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独”走向末路
“台独”能钻的空子已越来越窄,即将走进历史的终点。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列明若干种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具体情形,相关犯罪认定及量刑标准,最高可处极刑、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可进行缺席审判、终身追责等。
曾几何时反复横跳的“台独”顽固分子,迎来了大限之日。那些数典忘祖的“务实的台独工作者”“台独战猫”“暴力小英”,无论跳得多高、横行几时,最终不能不走向历史末路,面临国家法律的依法惩治。那些“台独”武装,面临何去何从、一念生死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明晰了国家在台湾问题上的红线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应有举措。《意见》针对的是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动,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两高三部”的《意见》共二十二条,对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情形,表述十分清晰,针对性很强,形成巨大威慑。比如对一些肆无忌惮宣扬“台独”、还自以为口嗨不算什么的人以及行为,《意见》列明“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的,包括“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刑事惩治措施只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台独”顽固分子,以及他们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台独”是导致台湾兵凶战危、民众利益受损的最大祸源。只有依法严惩“台独”分裂犯罪,台湾同胞才能安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红利,才能真正过上和平安宁的日子。
历史是一面镜子。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特定犯罪分子予以惩处,是推动历史进程的有力办法。
七十多年前,在解放战争进入到大决战的关键时刻,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的名义,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对“屠杀人民”等十二种行为以战犯论罪。惩处战犯命令公布后,对国民党反动派形成巨大威慑。
此时,三大战役第一战辽沈战役已进入尾声,东北野战军攻克锦州、解放长春并在辽西平原歼灭了廖耀湘“西进兵团”,在11月1日当天对国民党在东北最后据点沈阳发起了总攻,仅用一天时间就解放了这座东北最大工业城市。辽沈战役在次日11月2日,胜利结束。五天后的11月6日,淮海战役开始;28天后的11月29日,平津战役开始。
在惩处战犯命令公布后一个多月,1948年12月25日,新华社受权公布了第一批43名“国人皆曰可杀”的战犯名单;1949年1月25日,公布了第二批14名战犯名单。
战犯名单公布后对国民党反动统治打击之大,从历史描述中可见一斑。在历史镜头和记述中,列为战犯者惶惶不可终日,在最后的战和选择上,立功以求免除“战犯”之称者,成为许多人的目标。惩处战犯,加快了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步伐。
中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浩浩汤汤的统一大潮,将荡涤一切沉渣蚍蜉。作者 朱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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