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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后选择我作“嘱”

日期:2024-08-06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近年来,老年人去世子女争遗产发生纠纷乃至反目成仇、诉诸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热议“生前怎么做好财产安排”。随着大家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通过订立遗嘱形式来处置自己财产的人也越来越多。
记者|金 姬


  未知生,焉知死。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死亡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现实中,不少人觉得生前安排“身后事”不吉利,很多老年人往往生了重病才想到立遗嘱。然而,随着时代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国人对于遗嘱的态度也愈加开放和理性。

  尤其是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单身主义、不婚主义、少子化、空巢化等逐渐成为常态,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通过遗嘱的形式,为自己也为家人,做好人生的最后一次选择。


一场生命的教育


  因为忌讳在活着的时候谈死亡,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财产继承基本沿袭着法定继承的文化习惯。父母往往把自己看作家产的管理者而非占有者。所以,中国老人去世前很少立纸质的遗嘱,常见的场景是老人会把儿子女儿叫到床前,一一嘱咐,兄弟之间要如何和睦,如何把这个家延续下去等。

  古往今来,中国关于遗嘱继承陆续出现了一些新规,但大多集中针对“户绝”,以及没有法定适格的男性继承人的家庭。

  而法定继承之所以能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居于垄断地位,与中国家庭制度的持久坚固有着最直接的关联。由于中国人血亲观念非常重,因此每个家庭都忌讳自己身后门户灭绝。出于把家庭门户传继下去的本能愿望,多数中国人所谓的分家其实就是一个“传家”的过程。与此同时,有权立遗嘱的主体往往只是利用遗嘱这一形式,对于遗产在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家一姓当中的适格继承人之间进行份额调配而已,很少见到将遗产赠与外人的现象。

  而中国当下的遗产继承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但大多数民众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主动订立遗嘱的意愿并不强烈,而是遵照法定继承,让财产在本家族内流转。

  近年来,老年人去世子女争遗产发生纠纷乃至反目成仇、诉诸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热议“生前怎么做好财产安排”。随着大家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通过订立遗嘱形式来处置自己财产的人也越来越多。

  2013年成立的中华遗嘱库,见证了国人对于立遗嘱的观念转变。根据2023年度《中华遗嘱库白皮书》:遗嘱人平均年龄从2018年统计的77.43岁降低至2023年的67.82岁;从2013年到2023年,在中华遗嘱库进行遗嘱保管的中老年群体数量上涨了近7倍;近10年来,中青年订立遗嘱的数量增长了24倍。

  从中华遗嘱库遗嘱登记保管数量的增速,能直观感受到老百姓对订立遗嘱的需求越来越旺盛。白皮书显示,截至2023年年底,中华遗嘱库遗嘱登记保管数量达311868份。2013年,进行咨询的中老年群体数为21420人,遗嘱登记保管量为6804人,保管比例为31.76%;而到2023年,中老年咨询群体达到85622人,登记保管量达到53422人,保管比例上升到62.39%。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立遗嘱是一场生命的教育,是一种“向死而生”的观念。


立遗嘱的重要性


  很多人觉得法定继承就好,没必要立遗嘱,其实不然。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平晟律师对《新民周刊》表示,法定继承规定了继承的一般原则、顺位和分配方式,鉴于法律尊重并认可自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存在真实有效的遗嘱,则可以排除法定继承,按照遗嘱的安排处理继承事宜;反之,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通常按照法定继承。

  “遗嘱非常重要。举个例子,在再婚重组的家庭,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具有继承权,被继承人要充分注意这一点,如果本人并不希望继子女获得遗产,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就必须通过遗嘱变更法定继承的适用。”朱律师补充道,“比如有些再婚家庭又离婚了,继子女跟着原来的父亲或母亲,被继承人和继子女之间长久没有来往。但如果被继承人不立遗嘱,百年之后的遗产,继子女还是有可能拥有继承权(虽然存在一定争议)。这在现实中就遇到过,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在继承时还要找到继子女,才能完成遗产继承,这就很麻烦。”

  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一些老人立遗嘱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子女。中华遗嘱库此前的统计数据显示,60岁以上的老人立遗嘱,其中约14%的人是为了隔离子女婚姻风险,约32%的人是为了避免家庭纠纷。

  在中华遗嘱库2024年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则案例:年近七旬的沈阿姨拥有一套父辈留下的房产。近期,沈阿姨的独生女即将结婚。沈阿姨在高兴之余也在担心,自己和老伴儿百年之后,女儿继承房产,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女婿会分割掉房产的一部分。到中华遗嘱库深度沟通后,沈阿姨选择了保障性条款,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所有遗产定向传承给女儿个人。沈阿姨表示,遗嘱是他们留给女儿最好的保障,房产也是女儿最后的“避风港”。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则是再婚家庭的财产安排:年近七旬的秦先生早年离异,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后来女儿组建家庭有了孩子。但现在女儿也婚姻破裂,独自抚养孩子。在一次活动中,秦先生邂逅了年轻的陈女士,两人互有好感并决定结婚。为了避免黄昏恋背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继承风险,也为了给离异后的女儿留下保障。秦先生在再婚前,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遗嘱,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遗产由亲生女儿继承。

