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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遗产继承新规知多少?

日期:2024-08-06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新创设的制度,其规则和施行还有待司法实践不断地检验、完善和补充。
记者|陈 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的修订达到了继承编制度总数量的三分之一,这些新增加的或重大修改的法律规定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因为遗产继承是每个人生命中的必经之路,它既是对已故亲人的一种缅怀,更是对生者权益的保障。在遗产继承的各个环节中,有许多值得我们留心的事项。那么,《民法典·继承编》到底有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呢?

上图:《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的修订达到了继承编制度总数量的三分之一,这些新增加的或重大修改的法律规定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


新增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形式,并且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条款。”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刘剑律师告诉《新民周刊》,在遗嘱形式上,除了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外,《民法典·继承编》还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新的形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立遗嘱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经常行动迟缓或是不便,新的继承法增加了两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规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还要注明年、月、日。“这些新的遗嘱形式使得立遗嘱更加方便和灵活,也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方便了老百姓立遗嘱,降低了立遗嘱的成本。”

  刘剑律师说,近日他就刚刚陪同两位老年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两位老人是夫妻关系,今年都已经80多岁,共有3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已在国外定居。两位老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最近大儿子回国办事,老人召开了家庭会议,想在去世后把面积较大的房子留给大儿子和二儿子,面积较小的房子留给女儿。为避免子女们将来因房产继承过户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二人特地在遗嘱中设立了遗嘱执行人负责遗嘱的履行。

  通过与两位老人充分沟通,了解了他们的想法,并认真审查了二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之后,公证人员当场受理了两位老人的遗嘱公证。公证人员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了摄像,根据两位老人的意愿起草了遗嘱。两位老人确认遗嘱是其真实想法后,分别在各自的遗嘱上签名、捺手印予以了确认。

  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举个例子,如果老王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那么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这些遗产。如果老王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的范围也很广泛,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老王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将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刘剑律师指出,在遗产继承中,遗嘱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优先效力。如果老王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那么就应该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新增规定指出,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这款规定的增加,是为了对立遗嘱人变更遗嘱做出有效的指引,同时改变了其他遗嘱形式不能变更或撤回公证遗嘱的以往做法,实现了遗嘱形式上的平等性,降低了遗嘱变更和撤回的成本,进一步保障了老百姓的遗嘱自由。如果老王立了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那么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

  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那么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通常应平均分配遗产,但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比如,如果某个继承人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注意,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

  刘剑律师说,当前家庭缩小化比较明显,有些年轻人不愿生育,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列入了代位继承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些情况下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使得遗产可以在被继承人家族内部流转。


遗嘱“宽恕”制度


  2023年,老李被查出身患癌症,因担心自己某一天突然离世,老李便和妻子商量后立下一份遗嘱。立遗嘱时,老李考虑到大儿子常年在外且经济条件较差,决定将老宅留给大儿子。一直在身边照顾老两口的二儿子得知消息后,认为老人偏心,十分不满,强烈要求老李更改遗嘱。为了达到目的,二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将老两口反锁在家中一星期多,并以死相逼,扬言“不改遗嘱就同归于尽”。

  无奈之下,老李向社区工作人员求助并报警。之后,在警察的调解劝导下,二儿子真诚认错并决心悔改,表示家产分配完全尊重并听从老人安排。老李原谅和宽恕了二儿子的行为,并表示将一些存款留给二儿子。

  “一直以来,因遗产继承引发的争议和诉讼并不少见。为了保障被继承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如果出现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行为,则会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考虑到亲情关系的特殊和家庭和谐的维系,法律在刚性的约束下,加入了人性化的考量。”西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部主任涂慧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如果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形,将依法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又规定,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外,“犯错”的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

