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拍屏,一次文青的未遂规训
薛之谦所谓“盗摄”的舆情走向非常有趣,从一开始一边倒批评他作为公众人物不遵守观影礼仪用手机拍电影银幕,慢慢地变成了文艺青年挥舞着《电影事业促进法》第31条的孤军奋战,再后来吐槽声越来越响:至于吗?
春节期间薛之谦发布微博,热情赞扬了韩寒的新片《飞驰人生2》并且发布了三张影院里的屏幕照片,从而引发了舆论场的热议。
说实在的,早几年我并没有意识到拿手机拍电影屏,在一些人眼中是犯了天条一样的大罪,但是,这几年经历几次朋友圈里对此类事件的讨伐,终于明白有人对这类事是忍无可忍的——“你拿出手机的那一刻就已经谋杀了电影”。搞得我想在朋友圈里点评电影时总是战战兢兢的,怕触到了哪位圈内文青的敏感神经。
按我的理解,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于介绍一部作品的目的,适当引用其中内容,是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行为,只要不是搞“枪版”之类就不算侵权。但是,《电影事业促进法》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就是该法第31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一边是可以“合理使用”,一边是一刀切地禁止“录音录像”,到底适用哪一条法律?这个“薛之谦之问”甚至让央视都“打架”了。央视6套、央视13套两档节目分别询问了相关专家,两个专家的回应在舆论场里分别被概括成了“龙标一出就不能再对着电影屏幕拍摄” 和“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两种看似完全对立的说法。
之前对这个话题,文艺青年是有绝对话语权的,挟第31条以令舆论场,但是薛之谦却让事件出圈了,不仅他有粉丝的加持,更多法律人以及群众觉得:绝对不许摄屏,这就“过了”!花了钱的,没有“枪版”,也没存心剧透,甚至作为“自来水”给电影做了宣传,怎么就不能拍几张银幕照片了呢?
商业逻辑的现实和残酷在于:薛之谦的这篇微博是替电影宣传的,投资方应是很开心的,薛之谦的粉丝也很开心,韩寒的粉丝也很开心,只有文艺青年感觉到自己的电影圣殿受到了玷污、受到了冒犯,他们像堂吉诃德一样守卫着电影院的神圣性,守卫着他们心中的杜尔西内娅。
这一场声势浩大对薛之谦不文明观影的讨伐,变成了一场来自文青的不成功的规训,这场以保护知识产权之名开展的战斗到了后来,真正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响”,作为第31条被赋权主体的电影院“不响”,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响”。
分析到此,反而显得文艺青年的执着悲壮了起来:投资方可以妥协,影院可以迎合,粉丝永远向着爱豆,而捍卫电影院必须是一方净土的是那些文艺青年、中年和老年。
几年前崔永元在微博上发过一篇长文,痛斥现在的观众对于电影的“不尊重”,印象尤深的是,他甚至吐槽情侣在电影院里搂脖子亲嘴儿,这是来看电影的吗?现在,我从文艺青年身上读懂了崔永元的愤怒。
但是,电影工业的商业逻辑更加残酷:那些想在影院里升级感情的情侣,那些带着全家来消磨一个下午的中年男人,那些普通人支撑起了中国商业电影票房,而不是虔诚信仰电影、守卫影院圣殿的文青。
所以,这个事件当中,文青的规训,不仅在技术上踢到了《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更在舆论场里遭遇了强力的质疑。撰稿 沈彬