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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拯救 被家暴的孩子

日期:2019-01-16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在不少家暴儿童行为中,由于孩子没有受到很明显的身体伤害,这些以管教为名的肢体攻击,在媒体没有曝光的情况下,很难被发现,也很难被界定为家庭暴力。现在有了强制报告制度,举报家暴行为成为义务,将会逐步改变人们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撰稿|阿晖


  深圳一位8岁女童被亲生父母家暴的监控视频2018年年底在网上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不小反响,也引发了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其实,在“不打成器”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孩子被打骂的现象在我们身边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只不过这次曝光的视频中,孩子家长下手实在太狠,引起了网友的愤慨,进而深圳市公安机关介入,已依法对其父母刑事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只有拿起法律的铲子,才能铲掉千百年来封建意识下积累的“棍棒教育”观念。家暴孩子的父母“被关了”,但更多人关心的是,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孩童遭遇家暴后,该何去何从?施暴父母的责任又当如何?如何破除家暴犯罪案件面临的办案困境?反儿童家暴的法律制度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发挥更大作用?不少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实施家暴的父母该当何责?


  对孩子进行打骂管教,是不是就是实施家暴呢?法律的界限究竟在哪里?这是很多人比较困惑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许莉副教授表示,对孩子的管教在法律方面讨论比较多的是父母能不能有体罚行为,到底能不能打孩子。一种认为是从中国文化的传统来说,在适度的范围内父母有惩戒的权力,一种认为是动一个手指头都不行,属于不妥当的管教方式。这个在法律学界是有争议的。

  著名家事律师严嫣认为,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讲,家长只要动手就是家暴,但是事实上,国内很难认定动了手就是家暴,这与国外不同。《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解决了一些个案,但是还没有做到真正到位。她表示,家暴的界限在哪里,其实法律界限并不明确,这种行为一般也很难被发现。但只要实施了打骂的行为,一定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与否,是以结果和情节论,取决家庭暴力的强度,伤害的程度以及性质恶劣的程度。打到孩子有伤了,就是虐待,伤得严重了,就转化为故意伤害。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对于深圳家暴案中女童的父母作为加害人应如何追责,关键要看女童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女童父母长期施暴,造成了女童严重的身体损害或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应该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长期虐待而是偶尔的一次性殴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如果女童父母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汤汝燕也认为,“追责要有一定依据,要对家暴区分程度、区别对待。”她曾办理过一起8岁女童被生母虐待案,母亲多次用拖鞋、绳子、电线等对其进行殴打,属于比较恶劣的情节,累计造成其74%的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伤势已构成重伤。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名母亲最终以虐待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未经法定代理人(女童生父,二人已离异)同意与被害人接触。


制止家暴法律有“三宝”


  如何用法律手段来制止家暴行为?严嫣律师向记者介绍,在2016年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制止家庭暴力,规定了三种处置方式:强制报告、出具告诫书以及人身保护令,对于儿童家暴行为的早期发现、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武器。这三种制度都是首次出现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将强制报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许莉副教授认为,法律规定的这些机构和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管能否判断是不是家庭暴力,都要去报警,由公安介入去调查,进行干预。

  告诫制度是一项具有警示和防止暴力更加严重化的行政干预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告诫制度的适用条件、告诫书的内容、告诫书的送达人员和单位以及对告诫书执行情况的查访和监督。许莉副教授介绍,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方面将会对其出具告诫书,其中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针对司法保护受害人安全问题,《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严嫣律师看来,人身保护令无疑是家暴受害儿童的护身符,为其提供了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同时也对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形成了威慑力。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罚款,又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在深圳这起家暴案件中,深圳市宝安区妇联已向法院申请了该女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检察日报》报道,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56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破除家暴案举证难多方入手


  在中国,“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根深蒂固,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被视为家长的“正常教育”,是“家务事”。严嫣律师介绍,在不少家暴儿童行为中,由于孩子没有受到很明显的身体伤害,这些以管教为名的肢体攻击,在媒体没有曝光的情况下,很难被发现,也很难被界定为家庭暴力。由于有了“管教孩子”的遮羞衣,很多家暴儿童的行为是被漠视、旁观的,被以“家庭矛盾”为由不加干涉。

  不过现在有了强制报告制度,举报家暴行为成为义务,将会逐步改变人们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但是现在家庭私密性加强了,对孩子的家庭暴力隐蔽性也更明显,等到被发现了情况都比较严重,比如南京曾发生的养母虐童案。

  李明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全,受害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认定等都是家暴案件的特点。“由于家暴行为的隐蔽性,加之受害者在极端恐惧下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原告方难以提出大量证据,最终败诉。” 他认为,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确立家暴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方向,适当将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施暴者身上。此外,还应当鼓励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扩大线索、证据的来源,积极留意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

  当然,严嫣律师表示,强制报告机制固然是好的,但是举报者获得证据也要合法合规,用合规合法的途径来帮助孩子。她觉得在深圳这起案件中,原始视频证据的获得有侵犯他人家庭隐私的嫌疑,上传视频者帮助孩子的方式也是不对的,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有选择性地向媒体曝光。“实现正义的同时,也要用正义的方式。” 严嫣说。

  检察官汤汝燕结合办案实践,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认为,破除“举证难”主要可以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有的被害人身上的淤青伤痕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褪去,影响伤情鉴定结果,公安部门可以加快此类案件办案进程,及时固定证据进行鉴定,完善证据链条。第二,学校和社区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监管责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落实对虐童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此外,建议不要将相关视频、图片随意发布到互联网,一来不利于儿童隐私保护,二来也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第三,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足够的辨别是非的能力,需要有关部门加强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撤销监护权需要审慎


  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干预手段,《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还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因此不少网友呼吁,撤销深圳案件中施暴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据《检察日报》报道,来自民政部2017年统计,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遗弃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强奸、性侵、猥亵未成年人,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三类案件最为高发。据统计,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监护人588人,起诉587人。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继续监护的,检察机关共建议、支持有关部门和个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121件。

  不过许莉副教授表示,父母家暴孩子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了,监护权也不是轻易撤销的,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有大量的情况是父母虽然有家暴违法行为,但情节与后果并没有达到需要撤销监护权的地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可剥夺监护权,但这种处罚一般是在监护人具有非常严重的犯罪性质的行为时才会被启动。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也认为,对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权应持审慎的态度。“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督促父母改正暴力行为的手段。”他认为,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权,应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能看到未成年人被家暴,就条件反射般地要撤销父母的监护权,而是应综合考量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境遇带来的影响。此外,不能忽视监护权的恢复机制,这样才能敦促父母改正自己的暴力行为。

  严嫣律师表示,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应该在最前端就进行心理健康的干预和辅导。不过她认为目前国内懂儿童心理学的心理专家比较稀缺,在专业人士和干预机制上还是有所欠缺,这方面需要加强。

  李明舜也提到,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员参与诉讼,为未成年人和被申请人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杨晓林也认为,如何构建科学的心理干预救助机制、重塑健康人格,是当前少年司法亟须解决的问题。他认为,各部门都应当通力合作,完善相关的合作机制,通过社会机构干预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这是一种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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