊》,“我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服务20多年,然而那时候也从未听说过这个拗口的名词。”
记者|姜浩峰
“麦德姆”台风来临之前,17岁的少年小吉获得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他随同来自温州的姐姐,向61岁的陈慈林道谢,随后离去。
时间回溯到7月6日,地点依然是杭州铁路看守所,陈慈林用真诚而急切的目光,注视着小吉。“这是你最后的机会。你既然说相信我,那么我认认真真同你讲,你一定要把家人的联系方式讲出来,这样他们能够为你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从而取得从宽处理。如果再不说出你家人的联系方式,那后悔就来不及了!”小吉犹豫着,犹豫着。最终,小吉说出了家人的联系方式,警方联系上他的姐姐。
作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特聘“合适成年人”,陈慈林完成了又一次“救赎”。从2007年至今,陈慈林曾完成了6次艰巨的任务——充当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家长”。而这第七次,他更是将“合适成年人”的角色扮到了公安侦查阶段。
这座“桥梁”已不可少
小吉1997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到浙江平湖一家玩具厂打工一年多。不久前,他与一同打工的一个刚满18周岁的同乡一起辞职,准备南下厦门找另一份工作。7月5日,两人在嘉兴南高铁站买票时,去往厦门的二等座车票已经卖光了。于是两人在售票厅里的建行取款机上取款,准备在嘉兴逗留一晚,第二天再到车站。这时候,两人发现取款机里有一张银行卡没有取出。点击屏幕一看,卡上的余额对于他们来说堪称巨款。瞳孔放大的两人分批取出9000元后,离开车站,到附近的新丰镇某旅馆住了下来。
“这张卡我们还要不要?”
“扔到垃圾桶里吧?”
“万一被人捡去又去取钱怎么办?干脆丢了,失主报失,一会儿就能补上。我看还是扔河里吧。”
两人商量停当,把卡扔到了河里。
取钱后不久,失主发现银行卡遗失,卡内已被人取走9000元,遂向警方报案。
警察很快找到二人行踪,等警察赶到,两人交代了整个过程。小吉说:“取出来9000元,大哥给了我3000元让我用,我拿出2000元,还给大哥,因为我之前欠他钱。我们不敢取更多,卡扔河里了。”
此时已经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阶段的陈慈林发现,办案民警非常仔细地讯问小吉,以期分清整个案件过程中,哪些事是小吉的老乡工友做的,哪些是小吉独自做的。比如ATM机是谁操作的,取钱一共输入三次,都是谁输入金额的。然而江湖义气的小吉一口咬定是两人同时完成的。小吉不停地对警察说:“听旅馆说警察要来,我们就在旅馆等。我们取出的钱一分没花,全部还了出来。既然我把钱还了,为什么还要把我们带到看守所?你们什么时候放我出去啊?”对于这些问题,陈慈林耐心地向小吉作了解答。
“小吉这次犯罪是一时糊涂,取钱后还销毁了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失主可能的损失。当听说警方寻找他们时,没有逃逸,还向警方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且所有赃款都全部退还失主。从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建议寻找其直系亲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避免刑事处罚打好基础。”陈慈林说。
7年前,陈慈林被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特聘为“合适成年人”,他同时还是铁路杭州工务段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合适成年人”已成为杭州工务段关工委工作的一个亮点。“特别是在铁路上犯案的年轻人,许多老家、父母家人都在外地,有的父母甚至在深山里。遇到这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可能请他们的父母到案发地。有些嫌疑人,父母是文盲,或者残障人士,无法履行家属职责。”
提起2007年起实行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石建国对《新民周刊》说,“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有的孩子尚不懂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孩子对办案机关怀有敌意,无法坦诚沟通。本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可以起到‘桥梁’作用,但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可能无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也无法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功能。而‘合适成年人’的出现,使我们与嫌疑人之间,有了沟通的‘桥梁’,如今这样的‘桥梁’已不可少。”
代替监护人保护孩子
近几年来,随着高铁的开通,铁路上的刑事案件有所下降,在浙江,涉及铁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已经好几年没有发生了。然而,但凡有此类案件,不仅检察院,连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也立即想起“合适成年人”。但像陈慈林这样的义工却为数不多,“合适成年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要有奉献精神,要热心公益事业。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然而,正如石建国所说,在一些涉及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很难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为此,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合适成年人”到场起源于1972年英国的肯费特案,在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正式确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借鉴英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试行从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中聘请“合适成年人”,协助、参与检察机关侦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石建国告诉《新民周刊》:“当时我们在上海铁路局杭州地区的单位中,遴选‘合适成年人’。我们觉得‘合适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子女、老师对学生和医生对病人一样,满腔热情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和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必须由专人办理,为此,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设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其中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性检察官参加。
“说实话,当年检察院要聘请我担任‘合适成年人’时,我半天回不过神来。”陈慈林告诉《新民周刊》,“我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服务20多年,然而那时候也从未听说过这个拗口的名词。突击恶补了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规,经检察院介绍后才逐步搞清楚原委。”
专业的热心人
陈慈林接到的第一笔“业务”,是湖南男孩小杰。2007年9月2日,时年17岁的小杰独自一人到上海找工作。在K135次列车上趁人上厕所时,偷了他人的手机。在乘警询问时,小杰交代了作案事实,后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提请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后,因小杰父母无法到杭州参与诉讼,办案检察官根据该院制定的“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的规定,及时聘请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启动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绿色通道”。
在看守所审讯室,“合适成年人”陈慈林说明来意后,很快取得了孩子的信任,一席话说得小杰流下了眼泪,他一再表示要悔过自新。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对小杰取保候审。该案移送起诉后,经检察机关检委会研究,依法对小杰作了不起诉处理。
另一次发生在2009年4月13日。小王在K8457次列车上偷窃时被乘警当场抓获。在案件提请批捕阶段,女检察官陈米华经过审查卷宗,又聘请“合适成年人”陈慈林一起参与讯问,发现犯罪嫌疑人小王的年龄有问题。经与小王耐心交流,得知小王的父亲为了方便儿子出来打工,在身份证上故意将年龄虚报了2岁。此话引起陈慈林的关注——如小王确系1993年6月5日出生,其作案时尚未满16周岁,鉴于此案案值较小,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慈林告诉《新民周刊》:“为此,检察机关与公安专程到小王户籍地,通过走访其邻居、学校和其叔父等,取得小王确系1993年6月5日出生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对小王进行教育后,让其家人带回家管教,避免了一次可能的错判。”
在一起青少年贩毒案件中,由于案情重大,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办理。因分院当时没有聘请“合适成年人”,因此在征求下级院的意见后,分院继续请陈慈林担任该案的“合适成年人”。
担任“合适成年人”完全属于公益性质,就连与检察院、公安联系相关事宜的通讯费也要自掏腰包,陈慈林却乐此不疲,将之视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从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角度说,我盼望尽快有参与侦办案件的机会;但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角度说,我希望这个角色是虚置的,永远不要有‘业务’上门。”
在《新民周刊》采访期间,陈慈林再次获悉,7月24日,在一趟杭州开往昆明的列车上发生窃案,云南籍嫌疑人出生于1997年10月。接到任务,陈慈林告别刚刚出生的孙子,又一次赶往看守所,去为一位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奔忙。(文中未成年人均用化名)
链接:合适成年人
这一词语来源于英国,或称合适代理人,其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现场,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协助其与审讯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到场的合适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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