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犯罪 需要法律这把钥匙
阅读提示:性犯罪,包括“性侵”,又被称之为“密室犯罪”,由于犯罪隐蔽性原因,往往缺乏控诉、难以发现、难以取证;由于犯罪强制性原因,弱势女性、儿童受害居多。只有从预防做起,真正健全体系化的“性侵”法律制度,敦促全社会正视“性侵问题”并正向引导社会观念,着力于同时教育几代人的“性观念”,面对“性侵”不歧视、不遮掩、不沉默、不冷漠,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遏制性犯罪,才有可能让“性侵”远离我们。
记者|刘朝晖
少时曾遭到补习班老师诱奸的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只是选择了将这段“折磨、摧毁了我一生”的亲身经历写成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的文字,却并没有寻求正义与法律的援助,最终用自缢结束自己的痛苦,令人唏嘘扼腕。
林奕含的遭遇并不是一桩孤案。在很多关于性侵的案例中,受害者往往羞于启齿,选择了默默承受。这既有社会观念的影响,又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因素。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依然是一项长远和繁琐的工作,然而,要预防和惩治性侵,法律的支持与帮助,永远是最强有力的武器。
广义性侵缺乏法律约束
性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但它首先是法律问题。在我国《刑法》中,涉及到性犯罪的罪名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性侵”,远远不仅指这些。
关于“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在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也有关于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规定。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嫣律师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针对刑法规定的性犯罪做了一些解读。
首先,针对不满14周岁幼童的性犯罪,包括强奸犯罪以及猥亵犯罪都是法定从重处罚。其中,在强奸犯罪中仅存两个特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两个特例中,强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轻微,否则依然按强奸罪从重论处。
其次,“强奸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只有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女性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女性的,才作为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而猥亵犯罪的主客体,则不同有所放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猥亵犯罪不再限定客体为妇女,包括男性,且强调“猥亵儿童的从重”。这就意味着,“强制猥亵罪”所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受害人包括男性在内,同时,如果男性受害人不满14周岁,按猥亵儿童从重论处。
严嫣律师也谈到,目前我国《刑法》当中,对“性骚扰”“诱奸”等问题还缺乏明确而清晰的辨析或规定。关于广泛意义上的“性侵”,依然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而近乎形同虚设。以“性骚扰”为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规定中,仅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猥亵他人”等说辞进行简单描述。仅有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以“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几则条款概括而谈,却无具体罚则。严嫣律师认为,除了涉及犯罪,其他广泛意义上的“性侵”,在我国还缺乏法律约束。
世界范围加强立法
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尤其是性犯罪问题上。严嫣律师介绍,纵观各个国家的案例,往往是极端的性犯罪个案的出现,推动着相关立法。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被邻居强奸、杀害。实施犯罪的邻居竟然是两度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的性惯犯,而在案发之前,无人知晓这个邻居的性犯罪背景。梅根案件震惊了美国。当年,新泽西州长签署了美国第一个“梅根法案”,强制居住在新泽西州内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向州警察局登记。迄今为止,美国五十个州都通过了“梅根法案”,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只有离开美国才能逃避登记和自己的资料被公之于众。
