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第一次用中文审案
我国著名法学家李昌道教授,对1995年12月4日这一天念念不忘——当时仍属于港英当局控制的香港,自开埠以来,第一次以中文审理案件。
这是一宗财产纠纷案,涉案双方都不识英文,且都没有聘请律师。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供也均为中文。以往,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恐怕法院还得把所有文件翻译成英文,然后对案件进行裁量。可这一回,香港高等法院研究后决定——索性用中文审案。由于在英国人到来之前,清政府治下的香港并无近代化的法院体系,所以这也是香港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使用中文审案。
12000字中文判书史无前例
1995年12月4日,非常巧合的是——这一天正是1982年宪法施行的纪念日,日后也成了中国的宪法日,香港法庭首次使用中文审理案件。
案件原告是时年90岁高龄的孙女士。她控告3个亲生儿女,要求他们归还一些托管的财产。去旁听的李昌道发现,主审该案的是当时香港为数不多的华人法官,名叫杨振权。由于原被告都不懂英文,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初始材料多达400多页,全部都是中文的。“在这种情况下,勉强用英文审讯,一定会事倍功半。所以,杨法官根据1995年7月香港再次修订的《法定语文条例》,使用中文审理本案。”李昌道如此说。
庭审结束6天后宣判。因为此前香港法庭从未发出过中文判决书,杨振权没有先例可循,不得不花费了20小时,写成了12000字的判决书,最后在法庭上用广东话宣读了45分钟。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书最后,杨振权写下一段后语,希望被告不要因为本案而背弃作为原告的母亲,并引用中国古文“骨肉之情,无绝也”。李昌道认为这篇12000字的判决书不但开创了香港中文判决书的先河,更是一篇于法、于情、于理都属上乘的作品。
1987年开始为回归做准备
李昌道1986年到香港,参与“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过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对“一国两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这期间,作为法学专家,李昌道逢着机会就去旁听香港法庭判案。让他听了皱眉头的是——香港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全程采用英文。如果当事人只能说中文,没有英语沟通能力,只能依靠翻译。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一些低级别案件的审理阶段,香港法庭开始出现使用中文的现象,但这种情况并没有香港法律文书作为保障。换言之,在当年的香港,法律语言完全由英文主宰,使用中文并不合法。
除了在二战时期香港沦陷于日本之手三年多以外,英国一直统治着香港。作为统治者,英国自然要求在显示其统治权力的法庭上使用英文。
其次,自从英国侵占香港后,引进了英国的法律体系。这套法律当然是英文的,这也造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香港的法律书籍都是用英语写成,香港法庭开庭审案也是全程使用英文。不仅法官、检察官,即便是律师为了谋生,也必须通晓这些英文的法律书籍。
“洗雪百年国耻,喜迎香港回归”,这是1997年全国各地许多地方都能见到的一幅标语。然而,这“喜迎”的时光,对李昌道等专家来说,绝不是从1997年才开始倒计时的,更非一夕之功。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出台。声明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换言之,中文不仅是香港特区的官方语言,更是具有决定性地位的语言。声明还规定,当时的香港各部门、各级法院都必须在1997年回归前做好使用中文的准备。1987年4月开始,一连串的模拟“中文立法”开始了尝试,翻译工作直到1995年才完成。杨振权能于1995年用中文判案,也源于此。
司法融合,还需更多探索
回顾香港法治史,与祖国内地天翻地覆的变化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关系。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香港、澳门被联合国殖民地委员会移出殖民地名单。这标志着世界公认,港澳问题都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有意思的是,港英当局反而于此时大力推进香港的法治进程。原本殖民地色彩浓厚的一些管制措施,逐步为法治所替代。特别是1974年2月17日组建的廉政公署,在反贪、治贪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随着香港回归的日子越来越近,爱国爱港人士逐步意识到非常重要的一点:如何让法治领域顺利过渡。
1995年第一次用中文审案后,1997年6月12日,同样是这位香港高等法院的杨振权大法官,在审理一宗偷渡上诉案时,又取得了一项第一——杨法官用汉语普通话宣读判词。事情的直接起因是上诉人既听不懂英文也听不懂广东话。为了帮助这位上诉人直接理解判决书的意思,杨法官毅然选择了普通话宣读。
单纯的语言转换工作,如果以1984年开始计算,到1997年花费了13年。然而,香港与内地深层次的接轨、融合,需要更长时间。被英国统治了150余年而论,此种融合的过程不会短。在“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中,原本香港所采用的英国式的普通法体系,与内地的司法体系并不一样。在牵涉到内地与香港之间个案的法治转换等领域,未来,还有许多探索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