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托付余生的另一种可能
“找到自己满意的监护人”,或许远比想象的要复杂。
日前热播的纪录片《前浪》的第四集《监护人》,讲述了一个沉重的故事。一位92岁的上海老人龚老伯,儿子“失联”已经10年。有8年的时间,他一直想指定一个监护人。
上图:纪录片《前浪》 第四集《监护人》。
在法律上,这件事称之为“意定监护”。朴素的解释,就是每个意识清醒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指定一个监护人。
开始,龚老伯想从亲戚、后辈中选,但他都不满意。他没有什么钱。他住的小房子,95%的产权属于儿子,自己只有5%。虽然每个月有几千元的退休金,但是他要生活和看病。
有一次,龚老伯在路上摔倒,开电动三轮车的刘女士救了他。她把老人送到医院,治好后又送回家,两人就此有了连结。
这不是什么狗血的“爱情故事”,而是在相处的过程中,老人对刘女士产生了依赖。他希望临终时抓住自己手的是她,死后如果有抚恤金的话也归刘女士,那是他为数不多的“回报”,他想让刘女士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新民周刊》在采访中发现,像龚老伯一样,因为家庭特殊情况找不到合适监护人,从而寄希望于意定监护的人不在少数。它的出现为晚年生活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以自己信任和符合自己意愿的方式安顿最后的生活。
我的人生我做主?
《前浪》摄制组围绕龚老伯“最后的梦想”跟拍了好几个月。他有一个儿子,但他想指定刘女士为监护人。法律层面上,只要龚老伯认知正常,操作起来并不难。
按照程序,要做一个公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要老人提供医学证明,证明自己有“完全行为能力”,也就是意识清醒,能够自主;于是,龚老伯去做医学鉴定。在医生要给老人做测试的过程中,这位92岁的老人,突然紧张起来。结果可想而知,医生给出的诊断是记忆退化和脑萎缩。
随后,公证处提出,老人可以做司法鉴定,来证明自己有“指定监护人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要居委会出一个证明,证明老人是“独居并被刘女士照顾”,但居委会认为,两人是雇佣关系,而且老人有儿子——他们只同意证明老人独居,不肯证明“刘女士照顾老人”。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结果是“老人只有限制行为能力”,只能由所在地居委会来协助“指定”,“难题”回到了居委会这里。
尽管街道办和居委会都很热心,开了好几次会来讨论这个问题,但最终结论还是,不建议办理“意定监护”。在街道开完会后,老人心里别扭,头晕了一整天,直呼“恨我自己”。这是一个老人发自内心的呐喊,他恨自己“年老无能”,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作为观众,在片中的大部分时间里,看到的龚老伯不但思维清晰、有逻辑,而且还有一定的幽默感。但辛苦的奔波后,他脑梗住院,刘女士在医院照顾。街道办最终找到了老人的儿子。
没想到,已经好转的龚老伯很快离开了人世。片子的最后,刘女士哭了。至少在大部分观众看来,那不是为了钱,而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对命运的无奈:善良的人,为何终究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
这是一个“时代故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样的故事会越来越普遍。但在传统观念中,“老人归子女”仍然是普遍认识,不管是财产继承还是监护权,都应该最先由子女承担。说白了,片中街道居委的人说那么多,无非是担心老人的子女将来找麻烦。
意定监护,本来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但龚老伯的遭遇又是现实中的普遍困境。或许,生理意义上的死亡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这种对自主性的剥夺,让此后的余生尊严尽失。
意定监护与监护服务组织
上图:尽善监护到社区开展意定监护普及工作。
一方面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另一方面是少子、单身、离异、不育的趋势加剧,养儿防老、亲属养老将远远不够,需要家人、亲属以外的第三方为失智失能的成年人提供监护服务。
2013年7月1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规定了成年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公共监护和意定监护。其中,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意定监护的概念。
上图:燕晓凤代理的一位老人与尽善监护签订监护协议。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燕晓凤律师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尊重自我决定”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理念。《民法典》的规定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我国高龄少子化的社会趋势,特别是意定监护效力优于法定监护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特殊家庭两代人的监护难题。
公开数据显示,《民法典》颁布元年——2021年仅前7个月,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关于意定监护协议,就接待了300多人次的咨询,签订协议112件。
上海可以说是意定监护服务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
早在2020年8月,上海就探索成立了全国首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尽善监护”)。这也是目前上海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此类服务的社会组织。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已明确规定,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在全国范围内,2021年11月,广东省第一家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成立。2023年10月,北京市老龄协会结合本地的服务实践经验,组织专家团队制定并发布了《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
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总干事费超告诉《新民周刊》,尽善监护最初由三家社会组织一起发起成立,主要发起人是上海尽美长者服务中心,它是上海首家专注于认知症社区支持的4A级社会组织。
“在做认知症服务的过程中间,我们就碰到过一些有轻度认知功能障碍的老人可能没有近亲属,他们担心将来自己老年痴呆比较严重的时候,没有人可以帮忙处理一些包括医疗、养老方面的事,就找到尽美咨询。”费超表示,在做了前期调研和咨询了主管部门意见后,尽善监护应运而生。
成立至今,尽善监护已接受200多例线下面对面咨询,签约服务的已有34例,服务对象平均年龄在80岁左右,其中90%是意定监护。
尽管机构在稳定性和专业性上有着诸多优势,但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大部分选择意定监护的老人首选的监护人还是身边的亲友,再来是居委会,实在不得已才会选择机构。
