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部“百科全书”和“权利宣言”
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毫无疑问是2020年全国两会立法议程中最受关注的一项。这项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经历了60余年的“长跑”,终于到了即将诞生的时刻。为什么民法典如此重要?它将给国家和公众带来什么?
何以称为“百科全书”?
七编加上附则、84章、1260条、字数超过10万,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于它涵盖的领域非常丰富,与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与每一个人生命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密切相关,这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特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徐澜波表示。
确实,一个人从呱呱坠地,就开始产生被监护与监护的关系;随着年龄成长,会有自己独立的衣食住行、消费借贷、婚姻家庭等相关的民事行为;到了晚年,将面临订立遗嘱、决定继承。这一切,都是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然而,仅仅是内容丰富、篇幅宏大,还不足以让这部法律成为“法典”。徐澜波向《新民周刊》记者表示:考察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体系化、科学化的,内部具备严密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首先要求法典的总编和分编、章节、条文之间的总分关系要清晰,各分支的内容之间不能存在交叉、矛盾之处。更深层次的要求是:“总”与“分”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后者对前者展开详细叙述”,而是每一层“分”都能从“总”的部分找到法理根据,二者之间有牢固的逻辑链条。
民法典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事领域制定的一系列单行法律进行编纂。基于前述的“体系化、科学化”要求,编纂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在这些单行法之间“打通逻辑、消除矛盾”。徐澜波说:各个单行法制定的时期各不相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也各有差异,这导致各部法律之间存在一些条文互相矛盾或者对同一问题“各有说法”的现象。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则”就曾与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现在把它们纳入民法典的体系中,就要修改这些不合逻辑的地方。
同时,当年曾经发挥如今民法典草案中“总则编”作用的《民法通则》,已经逐渐无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多数已被其他法律替代、被历史淘汰。例如,有关法人制度的条文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替代,涉及物权的被物权法替代,民事责任的相关部分被侵权责任法替代,只剩下约十个条文还能继续发挥效用。《民法通则》被“掏空”,这也需要有所改变。
如今,民法典草案解决了这些缺陷,确立了完善的私权保障体系,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它确立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促使法律资讯集中,方便公众和司法人员寻求法律依据。民法典统一了民事审判的依据,能够最大限度限制法官的任意裁判,为法官正确解决民事纠纷提供基本准则。通过为法官提供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民法典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极为重要。
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平晟律师看来,民法典的编纂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民事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意识。“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如果我们要去普及传播民事领域的许多部单行法,给他们留下的印象会比较分散;而将民法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传播,它的效果会更好,让人更容易重视和接受。”
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这意味着不仅要将原有的民事单行法体系化,还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为民法典增加新的内容。
过去五年间,民法典编纂共10次公开征求意见,425600多人参与提供意见,总数达102万条。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草案的条文都作了回应。
在许多专家学者看来,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
也许不少公众对“人格权”这个词汇还比较陌生,实际上它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信用权、声音权、私生活安宁权等权利。因此,人格权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
在徐澜波看来,近年来人格权的商品化现象逐渐增加,对它的保护也越来越迫切。将该权利独立成编,扩大它的内涵;并且专门设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是对人民群众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需求的明确回应,体现了法律文明。
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隐私权,是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中,然而只是提到了保护隐私权,但是隐私权具体包含什么,并没有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从两个方面对隐私权做了规定:隐私权是什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是侵害隐私权。特别是在“隐私权包含什么”部分,明确提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四个方面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概念的提及,受到了公众的一致认同。背后的现实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经常受到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推销电话的骚扰,不胜其烦,个人隐私泄露后,生活的幸福感被显著削弱。民法典草案注意到这一现象,立法对上述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予以禁止。同时,对“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都作了禁止。
将人格权独立入编,并建立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贯彻落实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弥补了大陆法系中曾经“重物轻人”的立法缺陷。这是我国民法典在世界立法领域的一个创举,为世界人格权保护贡献了中国方案。
除此之外,设定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以减少“闪婚闪离”、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保障居住权等,民法典草案中还有许多来自公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的规定。其中因现实形势而做的最新的修改完善,就是与新冠疫情防控有关的部分。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源于新冠疫情中发生的情况: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监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法律明文规定后,被监护人的权利有了保障。
草案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对于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也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同样考虑到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民法典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草案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法治的完善进步
我国的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最早于1954年开始,至今已历66年,如今的编纂工作已经是第五次。民法典的编纂,为何如此不易?
对此,徐澜波告诉《新民周刊》记者:除了因特定的历史事件耽搁外,之前我国的立法理论和实践储备不足,也给民法典的制定带来困难。以目前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编为例,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里,国家和公民并没有建立“物权”的观念,就更不用说制定相关法律了。因此,在民法典之前,先制定施行民事单行法的做法,是符合我国的实际的。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特别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终于到了合适的时机。
这项工作启动后,也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分“三步走”:先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接着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最后让总编与各分编“合体”,形成当下我们看到的包含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在内的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涵盖的领域非常广,在每一个领域都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因此有争论很正常。争论也会延缓立法的进程、增加它的难度。”徐澜波表示,法律的制定是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是一个“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应该求同存异。
例如,对于哪些部分应该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问题,就曾有不少争论。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组织学者历时近一年、五易其稿,完成了一个七章、九十六条的知识产权编专家建议稿,并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呼吁知识产权作为单独的一编进入民法典。
最终,立法机关认为设立知识产权编条件还未成熟,把知识产权法继续作为单行法留在民法典之外。现实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法律庞杂、修改过于频繁,两三年就修改一次;而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修改并不容易。
民法典姓“民”,它的制定过程的最大特点就是充分体现了广泛的民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介绍:在民法典草案的编纂过程中,立法机构召开部门、专家学者座谈会;赴地方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一线;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专项调查。以这五种方式,立法机构广泛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不断对草案进行完善。
在本次全国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依然在不断提出对民法典的完善意见,力求让新中国的首部法典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徐澜波提出:在民法典之后,我国的刑法从现有条件上而言,是最有可能在下一步启动法典化工作的。
为何编纂法典的工作还要继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5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示:“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