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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物从天落,何人应负责?

日期:2019-11-27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即便是出租出去的房子,房东除非证明自己对于高空坠物无任何管理或者维护的责任,否则也要负责任。
作者|姜浩峰


终于开始修了。” 1120日,站在上海南翔绿地威廉公馆3期的小区正门口,几位居民看着一侧的小门,如此嘀咕。

自今年八月份开始,这个交房将满五年的小区,小区侧门上方就不断有石材落下。当时,小区旁边小超市的阿姨第一个发现地上有碎砖。这里进进出出,有老人,有小孩,还有快递员、超市送货员,万一砸到谁,可就惨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之际,负责该小区管理的上海深长物业公司才开始对耽搁了数月的侧门进行维修。可能是《意见》出台,物业公司感觉到应负起责任来了。居民李先生告诉记者。

何物从天落,何人应负责,自然是《意见》出台后相关单位、个人应该考虑的事,但大家如能齐心协力防止高空坠物的发生,岂不更好?


  

防患未然须悉心

 

类似南翔绿地威廉公馆3期这样甚至更严重的情况,前几年曾出现在上海市普陀区白丽路上的联星丽景苑小区。因为台风,这个当时交房不满十年的小区的几幢高层,外墙石材大面积脱落。由于是本地城中村动迁小区,当时管理方选择了等待——等该小区二期开始建造时,再顺便对一期外墙进行大面积修复。在等待期,物业将大楼周边石材可能坠落的区域用警戒线围起来,提醒居民、路人避让。

有房地产业界人士向记者披露,原本,上海等城市的公有住房都以十年为一个大修周期,诸如外墙、屋顶等都会做加固修复处理。然而,住房商品化以后建造的小区,却大多无法按照十年大修一次的周期进行维护。即便有小区维修基金,如何动用需要征集居民意见。随着这些小区使用时间的增加,高空坠物时有发生——主要现象是外墙贴面脱落等。

也有小区出现人员死伤的严重事件——今年45日,上海宝山区市台路某小区,大堂内信箱上方装饰性石材掉落,砸死一8岁男童;今年6月,深圳福田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落下一扇窗子,将一个上幼儿园的幼童砸到休克。

类似高空坠物,有多种原因。有些小区,由于开发商施工时在胶材选择、施工方式上有瑕疵,造成交房没几年就出现墙面石材脱落等情况。在保修期内的,当然可以找开发商维修,开发商进场维修前,物业可以在现场拦警戒线提醒居民。当然,物业公司也可以帮着开发商进行维修。刚过了保修期的,该由谁来维护保养呢?原开发商、物业公司,包括居民之间,产生了意见分歧,维修之事往往一拖再拖。

不久前,四川攀枝花东风社区曾发生过这么一个案子——小区房屋外墙瓷砖脱落,砸中居民停放的几部汽车。小区外墙瓷砖脱落的问题,东风社区所在街道和社区干部曾多次去该小区协商。令人挠头的是——这个小区根本没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代行物业公司职能的是小区自管会。街道和社区干部给出的防患方案是——将易脱落的外墙瓷砖全部拆掉,防止再次造成伤害,但小区很多居民不同意出有关费用。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对街道和社区干部的建议表示支持。他认为,如果小区还有瓷砖脱落、墙体剥落等情况出现,也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全体业主先共同出资维修,以确保安全。如果业主们都不愿承担维修义务,或因部分业主不同意出钱而使得外墙维修提议不能通过的,一旦发生外墙瓷砖脱落伤人事件,全体业主都有可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事不关己。张天鸿说。然而,亡羊补牢之事,还是因为业主无法达成共识而告吹。

防止高空坠物,应该建立起人人有责的全民意识,特别是对于有房一族——既然有恒产,就该有恒心,对自家房产的悉心维护,才是免除未来大麻烦的正规之道。东风社区居民在眼前已发生坠物砸伤车辆之事以后,仍无法达成统一的小区维修出资方案,实在令人遗憾。

  

具体责任能厘清

 

攀枝花东风社区车主苟女士、李女士的汽车损伤部位包括后侧挡风玻璃、车顶、车身等。两人自称只能干着急——一时找不到赔偿对象。张天鸿律师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这个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整栋楼的业主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不过,前提是——苟女士和李女士也必须证明自己的车是按规定停放的,否则她俩也得负一定的责任。

假设在一个有物业公司的小区遇到类似情况,受害者是否就应该找物业公司索赔呢?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国刚律师说:这个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物业公司未尽责,则由物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勤勉地管理、服务之责,对小区建筑公用部位及附属配套建筑,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养护及管理,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人身安全伤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示。

在范国刚看来,《意见》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要追究其侵权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记者了解到,高空坠物案件发生后,有些居民会有担心——自己所住建筑坠物伤人,尽管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甚至根本不知情,案件最终却可能与自己脱不了干系。比如攀枝花东风社区建筑外墙砖块脱落,整栋楼的居民成为共同被告,实则该楼大多数居民,甚至全楼居民事前根本不知道可能有砖块从楼上掉落。再比如有的小区是商品房小区,居民发现外墙有砖块脱落,告知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却迟迟不来维修。一旦出事,也有居民害怕不得不去承担责任。

范国刚告诉记者:首先,居民小区里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受到损害,如果不能确定真正的责任者,确实会由落下物体的一整栋楼的居民连带承担责任,补偿死、伤者的经济支出,适用的是民法上的公平责任,但这并非绝对。这种补偿,通常有办法剔除住在一楼、二楼的住户,因这些住户不满足高空坠物要求。其他住户如果能够自行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也无需承担责任。范国刚律师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空坠物事件在民事侵权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上先推定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责任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才能免除己方责任;若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出租出去的房子,房东除非证明自己对于高空坠物无任何管理或者维护的责任,否则也要负责任。

  

坠物责任不同于抛物责任

 

范国刚认为,对于未经历过高空坠物之患的市民来说,如果经济条件允许,也可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的办法规避风险。买过保险的,一旦遭遇高空坠物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理赔。

范国刚认为提前买保险是规避风险之道,主要原因在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是有区别的。何为抛物,何为坠物,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范国刚向记者解释道,高空坠物是由于建筑物管理不善造成的附着物等意外脱落,而抛物事件,则是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行为人主观控制的,或者说,行为人也能主动在第一时间阻止危险结果发生。

高空坠物与抛物,看似一字之差,实则二者在责任人主观动机方面不尽相同,总体上说,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也不同。范国刚认为,由此带来的,即是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坠物和抛物也要予以区分。

在刑事方面而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事件,当事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亦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刑责更重。至于高空抛物的目的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则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过失导致高空坠物,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在民事责任方面,应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范国刚说,抛掷、坠落物品致害案件,在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其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有个鸽迷搬到17层小高层住宅的12楼,在窗外加装看似防盗窗的不锈钢笼舍,将鸽子养在里面,这显然已经违反了上海市的养鸽规定。造成的麻烦则是——鸽粪成了高空坠物,每天定时、不定时落到楼下11个住户的玻璃窗上,更有鸽粪掉落在一楼停车位上。说起来人家不是故意的,然而我认为就是存心的。住在鸽迷的楼下的人家颇为愤慨。与此相类似的,高层居民在窗台养花,平日浇水飞流直下,台风天更令人恐惧。此类问题,当然有包括《意见》在内的各种文件,甚至法律、法规去对照,可真正做到优化管理,则考验着街道、社区管理部门、管理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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