英国是儿童性侵案件的高发地之一,其中最轰动的是BBC著名节目主持人吉米·萨维尔的性丑闻。2011年,被誉为“国家偶像”的萨维尔刚刚去世,便被爆出“性侵未成年人”的丑闻,并引发了“报案潮”,大约300人向警方指证萨维尔性侵。经调查显示,萨维尔的性侵行为持续长达半个世纪,他被列为“英国历史上最恶劣的性侵犯者之一”。随后英国政府展开“灭火行动”,彻查一系列性侵、性虐儿童的旧案,锁定1433名涉嫌性侵儿童的嫌疑人,包括200多名各界知名人士。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政府多年来不断出台法规,针对13岁以下儿童的性交行为一律被视为强奸行为,将被处6年至19年监禁,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被处以终身监禁。
在韩国,性犯罪也是十分困扰人们的问题。著名的小说《熔炉》以及同名电影取材于“光州仁和聋哑学校性侵儿童案”,引发韩国社会的强烈反思,在民意的极力推动下,韩国通过了《性侵害防治修正案》,该法案又被称之为“熔炉法”。该法大幅提高了对性侵幼童、残障人士等性暴力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近年来,韩国连续提高针对儿童性侵犯罪行的惩戒力度,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50年,直至升级到无期徒刑,并不得假释。要知道,这在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
另外,韩国还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除此以外,波兰、美国部分州、英国、丹麦、瑞典等国近年也相继通过法律对性罪犯实施强制性化学阉割、或者在自愿前提下接受化学阉割,以此作为性犯罪者释放、减刑、假释的条件。
性侵遭遇举证难
在世界范围对性犯罪尤其是儿童性犯罪打击力度加码之下,仍不断地有轰动性、极其恶性的案件爆出。例如“阿根廷神父六年性侵几十名失聪儿童”“印度公交车轮奸案”等等,这说明性犯罪、性侵案件,在世界范围仍是难题。
严嫣律师指出,性犯罪,包括“性侵”,又被称之为“密室犯罪”,由于犯罪隐蔽性原因,往往缺乏控诉、难以发现、难以取证;由于犯罪强制性原因,弱势女性、儿童受害居多。
2014年,曾培养出刘璇、李小鹏的湖南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名下的湖南省体操运动学校,爆出校长刘某和副校长曾某涉嫌猥亵多名年幼女学员的丑闻。虽然嫌疑人被以猥亵罪移送至检察院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被退回公安部门继续搜证。当时就有律师认为,封闭管理式学校存在性侵漏洞,举证难,在没有监控和证人的情况下,学生的证言容易成为孤证。训练期间肢体接触难以避免,如何判定成为法律层面上的难题。
2001年,一位西安国企的女职员向法院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被媒体报道为中国第一个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包括一位同事的证人证言:曾经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里面的厮打声以及原告的喊声:“你不要这样”。尽管有如此重要的证据,法院仍然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2009年,江西南昌更是发生了一起奇特的女大学生“钓鱼强奸”案。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与上司外出参加应酬时,被灌醉后遭经理强奸。因没有掌握上司强奸她的有效证据,女大学生无法将“色上司”告上法庭。女大学生的男友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居然荒唐地想到用“钓鱼取证”的办法帮女友取证——让女友将上司约出来,他在后面跟踪,等上司再次对女友施暴时,他就报警,让警方当场将色上司捉拿归案。
2014年在山东济南,一名女子称一男子在她醉酒后将她带往酒店发生关系,告其强奸。当事男子承认与其发生关系,但称对方是自愿的。介入案件的当地派出所表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判断女子被带入宾馆内是自愿还是被迫,所以无法立案。
印度班加罗尔今年一场跨年晚会传出集体性骚扰女性事件。据外媒报道,警方尚未就班加罗尔跨年晚会发生的这些事件指控任何人,但地方媒体举证历历,提出受害人证词和照片,内容显示她们畏惧逃避施暴者。
在更多的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或是受迫于性侵者的威胁,或是怕遭遇世俗的异样眼光,受害者往往是选择忍气吞声,将屈辱埋藏在心里,这给取证带来了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律介入带来障碍。尤其是对于儿童性侵案来说,这更是一个难题。
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严嫣律师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对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的统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名受害者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719人,占92.42%;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9人,占比7.58%。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也更具有隐蔽性。在这些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不到2岁,以7-14岁的中小学生居多,一方面说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更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目标,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安全教育缺失较为严重。
