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考
“非法同居”这个老词火了。
据媒体报道,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手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网友发现,还有其他大学存在类似规定。
虽然有大学做出澄清相关条款已经删除了,但是,“非法同居”这个词儿好像《阳光灿烂的日子》里小屁孩子从爹妈的抽屉柜里翻出的那一盒“气球”,充满着神秘的年代感觉。
对这个事,可以从个人主义评价,也可从功能主义谈大学管理的边界,但是我觉得吧,还得回到历史逻辑、回到历史场景中解读,比如,上世纪80年代大学生如果发生性关系是多么严重的事。
我读中学时,生物老师讲了一个女儿同学的故事,那是一所著名的医科大学,因为宿舍关门了,女生就留在男生寝室里,背了一个晚上的英语单词,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事后还主动要求验处女膜,但是还是被开除了。当时还有华东师范大学“海王”被定了流氓罪的事,这都是当时杂志上“法治故事”的重头戏。
总之,那个时候是必须“先买票,后上车”,不然就算生活作风问题,而且你有义务向所有人讲清你的生活作风问题。前两天,重温2008年的一则段子,里面讲到一个故事,早年上海滩居住环境很差,情侣只能到公园里轧朋友,但天一擦黑,联防队里的小流氓就喜欢拿着手电筒专门照小树林、假山背后的情侣,然后一脸严肃分开讯问双方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一个回答不对,就要拉进办公室里写材料,下作坯的队员还特别强调要“交待细节”。这让人想到王小波小说里“王二和陈清扬”的那些故事,笑里面带着苦涩。
当初把脐下三寸管得那么严实,有什么现实考量呢?
一是当年在计划经济条件之下,国企把未婚先孕、非法同居、恋爱纠纷作为“青工问题”严肃对待。二是落实计划生育的国策,因为“非法同居”形同计划外生育。
至于“非法同居”这个明显“有罪化”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司法文件里时,倒不是为了谴责、惩戒,而是为了把它和“事实婚姻”做出区分。虽然我国《婚姻法》在上世纪50年代就有了,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没有登记结婚就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1986年民政部出台《婚姻登记办法》,承认了没有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1989年1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也就是说,“非法同居”概念的提出,不是为谴责这个行为,而是让它和同样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做出区别,“事实婚姻”是可以离婚的,而1985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仍没有登记结婚的,就不能离婚,得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非法同居”的原义只是不构成婚姻关系,但是“非法”两个字太有杀伤力,之后渐渐成了道德负面评价标签,趋同于“违法同居”。正愁找不到“大杀器”规制荷尔蒙爆炸的年轻人的工厂、学校,就挥舞起“非法同居”的大棒,结合当年计划生育政策、单位人制度、大学生“准干部”身份,完成了“非法同居”的污名化、有罪化。
所以那些忘了改的校规,像琥珀一样忠实地记录着中国的历程。只是在鼓励三胎、计划经济解纽、大学生自谋职业的当下,非法同居太有历史沧桑感。(撰稿 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