  此外,如果牵涉到微信账号、QQ、支付宝、游戏账号、多样化的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朱律师建议在作为遗产处置时要区分看待。“诸如账号之类的,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比如某些账号是需要身份认证的,紧紧依附身份特征,也不能随意转让,或者说不具备交换价值,就不能被视为财产,当然也就无法作为遗产去继承。另外一些比如游戏道具、虚拟货币财产(暂假定其合法),本身可以转让或者有一定价值,通常可以作为遗产。至于继承这类财产的具体流程、方式,需要与管理、运营这些虚拟财产的主体协商。”


不动产至关重要



上图:当老年人的主要家庭财产仍然以房产为主,通过遗嘱保护房产,对于老年权益保护、晚年幸福和家庭的平稳发展至关重要。


  中华遗嘱库2023年的数据显示,在老年群体包含不动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基金、理财合同、收藏品等类型的财产中,不动产是遗嘱人的主要财产,占比高达99.78%。

  在现实中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房产也是主要标的之一。

  朱律师就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被继承人主要遗产为一套房产,继承人之一拿出了一份遗嘱,欲证明该房产由其一人继承,但其他两位继承人均不认可该遗嘱,该遗嘱在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但代书人及见证人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人强迫或诱使被继承人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高度可能),最终该遗嘱未被法院认可,法院依法判定按法定继承,三位继承人均分房产。“作为律师,还是建议公民在订立遗嘱前充分咨询专业人士,妥善订立遗嘱,避免争议,同时保障自己的心愿能够实现。”朱律师感叹道。

  当老年人的主要家庭财产仍然以房产为主,房产就不仅仅是家庭的一项主要财产,而且是老年人晚年得以安居生活的保障,是居家养老作为养老主体方式的基础背景,通过遗嘱保护房产,对于老年权益保护、晚年幸福和家庭的平稳发展至关重要。

  在中华遗嘱库2024年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则案例:刘阿姨(化名)三名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第一次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时,刘阿姨将自己名下三套房产,分别留给了三名子女。但好景不长,在刘阿姨后续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前来探望过,后续的生活中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只有刘阿姨养的宠物陪伴左右,成为她孤独生活上的心灵慰藉。因此,刘阿姨更改了她的遗嘱,将自己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希望宠物医院能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自己的宠物,以及宠物的后代们。

  2023年,媒体也报道了“上海一老人生前留下19份不同遗嘱”来处置同一套房产的新闻。原来,从2013年至2017年,八旬老人曹某共写下19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分别向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承诺,要将同一套房产单独留给她们。2021年,老人去世后,第一份遗嘱的受益人(老人的二女儿)便将另外两名亲属(老人的大女儿和老人的孙女)告上法庭,主张立给自己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针对几位当事人对于遗嘱真实性的怀疑,法院方面首先进行了专业字迹鉴定,确认19份遗嘱均为曹某亲笔所立。同时,法官发现,老人立遗嘱期间,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且曾被指定过监护人。法官走访了老人居住过的两家养老院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均确认,老人在此期间意识有些模糊。

  法官表示,遗嘱无效的话,房产归属就会以法定继承来确定。最终,经过两年的拉锯,三方在法官的不断释法明理下,在2023年达成和解一致——由无房的二女儿继承50%的房产份额并承担遗产税,大女儿和孙女分别继承25%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老人为了避税,想要在生前就把房产转到子女或者孙子女名下。对此,朱律师提醒说:“我国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不存在遗产税的问题。但因为零对价获得房产,在转让(俗话说‘卖房’)时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及比较大额的营业税(转让价与获得对价的价差比较大)。如果老人需要提前处理房产的话,以买卖的形式也是可行的。”


无效遗嘱比例不低


  虽然国人对于立遗嘱的意识增强了,但并不是所有遗嘱都是有效的。上文中那位生前留下19份不同遗嘱的上海老伯,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而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朱律师进一步表示:“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对所涉财产归属认定错误(即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纳入了遗产的范围,那么涉及这些财产的部分内容即无效)、意思表达不真实、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都可能造成遗嘱无效。”

  事实上,无效遗嘱的比例并不低。以北京为例,北京二中院曾公布自《民法典》2021年1月施行至2023年6月底的数据,审结的继承纠纷中无效遗嘱占比约20%,而其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

  此外,朱律师提醒说,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存有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归还债务,剩余部分发生继承,如果遗产不足以抵消债务的,那其实也就无财产可供继承了。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各有千秋。在朱律师看来:“一般而言,即使请律师代拟遗嘱,也不能完全确保遗嘱完美无瑕,因为律师的信息来源于客户,如果客户本身认知错误或者故意隐瞒一些信息,又或者律师专业素养不足导致疏忽形式要件,同样会导致遗嘱被否定。基于上述原因,公证遗嘱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通常只能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但无法保证其一定合法有效。民法典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自然人存在多份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其做了调整,规定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尽管如此,从真实性的角度出发,公证遗嘱显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为避免真实性的争议,我们仍然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尽量进行公证。”

  毕竟订立遗嘱,是对自己人生做出负责任的梳理和长远规划,马虎不得。记者|金姬


链接:遗嘱的法定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六种形式: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143条明确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是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是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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