  涂慧分析,民法典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因为在中国传统中,即便子女对父母作出一些不当行为,如果不是穷凶极恶,父母通常都选择谅解和宽恕自己的子女,尤其在子女确有悔改表现的时候,父母更是会本着“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心境重新接纳子女。另外,在固有家庭观念下,上一辈积攒下来的家业,也希望能得到下一辈的传承延续。民法典关注到人性和亲情的复杂,明文规定实施了法定丧失继承权行为的继承人确能悔改的,经被继承人谅解、宽恕后,可以重新获得继承资格。这不仅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缓解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增加亲属间的情谊,同时也通过允许被继承人不再过多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可以选择原谅宽恕子女的不当行为,让自己的财产得到最妥善的分配,充分彰显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保护和对其财产处置权利的充分尊重。

  宽容、饶恕,往往是化解恩怨、重塑亲情的重要方式。《民法典》规定的“宽恕制度”,有助于缓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被继承人可以选择原谅、宽恕继承人的不当行为,充分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不再过多地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干预而不干涉的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当行为都能得到宽恕。民法典中的宽恕制度,只适用于恶劣程度低、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形。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恶劣行径,即使被继承人愿意宽恕,法律也会坚决剥夺继承权并进行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鲜明体现出,对于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法律不会留任何情面。

  涂慧表示,民法典的宽恕制度也仅限于继承人,不包括受遗赠人。也就是说,只要受遗赠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将必然丧失受遗赠资格,就算受遗赠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对其进行了宽恕或者在事后的遗嘱中又明确该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法律也不认可。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受遗赠人属于单纯受益人,一般与被继承人之间不涉及家庭关系和人伦关系,所以法律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更为严格。

  回归到具体案例,案例中二儿子的遗弃、胁迫等行为本身已经导致其对老李遗产继承权的丧失,但是依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相对丧失,其确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老李宽恕后,可以恢复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杀人等严重情节,其恶劣程度已远远超出法律允许个人可以选择宽宥的范围,这样的继承权没有“失而复得”的可能。

  民法典鼓励不孝子女“浪子回头”,让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多一份保障。但是,“容错”绝对不等于“纵错”——大家在面对遗产继承时,不能见利忘义、漠视亲情,更不能不择手段、唯利是图,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挑战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必将付出应有代价。


遗产管理人现身


  张军一生未婚,无儿无女。随着年纪渐长,有遗产但没有子女或其他亲属可以赡养他,他开始焦虑自己可以选择什么方式让晚年得到照顾。

  “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遗赠扶养方式,也就是选择一个可靠信得过的人与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其财产转归扶养人所有。”刘剑律师表示,这种协议是一种有偿的、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保障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得到应有的保障。

  刘剑律师表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的。在财产继承的过程中,当各种继承方式并存时,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和遗嘱不冲突的,两者同时有效,而冲突部分,则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此外,民法典还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民法典》实施后,遗产继承问题得到了更加完善的解决方案,面对遗产类型复杂多样的现状,相对于原继承法,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刘剑律师解释道,遗产管理人作为对遗产进行控制、管理的重要角色,不仅要负责遗产的保管,还需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防止遗产遭受毁损,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此外,遗产管理人还需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并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刘剑律师表示,即便家里没有纠纷,但人一旦离世,在法律上财产就会发生继承,在被继承人拿到遗产之前,中间存在很多繁琐的过程,都需要办理继承手续。而在这期间,诸如租金收取、基金赎回等非常紧急需要处理的财产,遗产管理人就能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谁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的问题,刘剑律师指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需要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发生。”刘剑律师说,作为一种受托人,需要承担受托人的勤勉、谨慎、忠实、诚信方面的义务。与此同时,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眉指出,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新创设的制度,其规则和施行还有待司法实践不断地检验、完善和补充。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民政部门与专业律师、亲属推选的非专业人士在作为遗产管理人时,客观上存在有偿管理与无偿管理、专业管理与非专业管理的差别,但彼此在权利义务的范围、注意义务程度、责任减免等方面是否应当存在差别,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这将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记者|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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