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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别指望一“部”到位

日期:2012-01-02 【 来源 : 新民周刊 】

日多地学童校车交通事故频发,《校车安全条例》也就被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
笔者童年的记忆,大抵很少有校车事故,因为很少有校车。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十多年来,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位居全球首位。“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已经成为交通事故最多发的国家。”(《财经时报》2007年报道)在这种恶劣的交通安全状况下,学童和成人一样,共同承担着道路交通的高风险。事故不在校车上发生,也会在其他交通工具上发生。说到底,不是中国的校车不安全,而是中国的道路不安全。校车事故频发,是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恶劣的直接表现和必然结果,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校车立法。
12月11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搞校车立法,当然是“立竿”之举,但仅凭一部新法,能否起到人们期望的马上“见影”的效果,笔者对此是存疑的。
首先,又回到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现今很多问题,根子不在无法可依,而在有法不依。根据国务院白皮书记载,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我们注意到,官方文件统计到“地方性法规”,就已经使用约数表达了,这还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事实上起着规范性文件作用的各类政策、通知、意见、纲要等等。“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览”,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数据库中,又有多少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呢?
再以校车交通事故为例。从相关新闻报道来看,校车事故的直接诱因,一是超载,二是超速。难道现有的“交规”允许超载超速吗?规定早就有了,违法者铤而走险,执法者视而不见而已。12月中旬,公安部表态说要以“最高路权”为校车提供保障服务,反映了主管部门严抓校车安全的决心。“最高路权”到底是什么?所谓路权,简单说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公共道路的权利。早在古罗马时代,庞培城的人们为了避免车马与行人混行引发交通事故,便在一些街道上将人行道与车马道分开、并把人行道加高,还在靠近路口的地方砌起一块块凸出路面的石头——跳石,作为指示行人过街的标志。在这样的设计下,行人和车马依据规则在道路上享有了不同的权利,这便是路权的雏形。在今天的交通规则下,诸如绿灯可以通行,直行车辆优先于转弯车辆,公交车有权使用专用车道等等,也是路权的体现。谁拥有“最高路权”呢?这个问题难以回答,因为享受权利必然以承担一定的义务和限制为前提,路权是所有交通主体互相让渡、妥协的结果。比如说,行人有斑马线上的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必须减速让行,但同时行人也承担了义务和限制,那就是横穿马路必须走斑马线。可见,路权这个东西,很难说谁的是“最高”的。
有一种车辆享受优先路权,大概谁都不会有意见,那就是执行紧急救助任务的车辆。救护车、消防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有“最高路权”存在的话,也应该由这些特种车辆享有。而校车是运送孩子们上下学的通勤车,尽管孩子非常重要,总不见得让救护车、消防车为校车让路吧。可见“最高路权”的说法,有失严谨。况且,路权规则的制定,不但要考虑公平,还应考虑效率。以目前各个大中城市早晚高峰时段的交通拥堵状况,是否有条件给予校车“最高路权”,甚至像国外一些地方的做法那样,校车靠边停车时后方所有车辆禁行,等校车下客完毕再恢复通行,笔者认为都需要三思。
我们并非不需要校车立法,但校车安全的实现,不可能通过一部立法一蹴而就,一“部”到位,也不可能通过运动式的短期治理取得成效。我们需要做的,是用更科学、更细致、更踏实、更长效的管理,让孩子得以安全、快乐的生活,不仅在校车里,而且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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