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还是霸占?
阅读提示:校友捐赠房产用于高校建设本应成为美谈,但捐赠者的后人却不认可这一捐赠事件。
记者|王 煜
一块淡蓝底色的玻璃牌匾,挂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教学科研综合楼主楼一楼的大厅里,上书:“根据章之汶、欧阳藻校友的遗愿,其北京西路9号的房产于1988年捐赠我校,支持了本楼的建设。特立此牌,以为纪念。”
牌匾文字提到的章之汶是著名的农业推广专家和农业教育家,欧阳藻是著名无线电专家和教育家,两人都出身于南京大学前身之一的金陵大学,且是表兄弟关系。
两位知名校友将房产捐赠母校,促成目前这栋主楼17层、裙楼5层的气派大楼的建立,大楼被用于新闻传播学院以及软件学院等单位的办公。
校友捐赠房产用于高校建设本应成为美谈,但捐赠者的后人却不认可这一捐赠事件。从2004年起,他们开始诉讼抗争,他们认为,1988年的“捐献”是无效的,南大不应获取这处房产;当年之所以能办成过户手续,关键在于一份伪造的《全权委托书》。
房产出卖突然变“捐赠”
章之汶,字鲁泉,生于1900年。1934年至1948年,他担任南京大学的前身之一金陵大学的农学院院长。1949年之后,章之汶担任联合国粮农组织副总干事长、世界稻米协会执行秘书长、台湾“中国农村复兴联合会”执行长等职务。他先后撰写了4部具有国际权威的农业著述,是世界著名的农学家。1966年,章之汶从联合国退休,1974年定居美国。
1937年,章之汶与表弟欧阳藻(字觉清)在现南京市北京西路9号,当时地址为金银街平仓巷,紧邻金陵大学的地段出资自建了一处房产,包括5栋多层洋房和几间附属平房,建筑面积共计1422.2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后来,这处房产曾被日本大使馆、美国军事援华组、埃及大使馆等使用。由于章之汶与欧阳藻离开大陆,解放后,房屋由政府代管,由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营房处使用。
1979年,为落实中央侨务政策,南京市人民政府撤销代管,开始办理这处房产的发还手续。在国内办理接收手续的是章之汶的长女章丽云和欧阳藻的弟弟欧阳茆。1982年1月5日,章之汶在美国去世;1985年,其妻去世。1987年,欧阳藻去世。1987年3月,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北京西路9号的房屋产权证,注明产权人是章之汶,共有人为欧阳藻,产权各占二分之一。
同年,南京市房产局向章丽云等人下达了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
1988年5月,章之汶名下在南京的另外两处房产被相继发还,章丽云从上海赶赴南京,准备领取土地使用证。在她看来,为接收父亲的房产,将近9年在海内外的奔波,终于可以告一段落。父亲曾于1981年写信给她,称:“金银街房地产,江南大学要收买……将来出售时,所有收入都存放银行,由我考虑分配给你们。”接收手续办好之后怎么按父亲的遗愿处理这处房产,应该是下次回宁的事了。她买好了5月28日去美国的机票,就等南京市房产局发证后离开。
然而,让章之汶的其他6个子女不能理解的是,章丽云一直到今天也没能领到这处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记录在案的事实是,1988年5月19日,章丽云、欧阳茆签订了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给南京大学;5月21日,双方在南京市公证处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随后,南京大学据此在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赠与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捐献是为支援南京大学的教学建设,“今后在该地建设教学用房时,在建筑物的基石上刻以章之汶、欧阳觉清支持母校建设的字句,永留纪念”;南京大学奖励章丽云、欧阳茆两人各20万元;并购买住房让章之汶、欧阳觉清的继承人租住。赠与协议签订当天,南京大学付给章丽云27万元;1995年,南京大学与章丽云签订补充协议,不再提供租住房,而是一次性支付了房款50万元。欧阳茆当时将20万元存在南京大学,后按照欧阳家的意愿,该校以此为基础设立了“欧阳藻奖学金”。
哪里来的《全权委托书》
赠与手续办完16年后的2004年,章丽云回南京旅游,想看看父亲位于北京西路9号的房产现在是什么样子,到了之后发现,南京大学并未按当年约定在此处兴建教学用房,而是保留了房屋作为职工住宅。章丽云认为南京大学“严重违约”,而章家的其他后人也陆续知晓了此事。
