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一部“变法史”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史称“八二宪法”。“八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调整了自身的结构,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突出了现代法治国家相对于公民权利的手段性,理顺了国家、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凸显了走向改革开放的中国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2014年12月4日,我国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改革开放的40年,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发展波澜壮阔的40年。而宪法的发展,其实也是一种社会变迁的生命力的制度诉求——有学者指出,宪法确立了改革开放的目的、原则与界限,改革开放则是一种“宪法制度的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四个阶段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颁布,详细规定了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具体制度;1975年,宪法受“文革”左倾思潮的影响,使得人民司法制度的运行遭遇了阻碍。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1978年宪法。虽“存续时间不长” ,但扮演着“恢复性的过渡宪法”的角色,在建立新的宪法秩序方面发挥承前启后的作用。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刘平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978年-1992年是恢复法律制度阶段。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被视作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开端。当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刘平认为,这一阶段的法治建设呈现出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重新确立了各项法律制度,法律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工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6字方针,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大厦立起了支柱,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必要修改,实现了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
也是在这一阶段,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新的发展道路。
1993年-2004年,是我国启动依法行政的阶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依法行政”,199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已经从向政府赋权到开始限制政府权力,体现了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依法治权理念。
2004年-2012年,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服务行政”阶段,“赋予权力会令政府积极行政,但限制权力会导致政府消极行政,因此我们需要平衡行政,让政府多提供政府职能,做到服务型政府。”这也说明这一阶段对政府的行政能力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期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上全面发展的快车道。
刘平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法治建设,政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关键,而依法行政又是法治政府的关键。而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一步步推进,“党的领导是最为根本的原因。”
第四个阶段,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法治政府阶段,其蕴含的概念就更为全面了。 2012年起,党的十八大提出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新的方针将法治的主体扩大为人大、政府、司法部门和全体公民。2014年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个目标五个体系六大任务, 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推进成为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
“这个阶段我们对于法律的认识从法律万能到法律至上,也就是说,我们不再认为法律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整个社会能够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仍然对法律充满敬畏和尊重。”刘平指出,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但德治、文化构建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比如在社区自治中,居民自治、道德约束可能比法律发挥的作用更大。
法治建设仍然面临两大挑战
法律学者李林曾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是一部中国法治不断变革、日趋完善和持续发展的“变法史”。“变法”的动力,除了自上而下出台重要法律规范、制定纲领性文件之外,有时候也有重要法治事件的推进。
2003年春天,刚应聘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任平面设计师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出门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有效证件被警察带走,最后在收容所里被殴打致死。“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巨大反响。
3个月后,国务院宣布废止已存在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公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孙志刚、聂树斌、于欢……这些熟悉的名字背后,无不是公众瞩目的重大法治案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与法治理念的确立,但有学者认为,这种推动是“非常态”的,值得总结但不可复制。
我国的法治建设进步神速,成就举世公认。不过,刘平也坦承,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两大挑战:
一是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行先试“依法授权”,直指当前转型时期中国面临的改革与法治之间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强调改革必须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在刘平看来,浦东正是“先行先试依法授权”的最佳案例,从最开始的综合配套改革、自贸区到科创中心,无不是法治支持下的改革创新。
刘平表示:“改革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的价值取向不能与法理、宪法等相背离;同时,法治建设要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个挑战则是实现全民普法、全民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对法律的尊重仍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说起全民守法,并非只有“民”一个主体,它包括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管理者,司法的执行者,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守法的主体是双向的,政府与公民都要对法律有信仰。”刘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