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银行总能花钱消灾?
2012年12月19日,UBS因为操纵国际银行拆借利息被罚,金额高达15亿美元。此前,2012年12月11日,汇丰控股公开承认,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支付大约19亿美元的罚款。而美国司法部则网开一面,暂缓对汇丰控股的起诉。凡事美国司法部出面,问题就比较严重了。美国司法部有检察院的功能,负责刑事起诉。汇丰控股的问题确实严重,下面的银行不但洗钱,而且与贩毒集团有牵连。司法部的一位高官表示,汇丰控股的情况如此混乱,着实让人吃惊。美国参议院调查人员的话说得更重:“汇丰控股是洗钱和恐怖分子的安全港。”
但汇丰控股并无大恙,定能逢凶化吉,遇险呈祥。美国司法部的所谓暂缓起诉,实际上就是不起诉。暂缓起诉云云只是给自己找个台阶下,罚款19亿美元也算不了什么。汇丰控股有的是钱,19亿美元并不伤筋动骨,根本不用“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今天就仍是一条“好汉”。
是的,大银行似乎总是能够花钱消灾。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法不治众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次不只是汇丰控股一家,渣打银行同样被查、被罚,罚金总额高达6.67亿美元;德意志银行在接受德国警方的调查,因为涉嫌操纵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还有其他有众多的银行也正在接受调查。据传,后面还有国际大银行可能要被重罚。所以就有人担心,重罚银行有可能破坏银行稳定,破坏金融稳定,很是投鼠忌器。
既然监管者如此顾虑重重,总是举轻若重,轻易不敢下手,大银行的高管们也就有恃无恐,气焰十分嚣张。因为公司被罚是一种常态,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敢于违法、敢于创新的表现。如果公司不被罚,反倒是被股东怀疑为创新不够,魄力不足。
即便司法部追究汇丰控股的刑事责任,高管们仍然可以面不改色、心不跳——因为司法部追究的是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追究公司高管个人的刑事责任,他们有什么可紧张的呢?当然,UBS雇员的个人责任美国也是要追究的,但都是下面的普通工作人员,高层领导高枕无忧,稳如泰山。
但从法理上说,法人犯罪也是有争议的。刑法的核心问题是“意图”。比如,拿了别人的东西并不等于是“偷”。错拿了别人的东西、没有据为己有的“意图”,就不构成法律的上的“偷窃”。再比如,知县为了开脱武松,便说他是“斗杀西门庆”,强调是突发事件,并无预先阴谋,可以轻判。“意图”也叫“主观故意”,是自然人的主观愿望,公司法人如何能有此主观能动性呢?
德国刑法就没有什么法人犯罪。遇到资本市场的坏人、坏事,德国是真查,而且还兴师动众。2012年12月13日,500名警察和税务稽核人员一同出动,搜查了德意志银行总部——不为什么大事,就是查偷税漏税。这点德国与日本和韩国比较相似,搜查银行时都是出动大队人马,对银行的大佬们似乎并不十分畏惧。这次德国警方就是调查德意志银行的最高层中的领导个人:联席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反观美国,金融危机闹成那样,美国政府没有对一家华尔街银行的主要领导立案调查,刑事、民事调查都没有。
美国司法部也有追究公司高管刑事责任的先例。安然破产之后,美国司法部起诉了安然的多名高管,包括安然的第一、二把手。但安然一案并不说明美国政府是“法在治众”,反而恰恰是法不治众的表现。安然的所谓“创新”,实际上是抢了华尔街券商的生意,犯了华尔街的众怒,安然的高层领导受到清算也在情理之中。
美国追究高管刑事责任还有一只拦路虎——陪审团审判。辛普森案就让世人领教了陪审团的“公正”。安然案中是陪审团定高管有罪,美国司法部也是险胜。
总之,大银行在美国之所以能够逢凶化吉、遇险呈祥,制度安排与法律安排都有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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