2004年,章之汶的孙子章安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京市房产局1988年做出的产权变更;一审败诉后,章安明上诉,但后来撤诉。2004年底,章之汶的房产被拆除,开始在原址建设新的大楼。2008年,章之汶的二女章佩艾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定章丽云将北京西路9号房产赠与南京大学的行为无效。两起诉讼的起因在于,章家后人认为,章丽云当年并无权代理章之汶的全部继承人进行房产赠与;连章丽云自己也如此承认。
章丽云通过代理人李林(化名)向《新民周刊》记者转述了当时的情况:1988年5月,她到了南京市房产局,却被告知北京西路9号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不能发了,原因是南京大学通知该局,此处房产已被该校征收,将作为校方建设用地,并且出具了鼓楼区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局早在1985年的相关征收文件。章丽云一下子懵了:父亲的房子怎么才发还就要被征收拆迁?据她说,当时南京市房产局的负责人说:“现在房子要被拆了就什么都没有了,还不如捐给学校,这样是对教学的贡献,可以立碑纪念,你们也能得到一些经济补偿。”
章丽云称,南京大学全权代表周林华在明知章丽云没有得到章之汶以及其全部继承人授权的情况下,让她签署了赠与协议;并在做公证时,表示“手续我们来解决”。于是,公证文书几乎全由南大的代表和公证员操办,最后章丽云、欧阳茆只是按要求在公证书上签名,并提前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而且,她还按南大的要求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自己已得到授权,将来有任何纠纷,责任自负,并且让兄妹补全授权声明。
虽然自认理亏,但章丽云当时的情境得到了兄妹的理解。她的妹妹、章之汶的三女章荷生在2004年的一份声明中说:“……事后,于1988年我们都收到公证书,并要我们兄妹都要补交同意章丽云捐献的声明与证件,尽管我们不理解当时的政策及法律程序,但我们深知章丽云受家父委托,独自在南京辛苦奔波了九年,她已经处在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才选择如此下策……故我们兄妹六人都没有补交同意的声明及证件,也无必要追究章丽云的责任……”
章丽云称,她次日到上海,随后回美国,至今也没拿到过这份公证书的正本。而记者在南京市房产局的档案文件中看到,当年的这份《房产买卖契约》中,下方写着“有偿赠与”,只有买方南京大学的印章,卖方签章处至今仍是空白。
公证处之所以能做出这份公证,关键在于一份《全权委托书》。在这份署名为章鲁泉、欧阳觉清并盖有印章,日期为1982年1月1日的委托书中,写明章之汶、欧阳觉清分别委托长女章丽云、胞弟欧阳茆为全权代表,二人“具备法律资格向政府有关单位办理各项申请发还以及产权处理事宜”。
恰恰是这份“委托书”,成为章家人质疑的焦点。章丽云称,这是南京大学律师为支持“赠与合同”有效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一份复印件,以表示章丽云有权代表业主将诉争房产赠与南京大学。而章丽云代理人李林向《新民周刊》记者提出了“委托书”的诸多疑点:文书上没有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任何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中提到的房产地址是“北京西路十一号”,而该处房产的地址实为北京西路9号,这与真实地址不符;签署日期是1982年1月1日,而章之汶于1982年1月5日去世,1月1日他已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处于昏迷状态,有医院的记录为证,他怎么可能签署这份文书?这份文书无证人,字迹和章之汶字迹完全不同,而且子女都可证实,章之汶未留下关于房产的任何遗嘱。“1981年5月,在章之汶给章丽云的最后一封信件中,他还明确地说要把这处房产卖给江南大学(记者注:江南大学1947年曾位于南京,1958年整体迁往无锡至今,章之汶所指应是他解放前离开大陆时的校名),根本没有捐献给南京大学的表示。”李林说。
不被允许的司法鉴定
