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触碰社会和女性视角
上一期专栏里,我说到德国记者冯·塔登写的书《自我决定的孤独》,这本书的原标题是“无触碰的社会”,其中有很大一段在讲社会如何限制人们的触碰。书中说,视觉和听觉的刺激都可能从身边一闪而过,每个人都能在毫秒之间判断出一次接触是否危险,所以,不让别人随心所欲地靠近自己,是一种本能。
保证一个人的身体不受到伤害,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755年,卢梭写过一篇文章谈论同情心,他说人天生就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同胞遭受痛苦,这是出自人的感性,我们没有随便伤害别人的权利。这种同情心就是人权概念的出发点。人权的概念可不是一两个理论家写点儿文章就能普及的,卢梭这篇文章发表之后两年,在巴黎,就有一个罪犯被浇上铅水和热油,砍成四块处死。那个时代,酷刑在欧洲还比较常见。卢梭宣扬人类的同情心,伏尔泰宣扬人人平等,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但启蒙运动时期,也正是贩运奴隶的时期。
靠人们的同情心和观念的改变,是不能全面解决奴隶问题的,所以美国才会有南北战争。让人人享有自然权利的文明进程,也会被残酷地打断,比如犹太人所经历的大屠杀。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了八千万人的死亡,这一惨剧之后,人的生存权成为一种基本要求,人的身体不受伤害这一项基本权利,才达成了广泛的共识。这个过程差不多有两百年,但不伤害他人这一条还远没做到,刑讯逼供、对女性的侵犯、殴打儿童,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我们对一些“强加到别人身上的痛苦”并不是很在意,比如大人打孩子,是棍棒下面出孝子,老师打孩子,学校中的体罚是被认可的;丈夫打妻子,被当成家庭内部矛盾,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天经地义的,是毫无怨言必须履行的义务。但现代社会,人们要改变这种权利秩序,以前一些普遍现象,现在是不合理的。1951年,师傅对学徒进行体罚的管教方式从德国的行业条例中废除,2000年,德国通过一项法律禁止在家庭教育中使用暴力。
1966年,德国法院中还有判例认定女性在夫妻生活中太冷漠,不能算履行了夫妻间的义务。到1997年,德国才通过法律,禁止婚内的性侵犯。有社会学者说,在上世纪60年代末,90%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并非出自自己的意愿,而是为了配合男孩。但现在人们对性同意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性行为和性接触原本是分开定义的,现在性接触也需要“同意”,以往的原则是“不意味着不”,别人拒绝,你就必须停止,但新原则是“是意味着是”,对方同意,你才能进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有一条法律在2022年6月实行,搭讪异性,触碰对方的后背是违法的。
法律对身体接触管得更多了,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性的自决权和各国妇女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比如瑞典的法律规定双方必须同意,才能进行性生活,这是法律对“不受伤害”的保证。2016年,欧盟委员会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强迫配偶完成性行为,是否是错误的,是否应该被视为违法”,只有1%的受访者认为,这样的行为既不是错误的,也不违法。在德国,87%的受访者认为,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被视为违法。保护身体的法律正在改变原来的男性专制,本书作者冯·塔登采访的一位法律专家说,法律的女性视角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社会现实,就像挤出来的牙膏是不可能再放回软管中去的,女性将有越来越多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也将有更多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权利。撰稿 苗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