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你的费才是头等大事
阅读提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仅收费收得狠,收多少费也是个秘密。
朱伟一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通常叫做“资产管理公司”,对它们来说,头等大事乃是向投资者收费。
2013年有关数据显示,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从营业收入构成看,管理费收入占很大部分,为319.41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6.60%,其次是手续费和利息收入,分别为15.72亿元和15.1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6%和4.11%。其他几项营业收入来源为: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率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2010年的情况更能说明问题。2010年,48家基金管理公司的500只基金共收取了237.9亿元的管理费用,这个数字超过了其2010年基金业全年盈利的10倍。
当然,从基金管理公司的角度说,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有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科研成本、人力成本、物化成本。交易成本又被细化为:固定成本(佣金和杂费)、变动成本(执行成本和机会成本)以及买卖价差……不过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费用最后都是由投资人支付。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与美国的做法相比,我们这里基金管理公司收费还算差强人意。美国弄得很不像话,国会专门制定法律,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强行收费。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俗称共同基金,其法定费用又称“12b-1费”,得名于《投资公司法》第12b-1节。12b-1费用分为两大类:“股东服务费” 和“销售费”。股东服务费可以用于答复投资者的咨询和其他开支。销售费包括广告费、印刷和寄送招股书和促销材料的费用,可以用来奖励经纪人和其他销售人员。但实际结果是基金得以销售某类证券。
美国的国会议员们并不认为,推出12b-1费用是在为基金管理公司谋利益。他们认为,这可以让共同基金有更多的资金,做大、做强基金业务。而整个共同基金行业规模效益增加,最终有益于投资者。但很多学者的看法不同。他们认为,共同基金所管理的资产总额超过10万亿美元后,就已经形成所需要的规模效益,没有必要再允许此类费用。
刚才说的是公募基金,现在来说说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情况不够明朗,《基金法》2012年修订之后,在基金前面去掉了“公开”的说法,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从这时起才加入了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即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其中从事对冲业务的私募基金又称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为基金管理公司或为合伙企业。但从美国的情况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收费很高,费用为管理资产的2%,投资利润的20%归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仅收费收得狠,还要严守秘密。自己秘不告人,也不许别人说,几乎全球所有的理财机构都要求客户与其签订不披露协议。基金管理合同不披露收费信息,投资者就无法比较不同理财管理人所收的费用。事后知道,2011年至2012年,英国两家养老基金各自将资金交给理财机构,投资合同的内容几乎一样,但一家养老基金付了720万英镑的管理费,而另一家养老基金只付了270万英镑的管理费。英国80%的退休基金挑选管理人时,并没有经过竞标过程,所选资产管理人的决策很可能并不基于退休基金的最大利益。更奇特的是,养老基金的经理也不愿意要求私募基金披露收费信息,理由是生怕私募基金因此不接受养老基金的投资。不免令人心生疑窦,会不会是养老基金的经理收受了私募基金的好处,所以不便要求私募基金披露管理协议的内容。
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按其所管理的资产收取费用。所以基金的各类管理人还有一项共同追求,就是尽量把盘子做大,管理的资产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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