然而,在章家人就此发起的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江苏高院、审查抗诉申请的南京市检察院,一致认可《全权委托书》的有效性。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2011年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日期为1982年1月1日的《全权委托书》中,章之汶确有全权委托章丽云处理房屋产权的意思表示,虽然该证据系复印件,但其中明确说明交于受托人的是与正本相同的影印件;而且该事实可以与章丽云、欧阳茆自1980年以来多次与南京大学的书信中表达的意思,以及1998年出版的《章之汶纪念文集》中章丽云的叙述相印证。
对此,李林称,法院不顾多重疑点就全盘信任委托书的内容,“委托书说什么就是什么,甚至连它说是与正本相同就直接予以采信,十分可笑”。他说,一审时,南京大学称章丽云多次在信中表示要将父亲房产捐给对方,列出了一些书信内容,但并未让章丽云看到这些信件,这些证据至今都没有经过质证。“我母亲说,他们提到的这些信件她都没有写过。”而关于《纪念文集》,李林说,这是由校友编辑的一本集子,其中章丽云的内容并非她本人所写,因此也不能作为证据。
在章家人看来,这份《全权委托书》就是伪造的。李林称,为了证明该《全权委托书》的无效,他们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了章之汶的亲笔书信,申请据此对《委托书》做笔迹的司法鉴定,但未获法院批准;在二审中他们继续申请了鉴定。而二审判决书中提到,章家人未在一审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至二审已过申请时效,因而不予批准。李林称:“我们明明申请了却说没有,这简直是颠倒黑白!”
一审判决书中提到:法院认为,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章丽云是否有权将诉争房产赠与南京大学。之后的裁判文书中基本都认可了这个观点。对此,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平晟认为,既然法院认同这个争议焦点,那么《全权委托书》就是重要证据,它是否真实有效显然是做出判断的关键,如果一审法院确实不支持鉴定申请,那这样的操作方式让人难以理解。“并且,法院应该聚焦于查明房产的产权人即章之汶是否有过捐献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他的女儿章丽云是否曾在信件中有过这种表示。”
在二审过程中,李林曾自行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章之汶的书信笔迹与1982年《全权委托书》的笔迹做鉴定,鉴定意见是倾向于二者不是同一人所写;但二审法院没有认可此鉴定。
2013年,李林经过努力找到了1982年《全权委托书》的原件,他再次自行送交鉴定,此次鉴定单位是上海市恒平司法鉴定中心,结论依然是1982年《全权委托书》并非出自章之汶之笔。更让他感到匪夷所思的是,送检材料中有一份南京大学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日期为1984年1月10日的申请函,鉴定结果是这份信函与1982年《全权委托书》是同一人写的。“如果法院认同《全权委托书》的有效性,那岂不是等于认同1982年初已经去世的章之汶在两年后又‘复活’了吗?!”
对于《全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以及司法鉴定申请等本案的相关问题,《新民周刊》记者近日分别走访了南京大学房产管理处、宣传部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信访办、研究室,并按要求发去采访提纲,希望能采访南大房产处相关负责人及案件一审主审法官。截至发稿,南大方面未做出回应。鼓楼区法院以记者未出示记者证为由拒绝了采访;实际上,该记者证正按国家新闻出版总局的规定在换发过程中,记者向该法院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并出示了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但仍被拒绝。
李林告诉记者,他最近向中纪委江苏巡视组反映了此事。与巡视组工作人员谈话后,很快,鼓楼区法院信访办的一名赵姓工作人员约见了他。他说,该工作人员称鼓楼区法院要依法纠错,但不敢提对《全权委托书》做司法鉴定,并说今后他们也不会做这个鉴定。
“章家后人并不是没房可住要争这套房产,我们要的是一个公正的说法:作为法院定案的唯一重要证据,《全权委托书》是真是假,究竟该听谁的?”李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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