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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孙志刚事件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日期:2019-07-10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一个城市的温度,取决于“底线”的高度。作为重要的民生保障,这些年来,我国全力优化救助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作者|应 琛

  试想用一个鲜活的生命换取一部法律的废止,是多么令人心痛的一件事。而这个鲜活的生命就是孙志刚。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这是孙志刚墓志铭的最后一句。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同年7月21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签署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内容如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个公民之死,导致一部法规的废除,这在共和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通过法治事件推动法治进程,是一种非“常态化”的模式,其代价和成本都太高了。


收容遣送成为历史



  有学者把2003年定义为“公民权利年”,因为这一年,“公民权利”意识开始觉醒。

  1976年出生的孙志刚,是湖北黄冈人。2003年2月24日,他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由于刚来广州,孙志刚未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上,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孙志刚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还没等朋友到达派出所,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认定他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

  但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同年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调查后,发现孙是被毒打致死。孙志刚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后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

  最终公布的结果是,孙志刚是在医院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广州市政法机关后来拘捕了十多名涉案人士,并于同年6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另有六名有关官员因而被控渎职罪,判监一至三年。

  在孙志刚事件之前,为了救助流浪汉和乞讨者,中国地方政府设有收容所,目的是为了帮助在城市的无业游民返回家乡。但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根据许多大中城市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同流浪者。警察有权抓捕这些没有暂住证的人,并把他们遣返原籍或者关押于收容所。

  2003年5月14日,曾目睹类似孙志刚悲剧、长期关注收容遣送制度的北京大学许志永等三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三博士上书引发对孙志刚案更深层的讨论。

  5月23日,5位著名法学家也先后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

  这一事件可谓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各地收容遣送站纷纷摘下了牌子,取而代之的是人性化的救助站。

  这一刻,收容遣送成为历史。


救助管理,让流浪者“温暖回家”


  可以说,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了施行了近20年收容遣送的终结和救助制度的实施。一位公民的遭遇直接使得一项全国性法令终结;同时,它也开创了公民直接建议违宪审查的先河。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在救助站,流浪者可以获得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能达到基本条件的住处,生病了可以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救助站还会帮助流浪者联系家人或者单位,没有路费回家的还可以得到资助。

  同时,各地还要求特别关注流浪儿童,要发现一例,接回一例,保证每个儿童在救助站内生活得到救助、学习得到安排、心理得到矫治。

  但如何帮助那些“职业乞讨者”成为一个新的难题。即使面临严寒和疾病,很多流浪者仍不愿意去救助站,而是借宿在自助银行、地下通道等能勉强御寒的地方。

  如何让流浪群体获得更好的救助,考验着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智慧。专家认为,救助流浪人员应区别对待,对于户籍信息明确且有劳动能力的流浪者,政府应发挥协调作用,以“投亲靠友”的形式进行救助;对于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者,我国城镇和农村都有相应的保险制度,基层政府应加强对这类人员的安置,从源头上避免他们流落在城市。

  此外,政府还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团队等开展街面服务,对于不愿接受政府救助者,由专业社工辅助救助。

  一个城市的温度,取决于“底线”的高度。作为重要的民生保障,这些年来,我国全力优化救助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每一位救助对象在危急时刻送去了生的希望,让每一位受助者在绝境中拥有了一根可以触及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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