“这是人之常情。”费超告诉记者,在深度跟进的案例中,从老人和机构初次沟通到最后签约,花费的平均时间将近半年,甚至有一位老人在中心还没成立时就来咨询过,最终历时两年多才正式签约,“对于老人来说,从咨询到签约,把人生的最后一程委托给别人,这是一个逐渐建立信任和想清楚的过程,并没有那么容易”。
提供意定监护服务不是一门“生意”。费超表示:“我们不会去‘盯’老人,要求他们尽快签约。长辈如果真的有这样的需求,在慎重考虑后还是会选择我们,还没有做决定可能是长辈当下的需求并不迫切或者还没有完全考虑清楚。”在他看来,长辈想清楚了,对自己的人生有了规划,“本质上这件事情就是他自己安排好以后,我们帮他去落实”。
目前,尽善监护已经摸索出一套有效的经验做法,主要提供六类服务——
第一是人身照管,主要是帮助老人入住养老院、请护工、对居住环境做适老化改造等;
第二类是医疗决定,包括陪同就医、常规检查、出入院、手术抢救以及一些大型医疗方案的决定等;
第三类是财产管理,包括像存款领取、帮助固定资产出售等;
还一类是权益维护,比如帮困难孤寡老人领取社会福利补贴、法律问题的处理;
同时还要处理身后丧葬,办理死亡手续、大殓落葬、遗嘱执行等;
最后是抚养问题,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的未来保护。
据介绍,一般和老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分为代理期和监护期两个阶段。在老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大多数服务处于代理期,这期间由老人自行决策,机构仅辅佐决策或帮助执行。如果老人突然昏迷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机构自动履行监护责任。代理阶段的费用是500元一个月,监护阶段2000元一个月。
举例来说,有一对居住在上海高端养老社区的老夫妻都是尽善的监护对象。某天,老先生重度昏迷了,养老院半夜把他送到医院以后,尽善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抢救室,与养老机构做交接,在后面的68个小时里,帮助共同确认治疗方案、代理支付医疗费用、帮助完成转院等,直到老人清醒过来,然后返回养老社区的护理院。
“这只是监护协议生效期中的一个小的监护过程。老人将余生委托给我们,这是多大的信任。”费超表示,监护涉及养老、医疗、财务管理等多学科,跨度广,目前他们也是一个团队在进行服务,“但相比专业度,我个人认为为老人提供服务,有足够的爱心、耐心和细心才是第一位的”。
费超介绍,一般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的前提是当事人的意识是清醒的,需要提供医院“认知正常”的病历,“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我们也会全程录像来证明这是老人主观真实意思的表达”。
但更令人欣喜的消息是,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一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作出判决,指定尽善监护担任一位精神障碍老人的监护人。
当事人陆女士年近七十,父母、丈夫均已身故,儿子也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陆女士兄弟姐妹长久失联,虽经有关部门联络,但不愿意担任陆女士的监护人。陆女士户口属于闵行区“社区公共户”,并无对口的管辖居委会。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尽善监护成为“老无所依”的陆女士的监护人。
此前,尽善监护与当事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构建,都是申办“意定监护公证”按着公证处的“非讼程序”确认完成。上述案件则是首次通过人民法院“(非讼)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尽善监护与当事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尽善监护接受指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这个“首例”意味着尽善监护作为专业监护组织履职活动的司法渠道又有了新的民事程序路径;也代表着闵行区民政与司法部门在“监护社会化”工作方面的衔接协同,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相关配套制度仍有待完善
虽然法律为意定监护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但社会监护服务目前尚未“飞入寻常百姓家”,一方面可能是人们在观念接受上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如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监督制度等。
在燕晓凤律师看来,如果没有配套的监督制度保障,意定监护很大程度上将面临人性的博弈,即“我赌我选中的监护人是个好人”。并且,这种博弈并不因监护人是机构而消失。
燕晓凤表示,民法典虽然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这是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制度依据,但目前监护监督环节仍不完善,仅依靠当事人间的意定监护协议或不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重大人身和财产利益,需要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新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规则的完善等实践也需要有步骤地展开。
此外,相关监护细则仍需完善。比如,意定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职责与社会工作中的“照护”有显著区别,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培养监护理念也需要时间。
“除老年人群体外,还有许多特殊群体也存在强烈的监护需求。”据燕晓凤观察,近年来,进行意定监护的人群呈现出多元化和缓慢的低龄化趋势,不婚伴侣、失独家庭、丁克夫妻、自闭症患儿家长等群体都会有相关需求。
尤其是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们对养老的要求已不再局限于“有人养”,还要按照自己意愿“有尊严的养”。
在美国,社会监护组织1989年就已经被定性为一个新的行业。美国国家监护协会很早就已经制定了关于社会监护机构的道德准则和指导社会监护机构人服务的标准。
在老龄化严重的日本,因为养老的亲属不够用,早就开始了社会监护人制度——“职业后见人” (1999年)—市民监护人(2005年)—成年人监护利用促进法(2016年)。
燕晓凤建议,可以参照日本的“职业后见人”制度,在我国建立职业监护人制度。具体来说:第一,建立职业监护人培训和资格认定机制;第二,明确职业监护人的种类与职能;第三,建立职业监护人监督机制,包括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机制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作为民进市委老年委委员的燕晓凤在去年执笔的《关于推进落实老年意定监护制度施行的建议》课题调研时发现,超过六成受访者不了解意定监护制度,“我们也需要通过普法宣传的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知道意定监护制度”。记者|应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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