同时,在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占总案件的69.28%。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受害者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
严嫣律师表示,从这样的调查中,不难看出性犯罪尤其是性侵儿童案件的特点——隐蔽犯案、熟悉犯案、多次犯案。性侵行为,往往发生在隐蔽场所,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拯救;性侵对象,往往是身边熟悉之人,受害者甚至受害者家属缺乏警惕与防范意识;性侵次数,羞于启齿甚至是缺乏认知等原因,缺乏外界干预等等,这些导致了性犯罪难以被发现,甚至越演越烈直至猖獗。
“除了性犯罪、性侵案件的这些特点,我们的心理心态、社会现状、性教育观念等,与性犯罪惩治之间,也存在着相关可能。”严嫣律师说。她指出,我们这一代、上一代本身就缺乏性知识,更缺乏性防范知识,对于性犯罪、性侵的防范意识淡薄。在教育子女问题上,几乎谈不上正确的“防性侵亲子教育”,甚至发现被性侵的情况下,大多数人甚至大多数家长是“愚昧”的私了,有甚者更是“愚蠢”的默默忍受。这是心理、心态乃至观念上的“纵容犯罪”。
严嫣律师认为,在我们的教育体系中,缺乏科学、有效、及时的性教育。遮遮掩掩、懵懵懂懂、羞羞怯怯,父母不懂,老师不教。在婴儿阶段完全没有性别意识教育;在幼童阶段缺乏性隐私的启蒙;在儿童阶段缺失性侵求助意识教育;在青少年阶段缺乏正确性行为的课程。而就在所有人似乎明白“性教育”重要性的呼吁下,有学校推行性教育课程体系的时候,受教的学生家长竟然惊呼“露骨”“下流”!
她还指出,在农村人口大量进城务工的现状下,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的监护与保护,更缺失性安全的能力和意识,异常状况难以被发现,导致农村地区成为性侵的重灾区。经济困窘、无人关注,加之舆论导致“羞耻”的心理影响,留守儿童遭遇性侵往往难以求救、不敢呼救,动辄出现极其恶劣的大范围、长期甚至带有“交易”名义的性侵案件。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邀请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举行了一次座谈会,提出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填补未成年人性侵保护教育教案空白。
严嫣律师呼吁,我们应该加强全民的性教育,而不仅仅是孩童。同时应当研究并形成科学化、倡导化的体系,进行普遍推广。这类教育应该包括:从性启蒙直至性行为,尤其是性保护的教育——包括性认知、性隐私、性保护、性行为等多维度、多渠道的性教育;包括面对“性侵”尤其是“暴力性侵”如何自救、求救的应对教育;受害后理性面对、减少伤害、有效控诉、正确取证的危机教育;包括建立“性侵”案件的心理干预机制、帮助受害者减低心理伤害。
“性犯罪、性侵,是法律问题,更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关乎人性、人心。”严嫣律师说,无论是国内的“辱母案”,抑或是美国的“枪击性侵教练案”,都意味着“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她认为,即便再难,我们也应当不遗余力地寻找更严谨的法律约束。加强、加大我们的性侵立法,真正将“性侵”“性骚扰”等等性犯罪严惩不贷。尤其当务之急,是将“诱奸”“性骚扰”等性违法的行为具体化、规范化,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惩罚,减少“性违法”被纵容甚至升级为“性犯罪”的可能。
把儿童优先、全面保护上升为国家意志,给予儿童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关爱,法律一直在路上。2015年8月,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取下,《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争议已久的“嫖宿幼女罪”,这是保护儿童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一方面,这破除了《刑法》自身存在的立法悖论,厘清了法条的法益取向,避免了在司法审判中借嫖宿幼女罪减轻刑责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女童的人格尊严得以扶起,女童的权益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与此同时,我们也依然清醒地看到,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儿童遭受性侵的保护依然不足,给予被侵害的儿童更加细致周到的关爱,避免二次伤害,法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只有从预防做起,真正健全体系化的“性侵”法律制度,敦促全社会正视“性侵问题”并正向引导社会观念,着力于同时教育几代人的“性观念”,面对“性侵”不歧视、不遮掩、不沉默、不冷漠,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遏制性犯罪,才有可能让“性侵”远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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